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年休假規定補償多少
北京市職工的年假未休怎么辦?有沒有什么補償?職場上經常遇到勞動者應休年假而沒休的情形。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北京市未年休假規定補償多少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北京市未年休假規定怎么補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按照這個法律規定,員工離職時或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單位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可以主張到200%的工資賠償,而非300%。
同時,《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年休假規定多少天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未休年假補償追訴時效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五條第三款事實上已經規定得相當明確:“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什么是“年休假工資報酬”,可以肯定的是,年休假屬于國家法定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可以享受的休假,與元旦春節國慶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區別在于,這個法定假時間并不固定,它是有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由勞動者申請后經用人單位審批后即可以享有的特定天數的假日。如果這些特定天數的法定假日沒有休,那勞動者在做什么,是在上班。法定假日上班,那就有加班工資的問題,這里按照300%支付的工資報酬完全符合勞動法關于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支付規則。道理很簡單,勞動者在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單位支付的就是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資。
為什么那么多人不顧法規的明確規定,不顧年休假的法定假日的原始屬性,非得要將“年休假工資報酬”理解為一種“福利”,如果這僅僅是一種“福利”,那作為有自主分配福利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將此“福利”取消呢?二、關于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追訴時效。事實上,解決了如何定性的問題,要確定適用不同的時效就變得簡單了。如果認為年休假工資爭議不屬于勞動報酬爭議,而屬于一般勞動爭議的范圍,自然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仲裁一年的時效,而不應當適用該條第四款的特殊仲裁時效規定。
而如果確認年休假工資報酬屬于勞動報酬,則應當適用特殊時效,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年內勞動者可以追訴他所有在職期間未休年假工資,不受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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