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立法主體是什么(2)
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是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依法制定和變動效力可以及于全國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活動的總稱。
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與全國人大立法共同構成中國國家立法的整體,是中國中央立法的非常重要的方面。它在中國立法體制中,以地位高、范圍廣、任務重、經常化和具有相當完整性、獨立性為其主要特征。
一 地位僅次于全國人大立法
其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也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和變動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它的立法地位自然高于除全國人大以外的其他所有立法主體的立法。它的立法權在中國立法權限劃分體制中高于除全國人大立法權以外的其他任何立法主體的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效力可以及于全國,中國主權范圍內的任何社會組織和個人都要遵守。除全國人大外,其他立法主體未經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其所立之法都要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為立法依據,或不得與其相抵觸,否則無效。
二 立法范圍最廣 任務繁重 處于經常化狀態
其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除了可以制定和變動法律以外,還有權解釋憲法,有權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作部分補充和修改,有權解釋全國人大制定的和自己制定的法律,還有權撤銷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級自治條例、單行條例。這樣廣泛的立法權,在中國立法體制中是僅有的。
其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調整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各有關方面的基本事項、重要事項,其調整對象比全國人大立法的調整對象相對具體、廣泛。
其三,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比全國人大更多地行使國家立法權。其四,由于這些原因,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任務比全國人大的立法任務繁重得多。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般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都可以有立法議程,從而使國家立法處于經常化的狀態。
三 立法具有相當完整性、獨立性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其所立法律既有制定、修改、補充和廢止權,也有提案、審議、表決和決定公布權;既有權自己立法,也有權監督其他有關立法主體立法,還有權授權其他國家機關立法;它的立法不需要向有關立法主體備案或經有關立法主體批準。這些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具有完整性、獨立性的具體表現。
另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它無權制定和變動憲法,無權制定基本法律,它行使補充和修改全國人大法律的權力要以不同被修改法律的基本相抵觸為前提,全國人大有權對它的不適當的決定和法律予以撤銷。既有完整性、獨立性,又受到一定的限制,就使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呈現出具有相當完整性、獨立性的特征。
國務院立法
國務院立法,是中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中央政府,依法制定和變動行政法規并參與國家立法活動以及從事其他立法活動的總稱。
國務院立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 國務院立法兼具從屬性和主導性
國務院不是許多西方國家那種與議會平行的中央政府,而是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存在于國家機構體系中的中央政府。這決定了國務院立法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具有從屬性。國務院立法要以貫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為基本任務或職能,國務院立法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而不得同它們相抵觸。
另一方面,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擔負統一領導和管理中國行政工作的責任,因而對全國的行政工作具有主導性。與此相適應,國務院立法對地方立法,特別是對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活動,具有主導性。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不能與國務院行政法規相悖。
二 國務院立法范圍尤廣、任務尤重
作為12億多人口的泱泱大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它的行政管理范圍極廣。相應地,國務院立法調整的范圍,遠遠超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和地方立法調整的范圍,其立法任務非常繁重。同時,國務院立法負有使憲法和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使命,負有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律案的使命,負有隨時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予的立法職權以完成特定立法任務的使命,還負有為地方立法提供立法依據的使命,所有這些,使得國務院立法在中國立法體制中任務最為繁重。
三 國務院立法具有多樣性、先行性和受制性
其一,國務院制定和變動行政法規,參與國家立法亦即向國家立法機關提出法律案,完成國家立法機關的授權立法任務,監督行政規章的適當與否。這是中國立法體制中最具多樣化色彩的一種立法。
其二,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在一定程度上是為未來制定相關法律積累經驗、準備條件。在走向法治的過程中,有些事項究竟應當由行政法規調整還是應當由法律調整,往往既難分清也不是非分清不可,在這些事項方面行政法規往往成為法律的先導或前身,通過行政法規的先行問世而為以后就這些事項制定法律奠定基礎。將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國務院在立法范圍上的界限進一步明確后,有些事項也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都可以調整的,為使針對這些事項制定的法律較為成熟可靠,在制定法律前先制定行政法規,也未嘗不是有益措施。而且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既可以代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解決一些權宜問題或特定問題,也可以為此后授權者就解決這些問題制定法律而積累經驗、準備條件。
其三,國務院立法具有受制性更是十分明顯。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的立法活動,要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受后者制約。國務院行政法規要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沒有后者就沒有前者。國務院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律案,但該法律案能否通過,取決于接受法律案的機關。國務院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進行的立法活動,由于權力來源于授權者,也自然受到授權者制約。國務院立法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這也是它具有受制性的一個原因。
地方立法
1.地方立法的含義
地方立法,指特定的地方國家政權機關,依法制定和變動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活動的總稱。
這里所說的特定的地方國家政權機關,在中國現階段,指憲法和立法法確定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地方國家機關,以及根據授權可以立法的地方國家機關。依法,指依照憲法、法律、法規和授權決定規定的立法權限、程序和其他要求。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與“在本行政區域范圍”不盡相同。前者既可以指效力在本行政區域全部范圍都有效,又可以指在本行政區域范圍的部分區域有效;后者則可以被人誤解為任何法都在本行政區域全部范圍有效。由于事實上不是每個法都在本行政區域全部范圍都有效,因此前者比后者確當。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地方立法的各種法的形式的總稱,在中國現階段包括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被授權的主體制定的效力及于一定地方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立法是相對于中央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構成國家整個立法的一個重要方面。不少國家的地方立法本身也是個體系,由多類別、多層次的立法構成。中國地方立法目前由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和特區地方立法所構成。特區立法又包括經濟特區和特別行政區兩方面立法。在一般地方立法和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內部,又有層次的區別。
對中國地方立法的含義,至今仍然有一些較為普遍的誤解。一是對地方立法的主體作過狹或過廣的理解,把地方立法僅看作國家權力機關進行的活動,或是把地方立法主體擴大到所有的或過多的地方國家機關。二是對地方立法的法的形式作過狹或過廣的理解,把地方立法僅看作產生和變動地方性法規的活動,或認為所有地方國家機關的規范性文件都是地方立法的法的形式。三是對地方立法的行政區域范圍、法的效力范圍作過狹或過廣的理解,或限定在省一級,或擴大到縣一級。為正確理解地方立法的含義,應當消除這些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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