有哪些員工是不能被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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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裁員的條件:
(1)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2)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3)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在裁員后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該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對其進行經濟性裁員。
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2)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3)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在裁員后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該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能對其進行經濟性裁員。
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