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
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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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溆衛醫罰字[2015] 13號
被處罰人:伍某 女
2015年9月2日溆浦縣衛生局衛生監督員對伍某開設的美容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伍某無《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從事醫學美容工作,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醫學美容活動。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編號為2015086號的《現場檢查筆錄》一份,書證:證明伍某無《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從事醫學美容工作,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醫學美容活動,為案件定性的有力證據。
2、伍某的《詢問筆錄》一份,當事人的陳述:證明伍某無《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從事醫學美容工作,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醫學美容活動。
3、伍某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書證:證明伍某的身份。
4、文號為溆衛醫證保字(2015)第06號的《證據先行保存決定書》1份,書證:證明伍某持有大量開展醫學美容的物品。
5、現場照片四張,影像資料:證明伍某開展醫學美容活動。
本局依法查明你(單位) 伍某無《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從事醫學美容工作,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醫學美容活動的違法行為事實存在、證據確鑿。
本局認為:你(單位) 無《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從事醫學美容工作,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無《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醫學美容活動的行為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決定責令你停止執業活動并給予:1、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00元)2、沒收其藥品、器械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至中國建設銀行溆浦分行城中分理處地址:溆浦縣盧峰鎮警予路。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懷化市衛生局或溆浦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六個月內向溆浦縣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溆浦縣衛生局
2015年9月11日
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二
行政處罰決定書
文號
被處罰人: 地址:
本機關依法查明
以上事實有
為證。
你(單位)違反了 的規定。
現依據 的規定,
決定予以你(單位)
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 。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
或 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向 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衛生行政機關名稱并蓋章
年 月 日
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范文三
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
主索引號 77599131-3/2016-18526發布機構 西鄉塘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副索引號
信息名稱 衛生行政處罰決定書
被處罰人:蔣某。
本機關依法查明:蔣某使用1名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使用1名未取得處方權人員開具處方的行為。
以上事實有:1、現場筆錄1份;2、詢問通知書1份;3、詢問筆錄2份;4、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1份;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1份; 6、衛生監督意見書1份;7、委托書1份;8、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 9、蔣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醫師資格證復印件、醫師執業證復印件各1份;10、馮正某、馮陸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11、覃某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醫師資格證復印件、醫師執業證復印件各1份;12、南寧蔣某口腔診所提供的收據復印件11份(20張收據);13、南寧蔣某口腔診所提供的“南寧市社會醫療統一病歷登記本”復印件1本共計69頁;14、商鋪租賃合同復印件1 份為證。
蔣某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處方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現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予以蔣某:罰款人民幣3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罰款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廣西北部灣銀行南寧市城北支行(地址:南寧市衡陽西路11號)。繳款程序:憑《行政處罰決定書》到南寧市西鄉塘區衛生監督所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再到上述銀行繳納罰款,最后憑銀行《回單》到南寧市西鄉塘區衛生監督所領取《收據》。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南寧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或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起訴,但不得停止執行本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南寧市西鄉塘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