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稅收稽查管理問題及對策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十六條及《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農民以及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外購農產品銷售則屬于征稅范圍,并對農產品購銷企業(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實行按13%的稅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這一政策對促進農副產品購銷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由于農業是弱勢產業,農村是地域寬廣的地區,農民又是散松的個體,隨著農業產業化的不斷推進,農產品食品安全體系的不斷構建,農產品收購環節稅收征管工作值得重視。
一、農副產品收購稅收管理上存在的主要漏洞
1、農副產品收購發票上存在的主要漏洞。目前,農副產品收購發票主要由收購企業自行開具使用,這就難免不存在漏洞,如在開具數量上、價格上是否真實?有無跨地區使用?有無虛開代開現象?有無不直接向農民收購而開具發票的現象?有無填寫,章戳不全等等,以上這些情況的存在,都給稅收執法留下了隱患。有的企業自行收購,將運費、包裝費,甚至招待費擠入,虛抬價格、虛加數量、虛增成本,以多抵扣增值稅,少繳納企業所得稅,多獲取出口退稅等,給國家稅收造成損失。
2、對銷售人銷售的農產品是否屬自產產品無法界定。農產品生產方式仍然多是一家一戶,戶均產量較小,但在銷售方面形成了由運銷大戶集中調運的銷售方式。而這種集中調運,從形式上看已超出了自產自銷的范疇,但實際上還是屬于自產自銷的一種方式。由于稅務機關對收購企業收購的免稅農產品是否確系銷售人自產自銷,目前尚無行之有效的界定方法,造成一些投機商販利用稅收政策漏洞偷逃國家稅收。
3、對小規模納稅人收購農產品管理不規范。收購農產品的業戶大多是從農民中產生出來的運銷大戶,經紀人,亦農亦商,加之運銷交易無需發票憑證,故而征管依據不充分,也不易界定。按國家稅務局規定,農民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他農產品,月銷售額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不到200元的不繳納增值稅。反之一些經紀人直達此標準的應征收增值稅,征收的管理方式目前一般多采用核征。由于核定定額受多種因素影響,定額不準確,造成小規模納稅人之間稅負不公平,直接影響到農副產品的價格和銷售,影響到農民的收入,影響剛剛成長的農民經紀人隊伍。
二、幾點建議
1、探索一套有效的管理方法。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要研究制定關于加強農產品銷售加工的稅收管理,特別是要研究對自產自銷銷售人與運銷商販的區分界定、研究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稅收政策,提高農產品自產自銷、農民紀紀人、農村合作組織的增值稅起征點,并提供稅務免稅發票。以降低流通過程中的無效成本,保護農業生產者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
2、嚴格對農產品收購專用發票的使用。加強對企業收購農產品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監控和稽查稽核。試行在農產品收購企業的預約和銷售大戶定期回訪制度,形成一整套嚴密的控管措施,有效扼制虛開、代開現象等偷稅逃稅現象的發生。開具的發票,實行票控制度,管理員要經常深入企業檢查核對,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在處理上要嚴查重罰。
3、探索研究對農產品全國流通環節全面實施增值稅的征收辦法。要結合動植物的檢疫、農副產品食品源頭控制等,實行全國統一的農產品稅收發票,以便于控制稅源,為食品安全提供資料。
農產品稅收稽查管理問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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