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強制執行有哪些條件需要什么材料
恢復強制執行需要哪些證據?恢復強制執行包括的材料有哪些呢?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搜集了恢復強制執行需要的材料和恢復執行的條件,供大家分享。
恢復強制執行需要的材料
身份材料:
(1) 申請人(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等經與原件核對相符的復印件
(2)申請人(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注冊登記查詢證明、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或組織機構代碼查詢證明。
證據材料:
(1)原執行因無財產線索而終結的,需提交新的財產線索證據;
(2)原執行因雙方達成和解而終結的,需提交和解協議復印件一份;
(3)原執行終止或結案的裁定書原件;
(4)原審判決書、調解書復印件一份。
恢復強制執行的案件的類型
(1)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2)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
(3)執行實施案件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恢復執行的;
(4)執行實施案件因委托執行結案后,確因委托不當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的案件,申請執行的條件具備時,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
恢復執行的條件
一、案件屬于恢復執行的法定范圍。根據我國法律、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恢復執行案件的范圍包括三種:一是和解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211第2款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266條進一步指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
二是中止執行案件。《民訴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執行規定》)第104條規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三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部分法院在執行工作改革中推出的一種執行新舉措。其實質上也是類似于執行中止,也屬于執行程序的一種阻卻事由。在該阻卻事由消失后,執行程序仍須繼續進行,故也存在恢復執行問題。
雖然這一舉措還未得到法律、司法解釋的確認與肯定,但是,作為一種執行經驗,已經在全國法院系統內大范圍的推廣,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也是持肯定態度。在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強制執行法》草案中,也吸收了這一經驗,把執行終結分為一般終結和特殊終結。一般終結是指生效法律文書的終結執行,而特殊終結則包括了上述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情形。
對于法定范圍的理解,還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暫緩執行案件是否屬于恢復執行范圍的問題。《民訴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也專門下發了《關于暫緩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其中也專門規定了幾種暫緩執行的適用事由。
根據《民訴法》和最高院的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暫緩執行也屬于執行程序的一種阻卻事由,也能發生執行程序停滯的法律效果,在暫緩執行事由消失后,也應予以繼續執行。但是,筆者認為,從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暫緩執行還不屬于法定的執行案件結案方式。司法實踐中,法院也通常把這種暫緩執行事由作為中止執行的事由之一,依法裁定中止執行。就此而言,中止執行案件已經包括含了暫緩執行案件,所以我們不再應把暫緩執行案件單列為恢復執行的情形之一。二是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并已經履行完畢的,不能再恢復執行。對此,《適用意見》第266條、《執行規定》第87、108條均已做了明確規定。
二、案件具有恢復執行的法定事由。筆者認為,即使對于上述三種案件,權利人也不可以隨意申請恢復執行,而只有符合恢復執行的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對這種法定事由,我們應根據上述三類案件,予以區別把握。
一是和解案件恢復執行的事由。對于這種事由,《民訴法》第211條第2款已經予以明確規定,即“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根據該款規定,和解案件的恢復執行,只需具備一個事實要件,即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司法實踐中,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一般是被執行人,對于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只要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即應當予以恢復執行。但在少數情況下,即使被執行人已經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也可能會反悔,不愿繼續履行和解協議,并申請恢復執行。對于這種情況應不應該恢復執行,不同法院和不同法官均有不同認識。
筆者認為,對于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首先,如果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和解協議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和解協議訂立和履行中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類似法定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情形的,即使被執行人已經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也應當允許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對此,《執行規定》第87條規定實際上也已作了暗示。該條規定指出,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換句話說,就是如果和解協議不合法的,即使當事人已經履行甚至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也不能認可這種和解協議,也不能作執行結案處理。其次,如果和解協議不具有上述類似法定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情形的,只要被執行人已經按照和解協議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不能再反悔,不能再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這是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全面履行原則的基本要求。對于這種情況,如果允許申請執行人隨意反悔,不僅可能會給被執行人造成信賴利益損失,也可能會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的權威性。
二是中止執行案件恢復執行的法定事由。對于這種事由,應按照我國法律、司法解釋有關中止執行事由的規定,以該法定事由的消失作為基本事實要件予以認定。具體而言,這種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幾種: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延長的執行期限已經屆滿;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對該異議已經依法進行處理(如裁定駁回等);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的,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繼承人已經確定;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已經明確;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該破產案件已經審結;
6、因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中止執行的,已經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
7、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的,該案件已審理完畢,爭議標的物的權屬已經確定;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該異議已經處理完畢,仲裁裁決最終未予撤銷;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訴法》第217條第2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后經審查該請求不成立;
10、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的,審理結果與原審一致。
三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恢復執行的事由。司法實踐中,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基本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執行標的為金錢給付;2、被執行人具有特定事由包括出國出境、下落不明、長期生病住院、遭受天災人禍或因犯罪正在服刑,且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已經強制執行不足清償債務;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執行期間內不能查報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據此,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恢復執行的事由主要包括兩個事實構成要件:1、被執行人的特定事由已經消失,現已有財產可供執行;2、被執行人的特定事由雖未消失,但申請執行人能夠查報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
三、案件符合恢復執行的客觀條件。一般而言,凡是屬于恢復執行法定范圍的三類案件,只要具備上述恢復執行事由,人民法院就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但是,受現階段執行環境、執行任務、執行力量等多種因素制約,執行工作特別是恢復執行工作,與當事人的期望和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為例,我院前幾年因基金會清理整頓期間突擊執行,留下了較多后遺癥,目前尚有3000多件案件可能需要恢復執行,而負責恢復執行的執行員僅有2人。
因此,在法院人力、物力、財力有限,無法同時滿足多個債權實現的需求的情況下,如果把這部分司法資源平均分配給每個案件,則每個案件可能均不能做到執行措施窮盡,均不能得以順利執行,反之,通過對執行案件進行刪選,把這部分司法資源有選擇性地用在那些有望得到執行的案件上,則執行效率和執行質量都會得到顯著提高。正是基于這種考慮,筆者認為,對于恢復執行條件,除上述范圍、事由外,還有必要根據法院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客觀條件,進一步加以限制。這種限制,可以從三個層面進行掌握:
首先,要求申請人“舉證”。我們在審查恢復執行申請時,不僅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還要求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并向其出具執行調查函,由其持函赴房產、土地等管理部門進一步調查核實被執行人財產狀況。通過申請人“舉證”,對恢復執行申請進行排摸。凡申請人不能按要求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我們一般暫不予恢復執行,以便預防和減少無益的重復勞動(執行),避免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白白浪費。
其次,實行執行條件評估。對于申請人申報及調查的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我們定期召集三名以上執行員,共同組成恢復執行評估小組,對該財產是否具備變價條件,該案件是否具備恢復執行可能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案件具備恢復執行可能的,我們按時間順序進行登記編號。經評估認為案件暫時不具備恢復執行可能的,則作出不予恢復執行通知書,在通知書中向申請執行人書面說明不予恢復執行的理由。申請執行人對此有異議的,可向執行局長申請復議,由局長召開局務會再次進行審查,并作出最終決定。
再次,實行執行有限收案。如果一下子幾百、上千案件都有恢復執行的條件,都予以恢復執行的話,恢復執行工作既干不了,也干不好。筆者認為,可根據法院從事恢復執行的人員數,以每人每月15件或收案20件的標準確定一個恢復執行收案總數,對需要恢復執行的案件根據其編號順序進行排序,對序號在當月收案控制總數以內的案件,予以正式立案恢復執行,對序號超過當月收案總數的案件,向申請人明確告知其申請排序位次和預定立案執行時間。通過恢復執行有限收案,加強恢復執行收案調控,進一步促進恢復執行案件的收結案平衡,在此基礎上,逐步加強管理,促進恢復執行案件的規范化建設。
猜你喜歡:
恢復強制執行有哪些條件需要什么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