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行政管理論文(2)
港口行政管理論文
港口行政管理論文篇二
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意義
【摘要】文章從經濟學角度對行政事業性服務與收費的界定進行了分析,并對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歷史沿革和現狀進行了探討,提出了完善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措施。
【關鍵詞】行政事業性收費 港口 服務 規范化管理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港口收費的合理與否對于港口的長遠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港口收費過高,會影響港口的發展,反過來也影響港口長期戰略的實施;港口收費過低,又會給港口當前建設的資金籌集帶來困難。行政性收費作為整個非商品收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較短的時間內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少到多的進程。但是伴隨著費種的日益增加,費額的不斷加碼。收費領域愈來愈廣,收費單位愈來愈多,亂收費現象愈來愈普遍。給國家、港口造成了嚴重的侵害,產生了比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秩序混亂更壞更深的影響。加入WTO后,港口將面臨更加激烈的競爭局面,因此,保證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對于加快港口建設的步伐,增強我國港口的國際吸引力和競爭力是至關重要的。
一、行政事業性服務與收費的界定
在現階段,行政概念表述的共同點是“國家意志的表達和執行的一切活動為行政”;不同點只是行政的范圍不同,即對國家意志表達和執行主體范圍存在廣義與狹義之區別。因此“行政”從公共服務的角度講,行政主體應該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事業單位和其他非營利性機構。只有這樣的主體才能對國家意志完整無誤地表達與執行,即從社會整體發展角度,實施對社會、經濟、技術和自然資源的管理或監督職能。微觀行政則屬企業管理范疇,而非公共服務,應排斥在行政主體之外。由此,筆者認為,行政性服務的定義應表述為: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事業單位及其他非營利性機構等,在對社會、經濟、技術和自然資源的管理或監督過程中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的統稱。
二、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歷史沿革和現狀
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是國家價格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當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容忽視的環節。港口收費是否相對臺理,直接影響到全社會經濟效益,影響到港口事業的發展。我國沿海的收費標準訂于1953年,主要是根據蘇聯的模式,全部以重量噸計費,收費標準則是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則,費率基數訂得較低。這些年來,收費標準調整幅度不大,僅在計費方式及個別貨種的費率上做過一些調整變動,1983年12月將單一的重量噸計費改為體積和重量擇大計費的辦法。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國民經濟的高度發展,必然促進港口建設的迅猛發展。港口機械化、現代化水平的不斷提高,物化勞動投入額在勞動消耗中比重大幅度的增加,使港口裝卸成本平均每年以20噸的速度遞增。我國目前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諸種商品的價格在逐步開放,物價指數每年以10噸左右的速度上升。顯然,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港口收費標準,使港口嚴重虧損。1990年3月,國家物價局、交通部對沿海港口費收規則再次作了調整修訂。雖然,在這次調整修訂裝卸費過程中,考慮到新舊港區碼頭、設備投資成本的高低而有區別地制定了裝卸費,但在港口設備、勞務方面仍然存在無償服務的現象。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價格的放開,我國目前的價格關系,實際上已形成計劃價、自由價和浮動價等多元的彈性價格機制。而港口卻仍然實行計劃經濟舊體制下的單一性價格機制,這在當前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港口當然是承受不了的。
三、完善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措施
1、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原則
港口是一個地區的基礎設施,港口收費的制定要以地區的經濟發展為重,而不能僅僅從港口的利益出發。同時,港口收費的合理與否,對航運企業掛靠港口的選擇及港口的日常作業都有很大的影響。因此,港口收費的制定必須符合港航協調的原則。從以上兩個原則出發,港口收費的費用應該受政府的監督,保持在正常的水平,使港方、船方職盈。一方面,使港口有正常的贏利,以保持生產和競爭的積極性、保證擴大生產。另一方面,防止港口利用其自身在地區運輸中的壟斷地位取得超額利潤,防止因較高的港口收費造成地區生產成本增加、整個地區經濟競爭力的下降和運輸成本的進一步增加及對開辟班輪航線帶來的不利影響。
2、實行規范化管理
剛頒布的《行政訴訟法》表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國家行政機關非法要求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履行義務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充分說明法律對規范行政性收費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人民法院界定行政性收費是否合法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對行政性收費,不僅要扎緊項目的開征口子, 而且要從費種、費目、費率、計費辦法、收取或減免范圍、收費主客體的權利和義務等各方面做出完整、準確、合乎法律法規要求的界定和表述, 使其達到規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性收費管理制度也是規范化原則的要求。國家要研究頒布《港口行政性收費項目開征審批程序》,并制定一些單項收費管理辦法,如《質量監督檢驗征費辦法》、《輪船管理征費辦法》等。
3、收費必須反映價值規律的要求
港口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堅持價格水平接近于價值,堅持等價交換原則。《價格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價格的制定應當符合價值規律,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比如在裝卸成本大體接近的情況下,生產資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率應低于消費資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工業生產資料如煤炭、礦石、礦建材料等大宗原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低于工業設備和其他物資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對農業生產資料如化肥、農藥、農用機械等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應實行低價。
4、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收費約束機制
建立符合市場經濟運行的收費約束機制也主要從這兩個方面入手。強化對收費行為的管理,建立收費的制衡機制。提高收費管理的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實行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管理,是遏制收費膨脹,防止國家機關利用行政權力在管理目錄之外收取任何費用,保護收費者和被收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制度保障。在運作上,國家機關收費管理目錄可分別由國務院和省,各港口制定并頒布,對港口的地區性收費,納入地方國家機關收費管理目錄,公布實施前必須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除法律、法規規定新增收費外,不允許在國家機關收費管理目錄之外審批收費。這樣,使收費的合法性有了明確標準,又便于社會監督。
5、實行征收和使用分離的原則
征足征好國家規定的行政性收費,是征費機關的責任。完成規定的行政性收費的繳納任務,是收費容體應盡的義務。實現征收和使用分離的原財,就是要將所征費用全額上繳財政,需要使用由財政統籌安排。應當明確,行政性收費的所有權在各級政府,任何部門和個人均不得侵占,由各級財政部門作為再分配資金, 可以專款專用,行政性收費的征費上繳金額與征收者申請使用經費金額不掛鉤。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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