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遭解雇有權利要求離崗體檢!
時間:
若木1由 分享
案情提問
高某與某化工公司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高某從事磺化工藝作業。工作1年后,公司以其“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決定額外支付給他1個月工資,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高某雖然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提出如今自己身體多處不適,可能是從事磺化工藝作業造成的,要求公司安排其在離職前做一次身體健康檢查。公司拒絕了他的體檢要求。那么,高某的要求正當和合法嗎?
專家解答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規定,有毒有害特種作業包括從事磺化工藝作業。《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對于“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對從事有毒有害特種崗位的勞動者給予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待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本案中,化工公司負有安排高某做離崗前身體健康檢查的義務,應當履行。如果不安排高某體檢就解除與高某的勞動合同,則構成違法。如果經體檢確診高某已經患職業病,化工公司就不得解約,而只能把高某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高某與某化工公司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高某從事磺化工藝作業。工作1年后,公司以其“經過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決定額外支付給他1個月工資,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高某雖然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提出如今自己身體多處不適,可能是從事磺化工藝作業造成的,要求公司安排其在離職前做一次身體健康檢查。公司拒絕了他的體檢要求。那么,高某的要求正當和合法嗎?
專家解答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規定,有毒有害特種作業包括從事磺化工藝作業。《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對于“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職業病防治法》第36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對從事有毒有害特種崗位的勞動者給予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待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本案中,化工公司負有安排高某做離崗前身體健康檢查的義務,應當履行。如果不安排高某體檢就解除與高某的勞動合同,則構成違法。如果經體檢確診高某已經患職業病,化工公司就不得解約,而只能把高某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