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托機構食堂管理制度方案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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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托機構食堂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校外午托機構的管理,促進中小學學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校外午托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校外午托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為中小學生在上午放學后下午上課前在學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務活動的單位。
第三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遵循依法設置、規范管理、確保安全和公益服務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是校外午托機構的業務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校外午托政策的調研、制訂、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校外午托的政策實施和校外午托機構設立審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區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校外午托機構的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
民政部門依法負責校外午托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負責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機構的衛生審批及其監督檢查工作。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負責校外午托機構的消防審核驗收和監督檢查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依法負責組織、協調涉及校外午托機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街道綜合執法部門負責無證及未經登記的校外午托機構的查處工作。
公安派出所依法負責轄區內校外午托機構及周邊區域的治安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職能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校外午托機構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審批和登記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和校外培訓機構可以設立校外午托機構,納入社區服務的范圍。
校外午托需求集中的社區,社區居委會應當利用社區資源,通過自行設立、合作設立以及其他形式設立校外午托機構,滿足社區午托需求。
第七條 企業、社會團體、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以下簡稱設立者)可以設立校外午托機構。
有本市戶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個人可以優先設立校外午托機構。
第八條 設立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規范的名稱和必要的組織機構;
(二) 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和與午托服務相適應的人員;
(三) 利用非國有資產設立;
(四) 有三萬元以上資金;
(五) 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衛生和消防條件;
(六)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校外午托機構,設立者應當根據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取得衛生行政許可,但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機構除外。
校外午托機構的場所或建筑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為中小學生相應年齡段的住宿或活動場所外,其他的場所或者建筑改建為校外午托機構的,應當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
市衛生行政部門、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會同市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衛生和消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校外午托機構實際,在本辦法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分別制訂校外午托機構的衛生行政許可指引和消防行政許可指引,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設立校外午托機構,設立者應當向擬設立的校外午托機構所在區的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組織機構、人員、食品加工區、周邊環境、擬接受午托學生人數、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
(二) 設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稱、地址;
(三) 機構章程;
(四) 資產來源及產權、資金數額等有效證明文件;
(五) 場地、設施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材料。
按規定應當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還應當提交衛生行政許可證明。
第十一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到擬設立的校外午托機構實地查看,符合條件的,應當核發批準文件,并根據校外午托機構建筑面積、人員等情況確定校外午托機構可接收學生的人數上限;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設立者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擬設立的校外午托機構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設立者可以依法向區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 登記申請書;
(二) 教育行政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 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四) 驗資報告;
(五) 校外午托機構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六) 章程草案。
第十三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準予登記的,應發給《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
第十四條 校外午托機構在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證書、消防行政許可、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稅務登記證后,方可開展校外午托服務。
第十五條 校外午托機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經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內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 名稱或場所變更;
(二) 投資主體或資金變更;
(三)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變更;
(四) 服務范圍變更;
(五) 章程修改。
前款變更事項改變衛生或消防安全條件的,還應當按規定取得衛生行政許可或消防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 校外午托機構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銷登記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按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規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服務要求
第十七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規定建立各項制度,享受各項權利,履行各項義務。
第十八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設在建筑物的三層以下,建筑物應當符合結構安全要求,不得是工業廠房、地下室、倉儲建筑或違法建筑。校外午托機構場地建筑面積應當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學生人均建筑面積應當在四平方米以上。
第十九條 校外午托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無犯罪記錄,身體健康,沒有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生健康與安全的疾病。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每年安排其工作人員體檢,工作人員持有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根據午托學生人數配備工作人員,午托學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應配備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每增加二十名午托學生的,應相應增加一名工作人員。
第二十一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加強午托場所的衛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義務:
(一) 安排專人接送午托學生,保障學生上午放學后到校外午托機構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 未接到午托學生的,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并積極查找;
(三) 中小學生午休時始終有工作人員看管;
(四) 出現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救助午托學生并通知學生監護人和學生所在學校。
第二十三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衛生管理義務:
(一) 保證午托環境、生活用品的衛生,嚴防傳染病;
(二) 就餐環境、餐具等設施應符合衛生要求,實行分餐制;
(三) 配餐合理,營養符合國家規定的中小學生營養標準,每周制定食譜,并在就餐場所公示;
(四) 建立食品留樣制度,并配備食品留樣的專用容器和設施;
(五) 不得制售冷葷涼菜等易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購臺賬記錄并保留一個月,不得購買來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許可的餐飲企業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外買配餐。
第二十四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保證食品安全衛生,嚴防食物中毒及傳染病。
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及其他衛生突發事件,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態擴大,立即向所在區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學生監護人及其學校。
第二十五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預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護午托學生人身不受傷害。
第二十六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合理收取午托費用,并公示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對午托學生登記造冊,并將在本午托機構午托的學生名冊及專門接送人員身份證明提交學生所在學校。
第二十八條 除特殊情況外,校外午托機構不得安排車輛接送午托學生。
第二十九條 校外午托機構應當與午托學生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午托服務委托協議書》,明確委托期限、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中小學生午托服務委托協議書》一式兩份,校外午托機構、午托學生監護人各執一份。
《中小學生午托服務委托協議書》示范文本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鼓勵校外午托機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分散午托期間的各種風險。
第三十一條 校外午托機構在委托協議履行期限內停止午托服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告知午托學生及其監護人,退還委托協議剩余期限的午托費用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向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和民政部門報告,說明停止午托服務理由以及退還午托費用等情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區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加強轄區內校外午托機構的監管,發現問題的,應當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校外午托服務的協調管理機制和管理部門的聯動機制,建立管理信息的溝通通報機制。
第三十四條 校外午托機構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應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于當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所在區民政部門進行年度檢查。
教育、民政、衛生、消防等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外午托機構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對校外午托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通過的校外午托機構名單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門信息網站上進行通告。
民政部門應當將校外午托機構的登記和年審情況在部門信息網站上進行通告。
第三十六條 社區工作站應當將校外午托機構納入社區安全管理,協助公安消防等部門對校外午托機構進行安全監督,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后一個月內對本校學生在校外午托機構的午托基本情況進行統計并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學生成長問題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
第三十八條 學校及其在職教師、其他工作人員不得設立校外午托機構,學校在職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不得在校外午托機構兼職。
第三十九條 校外午托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午托學生監護人可以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投訴。
第四十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接到午托學生監護人投訴后,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權處理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校外午托機構違反衛生或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第四十二條 校外午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校外午托機構聘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所在區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校外午托機構配備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校外午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處以兩萬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校外午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安排車輛接送午托學生的,由公安交警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兩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校外午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與午托學生的監護人簽訂《中小學生午托服務委托協議書》的,由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
第四十九條 學校在職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校外午托機構違反衛生或消防管理規定,被撤銷衛生行政許可或消防行政許可的,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批準文件,民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五十一條 申請校外午托機構設立或登記時弄虛作假的,批準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批準文件,民政部門應當依法撤銷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第五十二條 校外午托機構未經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未經區民政部門登記的,由街道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取締,并可依法對其財產予以查封、扣押。
第五十三條 校外午托機構違反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法規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五十四條 校外午托機構的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在下午放學后為學生提供晚托服務的,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__年3月1日起實施。
午托機構食堂管理制度范文2
為進一步規范全縣午托和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條件,5月25—27日,縣教體、食藥監、工商、發改委、公安、人社、住建、衛計委、國稅、地稅、廣電中心、消防大隊等13個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城區午托和教育培訓機構進行拉網式大檢查,副縣長石如意、教體局副局長樊新生親臨現場指導工作。
檢查中,檢查組按照《獲嘉縣教育培訓和午托機構專項清查整頓實施方案》要求,重點對午托機構是否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消防安全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以及食堂衛生、宿舍安全等內容進行了詳細檢查。
通過檢查發現,我縣城區共有29個午托班和38個非法培訓機構(大多數教育培訓機構非節假日期間無人辦公),大部分午托雖已在相關部門注冊登記,但衛生狀況令人擔憂,安防措施不健全,未安裝監控設備,沒有建立相關的制度和措施,存在諸多安全隱患;部分午托機構住宿環境臟、亂、差,用品用具隨意堆放,住宿環境陰暗潮濕,房間不利于陽光照射和通風;個別午托和教育培訓機構存在一校多址、電線私拉亂扯、滅火器配備不足、滅火器部分壓力不足,存在過期未檢的情況、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配備必要的照明應急燈。
檢查期間,共下達整改通知35份、停辦通知書5份,要求其嚴格按照我縣午托和教育培訓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完善相關手續,健全制度,規范管理,以達到安全經營條件,對未如期整改到位的午托和教育培訓機構將堅決予以取締。
午托機構食堂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午托機構管理,促進午托行業健康發展,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使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午托服務的機構。本辦法所稱午托機構,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校外開辦的,受中小學生監護人的委托,在非教學時間段,為中小學生提供用餐、休息、課余輔導等服務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午托機構應當依法設置、規范管理、確保安全和優質服務。
第四條 午托機構的管理按照各有關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分工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安全標準與有關要求
第五條 午托機構必須具備的安全標準和有關要求:
(一)食品安全標準及基本要求。
1.有獨立的食品加工制作場所和用餐場所,場所面積與就餐人數相適應。
2.具備自來水,冰箱、冰柜,消毒柜、池、盆等設施設備。
3.從正規渠道購進食品及食品原料,做好進貨查驗記錄和索證索票。
4.嚴禁加工制作冷葷涼菜,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
5.餐具應按規定進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應儲存在專用的保潔設施內備用。
6.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按品種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閉專用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施中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得少于100g,并記錄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7.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和食品安全培訓合格證。
8.嚴禁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二)公共衛生安全標準及基本要求
1.午休場所面積應與學生人數相適應,并實行男女分設,不得設置通鋪。
2.加強環境衛生管理,采光通風良好,室內及時通風換氣,確保空氣清新。同時配備必要的消毒設施,定期對公共用品進行清洗消毒。
3.配備安全有效的防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
4.建立學生因病缺勤登記制度,及時觀察學生健康狀況,做到傳染病早發現、早隔離、早報告。
5.應有充足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供水應保證午托機構學生的生活需要,水質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三)治安消防安全標準及基本要求
1.場所安裝每100㎡(面積不足的,按100㎡配備)應配備不少于2具干粉滅火器(4kg以上)、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器材。
2.場所內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裝修,禁止使用可燃彩鋼板板房、電器線路敷設應符合規定,禁止使用大功率用電器。
3.場所至少設置不少于2個安全出口,建筑面積大于50平方米的房間應設有不少于2個安全疏散門。場所安全出口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嚴禁在門、窗、走廊設置或堆積影響逃生、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4.場所不應設置全封閉防盜窗。
5.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如受條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時,應在室外設置獨立的氣瓶間,氣瓶間的設置應符合相關規定。
6.應建立健全各類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配齊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設施。
7.應在學生就餐、休息場所合適的位置安裝監控設備,視頻錄像資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8.經營者應學會使用滅火器、逃生面罩等消防設施,并能引導學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并對演練內容、情況進行記錄。
(四)建筑安全標準及基本要求
1.應使用建筑質量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房屋。
2.經營場所固定且應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層、二層、三層靠外窗位置,嚴禁設在建筑物的四層及以上樓層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內。
3.有與服務學生數量相適應的活動場所和設施(不包括飲食餐廳和宿舍),不得超能力接待。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開辦者必須與學生家長簽訂學生安全責任協議,明確安全保障和學生管理措施。
2.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并在用餐場所和休息場所公示。
3.每學期組織學生進行一次相關緊急情況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識教育活動。
4.確保學生就餐、休息期間有人值守,建立學生、外來人員進出臺帳。
5.建立學生信息通報制度,將學生非正常或擅自離開午托機構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并做好記錄。
6.建立學生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午托機構的學生交予無關人員,學生離開午托機構之前,應有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值班、巡查。
(六)應急預案和應急處置基本要求
1.應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處置機制,并定期組織演練。
2.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開辦者應立即將有癥狀學生送醫治療,并停止經營活動,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管、衛生、教育部門和學生所在學校報告,配合食品藥品監管、衛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門進行調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3.發生傳染病疫情,開辦者應立即將有癥狀學生送醫治療,并停止經營活動,及時向衛生(疾病預防控制)、教育部門和學生所在學校報告,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擴散、蔓延。
4.發生火災、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開辦者應及時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經營活動,及時向公安、消防、教育部門和學生所在學校報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七)學生休息場所標準及基本要求
1.場所的面積與接待學生數量相適應。一人一床,床與床之間有一定間距,不得設置通鋪。
2.毛巾每人一條,有標識,不得混用,每日清洗、消毒。
3.學生休息場所必須安裝通風設施或換氣裝置,每日開窗通風至少兩次,每次時間不少于30分鐘。
4.衛生間設洗手池、蹲便池,地面用防水、防滑材料鋪設,每日應對地面、洗手池、便池進行清洗消毒。
5.每個午托機構至少配備2個手提式滅火器。
(八)公示要求
舉辦者必須對以下項目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1.舉辦者取得所有與經營有關的許可證(照)。
2.午托機構的所有收費項目及標準。
3.所有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六條 縣政府建立午托機構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工商、食品藥品監督、教育、衛生、公安、消防、住建、物價等部門在縣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對午托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職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午托機構進行注冊登記,為符合條件的午托機構頒發營業執照,并實施日常監管。
2.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午托機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機構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檢查,指導督促經營者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范食品加工制作行為;開展食品安全抽檢,并定期發布信息;制定午托機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提供就餐服務的午托機構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3.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午托機構開展課外輔導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從事中小學課余輔導從業人員,要求其必須有教師資格證,在校內對午托機構的學生數進行統計,掌握學生基本情況,并加強校外安全教育,教育學生不到沒有資質的午托機構。對在職教師進行管理,不允許在職教師組織、舉辦和參與午托機構的教學和管理。
4.衛生部門負責午托機構的公共衛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傳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午托機構公共衛生安全有關要求,并組織開展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在發生食物中毒時,對患者及時實施救治。對符合條件的午托機構頒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5.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午托機構的公共安全、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午托機構納入轄區派出所治安重點監管場所,加強對午托機構接送學生車輛及駕駛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定期審查從業人員有無犯罪記錄。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核發消防驗收(備案)意見書。
6.住建部門負責對午托機構房屋安全狀況實施管理。
7.物價部門負責對午托機構收費公示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8.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承擔對轄區內午托機構屬地管理責任。
第四章 審批條件與審批程序
第七條 午托機構的審批條件
午托機構舉辦者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資格,按照相關部門要求提供具體審批材料。
第八條 午托機構的審批程序
午托機構舉辦者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消防驗收(備案)意見書等。各審批部門在接到午托機構申請后,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予以答復。
第五章 從業人員管理
第九條 午托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從事中小學課余輔導的從業人員,同時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質。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舉辦午托機構,不得在午托機構兼職。
第十條 午托機構從業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公共場所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安全方面的基本知識。
第十一條 午托機構從業人員應積極參加食品安全、衛生、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及相關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第六章 責任與追究
第十二條 中小學在職教師開辦午托機構或在午托機構兼職領取報酬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明確午托機構法律責任
(一)午托機構經營過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午托機構發生傳染病疫情報告不及時、處置不力、造成疫情擴散蔓延的,衛生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午托機構未按照本辦法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造成火災或者致使火災損失擴大的,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存在治安隱患未及時整改或發生重大治安事件,不及時向公安部門報告或者隱瞞不報,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各鄉(鎮)、各有關職能部門因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管不力、處置不當引發午托機構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__年6月23日起正式實施。
午托機構食堂管理制度范文4
為進一步規范午托部管理,給入托學生和家長提供良好服務,元月26日、27日兩天,我縣組織由教育、工商、衛生、建設、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組成的檢查組對全縣校外午托部相對集中的柏莊、永和、水冶三地的午托機構進行了拉網式大檢查。
每到一處,檢查組都對各午托部的辦學資質、人員資質、環境衛生,房舍安全、設施配備、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用電安全、冬季取暖安全等方面情況進行了全面檢查,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校外午托機構,當場下達整改通知書,并要求其當場簽字限期整改。檢查指出:午托部必須在工商管理部門及時備案、嚴禁黑午托;各午托部要建立健全食堂及集體用餐管理制度;食堂必須持有衛生許可證或餐飲服務許可證,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和培訓合格證等;午托部要定期檢查水電、消防等安全設施,以保證照明線路、燈具齊全完好,宿舍內通道暢通;有條件的午托部要加強技防建設,在寢室周圍安裝監控。
通過檢查進一步規范了全縣校外午托部管理,消除了安全隱患、為各入托學生放心入托提供了保證。
午托機構食堂管理制度范文5
一、食堂必須持有效衛生許可證,到期及時驗換。
二、從業人員按要求如期進行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定期培訓,持合格證上崗。
三、從業人員工作時必須穿整潔干凈的工作服,戴口罩、發帽,堅持每日清洗、消毒一次。個人衛生做到四勤,嚴禁在操作間內洗衣、物。
四、保持室內外環境整潔、干凈、無雜物、室內地面清潔、無油垢、無異味,垃圾桶蓋蓋及時清運。
五、防蠅、防塵、防鼠設施齊全,室內無蠅、無鼠跡、無蟑螂。
六、各種工具、容器、機械定位存放,用畢及時洗刷干凈,達到物見本色,各種防塵布潔凈并有正反標記。
七、要配有留樣冰箱。每日每餐成品飯菜必須留樣且保存24小時。
八、各種食品用具要生熟分開,設有明顯標記。菜墩、砧板用畢洗刷干凈,立式存放,要求各面潔凈,物見本色。
九、不采購、不加工腐敗、變質、霉變、蟲蛀、攙雜使假、標識不全及過期食品。從正規渠道采購食品,相對固定商店,并做好每日采購的登記臺帳工作。
十、必須采購、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添加劑。
十一、廚房食品存放分類上架,隔墻離地,防鼠防潮,不混放。冷藏食品放置方法正確、衛生。嚴禁存放有毒物品和雜物。
午托機構食堂管理制度范文6
1、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①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衛生部、教育部的有關規定。
②制訂并執行食品采購、加工、貯存過程的安全衛生要求和環境、個人、餐具的衛生制度,杜絕食品中毒及食品投毒事故發生。
2、食品營養管理。
①膳食部門負責人、管理員應掌握常用主副食品中主要營養成份含量與烹飪制作要求,按周編制食品表,逐步實現營養配餐。
②提高飲管人員的營養衛生觀念。
3、食品成本管理。
①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按成本內涵加強成本核算,按月公布賬目,嚴格控制。
②建立食品采購、驗收、領用制度。
4、膳食服務管理。
①炊管人員對就餐人員一視同仁,不賣變質霉爛食物,不以次充好。
②食堂營業時間要考慮就餐者的實際情況,高中低檔菜搭配合理;冬天要供應熱飯熱菜。
③定期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改進工作。
5、庫房管理。庫房有專人管理,物品入庫、驗收和領用制度健全,賬目清楚,賬物相符,每月盤庫一次,防止食物變霉變質,有滅鼠、滅蟑螂設施和措施,備有冷庫或冷凍冷藏柜。
午托機構食堂管理制度范文7
1.托管中心食堂要依照《食品衛生法》要求到市衛生防疫站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并每年年審一次。
2.食堂要制定衛生、管理制度,有相應的防蠅、防鼠、防塵、清毒、更衣、盥洗、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保證學生的膳食安全和食品安全。
3.食堂從業人員應每年一次到當地衛生防疫部門進行健康體檢,領取合格的《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發現患傳染病人員應立即換崗。平時應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品時,必須使用售貨工具。
4.食堂工作間要與餐廳隔開,非工作人員不得入內,以防萬一。
5.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貨登記制度,并設置檔案。采購人員不得采購來路不明的食品,制售各類食品要保證衛生質量。
6.食堂供應學生的膳食應注重營養搭配,保持新鮮,嚴禁向學生供應有毒、有害、腐爛、變質、過期食品;新鮮的瓜果蔬菜要認真清洗;嚴防食物中毒或農藥中毒。如發生食物中毒,承包經營者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7.保持食堂內外的環境衛生,要經常對餐具用具進行清洗消毒,生熟案板刀具要分開存放。
8.存放食品的倉庫應當干燥、通風,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貯存食品的容器必須安全、無害,防止食品污染。
9.食堂人員要協助托管中心做好食堂流動人口暫住證的辦理工作。認真做好防盜、防火、防毒、用電用氣安全,不準私拉亂接電源;嚴禁將煤氣罐倒置外加熱使用;開油鍋人員不得隨便離開,防止發生事故。電器、制冷設備應由專人管理。
10.食堂必須使用合格的壓力容器、鍋爐,每年要檢測,要定時檢查,鍋爐工要持證上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液化氣罐與灶頭應有1.5米的安全距離,嚴防事故發生。
11.認真接受衛生、防疫、質監、市局工作人員對食堂的檢查,凡有不合要求之處立即整改,并實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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