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學:監察監督變化
管理學:監察監督變化
管理中的監察監督原來在行政監督中屬于內部監督,而且是專門監督,是政府所屬的監察局對行政機關及所屬人員的監督。管理中的監察監督原來在行政監督中屬于內部監督,而且是專門監督,是政府所屬的監察局對行政機關及所屬人員的監督。
自產生國家監察委員會后,監察監督就屬于行政監督中的外部監督。為了能更清晰地認識這種變化,現對監察委員進行詳細介紹。
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標志著全國監察體制改革大幕拉開。早在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監察委員會產生是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并接受監督。
監察委員會監察的對象是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
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并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監察體制改革的意義是加強了反腐的力量,因為將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從中可以看出監察委員會替代了原來監察局,而且本身屬于人大選舉產生,獨立于政府之外,所以其對政府的監督就屬于行政系統的外部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