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行政處罰的標準
車禍行政處罰的標準
交通事故被被稱為車禍,可以說每天這樣的事故都在發生。而此時除了要對事故做出處理外,同時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對事故中的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那大家知道我國關于車禍行政處罰的標準是怎樣的嗎?接下來,學習啦小編為你分享車禍行政處罰的標準,以供參考。
車禍行政處罰的標準
交通事故處罰包括2個方面:交通事故行政處罰和交通事故刑事處罰。
交通事故行政處罰標準:對于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當事人,對其違章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的給予處罰。
具體的處罰標準如下:
(一)、當事人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處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同時處吊銷駕駛證。
1、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的。
(二)、當事人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處10天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
1、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負次要責任的。
2、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
(三)、當事人負有下列責任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并處吊扣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
1、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下的。
2、造成輕微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
(四)、肇事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1、逃逸。
2、破壞或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3、隱瞞交通事故真相。
4、嫁禍于人。
5、其他惡劣行為。
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裁決書后15天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復議申請書后30天內,應當做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后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事故刑事處罰的標準
交通事故刑事處罰標準:對于造成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的駕駛員,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13條規定: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況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情節特別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通知規定,是指造成2人以上死亡,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
對于被迫究弄事責任的肇事車駕駛員,應當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此上,構成交通肇事罪,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肇事者,還應根據應負的交通事故責任,賠償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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