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全國維護青少年權益崗創建管理辦法》實施內容
2023《全國維護青少年權益崗創建管理辦法》實施內容知識
全國維護青少年權益崗創建活動始于1998年,是共青團開展維護青少年權益工作的傳統品牌活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全國維護青少年權益崗創建管理辦法》實施內容,僅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大家喜歡!
《全國維護青少年權益崗創建管理辦法》實施內容
2023年開年,延續25年的共青團傳統品牌活動——全國維護青少年權益崗創建活動迎來了它的升級時刻。
近日,共青團中央等15部門聯合印發《全國維護青少年權益崗創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2008年印發的《全國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管理辦法》和2010年印發的《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指導意見》進行了修訂完善。新時代的創建工作指南正式實施。
這既是共青團品牌工作因時而變、守正創新的里程碑,更是共青團扎扎實實為青少年辦實事、解難題,不斷提高服務青少年發展和權益維護工作水平的生動體現。
時間回溯到25年前,1998年11月25日,共青團中央等下發《關于在全國開展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的意見》,創建活動由此開啟。次年3月,在福建省閩侯縣人民法院,共青團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共同舉行了優秀“青少年維權崗”首批命名儀式。
創建之路,遍地繁花。各行各業涌現出了一大批優秀單位和組織機構,為青少年成長發展保駕護航。山東省電視臺“道德與法制”欄目組協助警方成功解救被困險境的青年;廣東省番禺區市場監管局市橋所持續開展校園周邊“五毛食品”“三無食品”整治行動;臨汾12355青少年服務臺為青少年及家長提供心理、法律咨詢,成功處置多起危機個案;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開展反家暴公益服務,聯合有關部門幫助多名遭受家暴的青少年維護權益……
在這個過程中,重慶“莎姐”、武漢“秦雨工作室”、天津“小曦姐姐講故事”等一大批關愛青少年成長的權益衛士和工作品牌也不斷涌現。截至2022年,創建國家級權益崗4953家,極大充實了基層一線開展維護青少年權益工作的力量。
進入新時代,維護青少年權益工作邁上新的發展階段。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頒布施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日臻完善;國家層面成立了全新的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機制和平安中國建設協調機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格局逐步健全。為了適應維護青少年權益工作新形勢,進一步規范創建活動,體現工作時代性、針對性,共青團中央聯合相關部門對既有文件進行了修訂完善。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將創建工作名稱調整為“維護青少年權益崗”,明晰了創建工作主體,更加鮮明地亮出維護青少年權益的旗幟,引導廣大青少年和社會各界準確理解創建工作的宗旨和目標。這次還新增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全國婦聯作為聯合創建單位。創建單位多了,服務覆蓋范圍也就廣了,這一變化將有助于更好地落實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網絡保護、社會保護責任。
在明確基本申報條件的前提下,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相關單位的職責要求,《管理辦法》還細化了各系統分類創建項目,做實做深創建工作。
此外,《管理辦法》明確了兩年創建期,創建期滿后,對通過審核的創建單位予以命名、授牌。同時,明確了撤銷稱號的有關情形,增加了復核制度,加強對創建工作的后續跟蹤管理,不斷提升品牌含金量。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孩子們成長得更好,是我們最大的心愿。”維護青少年權益、服務青少年發展,始終是共青團牢記在心的重要使命和緊抓在手的重要職責。相信《管理辦法》實施后,能凝聚起更多關心青少年成長發展的社會力量,共同守護好祖國的明天!
《全國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管理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動員社會力量共同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著力優化青少年成長環境,進一步加強對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的指導、規范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是指在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學習教育、就業創業、戀愛婚姻、身心健康、困難救助、犯罪預防等)方面發揮了突出作用的黨委政府、__和司法機關的具體業務部門、社會和經濟組織、企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以及相關行業的基層單位。
第三條 共青團中央、各有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共同組成全國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全國創建活動的總體規劃和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各地應參照成立相應機構。
第二章 創建標準
第四條 各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創建單位應具備和達到以下基本條件和標準:
1.創建單位高度重視創建工作,成立本單位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
2.創建單位及其成員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遵紀守法,認真貫徹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定。
3.創建單位把創建活動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分工明確,責任到位,有明確的創建目標、具體的工作措施、規范的運行管理機制和完整的創建檔案。
4.創建單位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積極開展“青少年維權崗在行動“活動,針對侵害青少年權益的突出問題或社會熱點問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或專題維權行動,為青少年提供切實有效的維權服務。
5.創建單位及其成員注重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的宣傳,努力營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氛圍。
6.創建單位有行政級別的(或有參照行政級別的),原則上應為處級以下單位(含處級)。
第五條 除基本條件和標準外,各級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應根據不同行業(系統)的工作性質、業務職能和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創建標準細則和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章 評選與表彰
第六條 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分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區)四個層級,行業(系統)、企業可參照設立相應層級。各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七條 對由共青團組織與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聯合開展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創建活動的行業(系統),由共青團組織與該行業(系統)主管部門聯合進行評選考核;對尚未聯合開展的,由共青團組織單獨組織評選考核,待時機成熟,再進行聯合創建和評選。
第八條 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評選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申報。優秀“青少年維權崗“采用逐級申報的形式,申報全國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單位必須是省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各級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要確保申報單位具有先進性和代表性。
2.公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評選實行公示,公示采用申報單位自行公示和創建活動領導小組集中公示相結合的方式,自行公示和集中公示一般都不少于一周,如發現不符合評選規定的,一經核實即取消該單位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評選資格。
3.評選。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成員組成優秀“青少年維權崗“評選組委會,對申報單位進行評選。
4.命名。各級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對通過評選獲得本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稱號的單位,要下發文件予以表彰命名,并授予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牌匾。
5.注銷。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因工作性質或工作內容變更,不再從事涉及青少年權益相關工作,其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稱號自動取消,允許其將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牌匾留作紀念,但不得在公共場所懸掛。
第九條 各有關行業(系統)要將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納入本行業(系統)的獎勵體系。各級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應對在創建活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條 各級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要大力宣傳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先進事跡,擴大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社會影響,營造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良好氛圍。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條 承諾制度。由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創建單位根據自身工作特點,就本職工作中如何維護青少年權益做出具體承諾并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布,以便青少年知曉并監督落實。
第十二條 與12355青少年服務臺對接制度。在條件成熟的地區,發放區域范圍的12355優秀“青少年維權崗“聯系卡,推動各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依法解決12355青少年服務臺等轉送的青少年維權案件,做好經常性的維權工作,并將其納入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青少年維權崗聯系點“制度。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單位在基層廣泛設立聯系點,使工作向農村、社區、企業、學校、家庭拓展,深入基層開展青少年維權工作。
第十四條 考核制度。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命名授牌后,即進入兩年的考核期,兩年期滿后按照創建標準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繼續保留相應的稱號;考核不合格的,實行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稱號并摘牌。
第十五條 晉級制度。創建單位被評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并通過考核后,方有資格參加上一等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評選。
第十六條 單位負責人培訓制度。實行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創建單位負責人培訓制度,各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創建單位的基層部門負責人需經過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后,方可參與評選。創建活動領導小組可委托地方團組織或相關行業系統進行培訓。
第十七條 監督制度。由各級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聘請人大代表、__、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新聞記者、青少年工作者、社會知名人士等擔任青少年維權崗監督員,強化對創建單位的監督。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各級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建立和完善檔案管理機制,妥善保存和整理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申報、評選、命名、獎勵的臺帳資料,每年向上一級創建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備本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名單。
第十九條 各級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經常開展對本級和下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督導檢查。對督導檢查或監督員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各級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要監督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獲得各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稱號的單位,要在本單位醒目位置懸掛該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牌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牌匾的制作規定:
1.材料:銅板底,字為腐蝕凹體充色。
2.字樣、字體和顏色:優秀“青少年維權崗“(黑體、大紅色),命名單位和頒授日期(仿宋體、黑色)。
3.位置: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字樣居中,命名單位和頒授日期位于右下角。
4.尺寸:全國級為650mm×400mm,省級為560mm×350mm,市、縣級為480mm×300mm。
第二十二條 凡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或其成員發生以下任一情況者,經檢查核實,情節嚴重的由原命名單位直接撤銷其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稱號,摘除其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牌匾,并將牌匾收歸命名單位。
1.創建單位集體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現象或主要負責人受刑事處罰。
2.發生嚴重影響系統(行業)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誤。
3.在創建和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欺報、瞞報、賄評等情況,經查屬實。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及正在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的單位。
第二十四條 各地可根據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的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歸全國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指導意見》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委,綜治辦,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文化廳(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廣播電影電視局,新聞出版局: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青少年權益保護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動員社會力量共同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推動全國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廣泛、深入、持久開展,共青團中央、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文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對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的重要性
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自1998年開展以來,各地各部門大力支持,廣泛參與。各系統的維權崗單位充分發揮與青少年聯系密切的優勢,認真履行職責,拓展服務范圍,創新工作方式,扎扎實實為青少年辦實事、辦好事,對于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化解社會矛盾、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發揮了積極作用,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普遍認可和廣大青少年的廣泛歡迎。
當前我國正處在經濟轉軌、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社會事業建設與經濟發展存在一些不協調的問題,特別是社會管理領域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各種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問題不斷出現,青少年違法犯罪形勢還比較嚴峻,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預防犯罪工作任重道遠。各地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__、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準確把握當前工作的形勢和要求,充分認識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的重要性,把“青少年維權崗”作為踐行“以人為本”的社會管理理念、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工作載體,共同推動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
二、準確把握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的工作內容
(一)“青少年維權崗”的創建范圍
“青少年維權崗”是指自覺履行自身職能和社會功能,在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方面發揮了突出作用的相關行業(系統)基層單位。
所涉及行業(系統)的單位主要包括:基層人民法院及少年法庭;基層人民檢察院及偵查監督、公訴、監所檢察、未成年人檢察等工作部門;幼兒園、中小學校、職業院校、青少年教育研究機構;公安機關治安、刑偵、禁毒、監管、交警、消防、網監部門的基層科、所、隊;基層民政部門、收養工作機關、兒童福利機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基層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勞教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職業培訓機構;基層文化行政部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和公益性文化單位;基層工商所;基層質量技術監督局、基層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基層廣播電臺(站)、電視臺及相關欄目;基層新聞出版單位;縣(市、區、旗)、鄉鎮(街道)綜治辦;鄉鎮(街道)綜治工作中心;基層團組織及社區中的青少年服務機構等。
(二)“青少年維權崗”基本創建標準
1.本單位及其成員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自覺遵紀守法,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
2.基層黨、團組織健全,制度完善,能夠面向青少年開展工作。
3.高度重視創建工作,成立本單位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
4.把創建活動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分工明確,責任到位,有詳細的創建工作計劃、規范的運行管理機制和完整的創建檔案。
5.就本單位如何維護青少年權益做出具體承諾,承諾內容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布,向社會公開維權內容、維權電話、單位地址和負責人,以便青少年知曉和社會各界監督。
6.緊密圍繞自身職能和社會功能,針對不同時期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或專題維權活動,在活動過程中亮明“青少年維權崗”或創建單位的身份。
7.組建本單位的青少年維權服務志愿者隊伍,組織志愿者經常深入學校、社區、企業或其他青少年聚集地開展有關青少年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維權知識等相關宣傳和服務活動。
8.接到涉及青少年的咨詢或投訴時,及時處理和答復,切實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9.有行政級別的(或有參照行政級別的),原則上應為處級以下單位(含處級)。
(三)“青少年維權崗”分類創建標準
1.法院系統
(1)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切實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各審理環節程序到位,未發現有違反訴訟程序的情況。
(2)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積極會同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會調查,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和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
(3)積極探索有效的法庭教育模式,制定相應的規范制度。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能夠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組織到庭的訴訟參與人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法庭教育。
(4)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能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較好掌握從輕、減輕的幅度,具體量刑時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慣犯以及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所判同類案件的量刑相對平衡,無大的偏差;在處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教育權等合法權益。
(5)對符合緩刑條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適用緩刑,并積極探索對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的有效做法。
(6)重視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上訴及抗訴改判或發回重審案件數少,案件審理社會效果良好。
(7)與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聯系,定期對未成年罪犯進行回訪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對判處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罪犯,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制定落實幫教措施,定期進行走訪。
2.檢察系統
(1)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切實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認真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或無法進行社會調查的書面說明、辦案期間表現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作為教育和辦案的參考。
(3)對開庭審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會同法庭、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等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法庭教育,成效明顯。
(4)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偵查、審判、監管和刑罰執行活動,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依法進行監督,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5)辦理未成年人案件質量高,取得較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6)發現有關單位、學校、居委會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幫助等方面存在問題時,及時提出檢察建議和糾正措施,幫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7)與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聯系,定期對未成年罪犯進行回訪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對不予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采取妥善措施,定期做好回訪幫教工作。
3.教育系統
(1)加強校園安全管理,避免發生校園惡性傷害案件。
(2)所有學校建立法制副校長制度,聘請法院、檢察、公安、司法等部門工作人員作為學校法制副校長。
(3)將青少年心理健康、青春期衛生和自我保護教育納入教學體系,定期開展教育活動。
(4)加強對教師的管理和法律教育,杜絕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現象,尊重青少年隱私。
(5)嚴格控制流失生現象,積極實施素質教育,推進教育公平。
(6)做好對有不良行為學生的幫教轉化工作,辦好專門學校。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7)關心幫助下崗職工、父母離異、服刑人員子女及生活困難的弱勢青少年的生活、入學等問題。
(8)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
(9)關注非法“網吧”、毒品、不健康“口袋書”等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會問題,及時主動配合有關部門,予以有效解決。
4.公安系統
(1)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對未成年人優先考慮適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加強有效監管。
(2)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治安案(事)件和交通事故中,不使用戒具,不在新聞媒體上公開未成年當事人的身份。
(3)認真、快速辦理未成年人被侵權的案件,及時發現、解救被拐賣的兒童,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取締非法雇傭童工。
(4)轄區內未發生中小學生、未成年人群死群傷的交通、火災及其他治安災害事故,未發生犯罪分子傷害師生、擾亂中小學校教學秩序的案件。
(5)轄區內無賭博性游戲機營業,學校周邊200米內無營業性娛樂場所。
(6)與轄區內所有中小學校建立警校共建關系,加強校園及周邊治安管理,派員擔任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并開設法制教育、安全防范知識講座。
(7)確定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中,嚴格依法辦事,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8)實行審前羈押未成年人與羈押成年人的分別看管,加強對羈押青少年的監管、教育和改造工作。
(9)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被判處非監禁刑、刑滿釋放、解除勞教和有輕微違法行為青少年的幫教工作,定期回訪。
(10)加強與中小學校的聯系,廣泛開展文明上網、安全上網教育。嚴厲打擊網上傳播未成年人淫穢電子信息違法犯罪活動。
5.民政系統
(1)積極發揮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職能,大力開展社區青少年法制宣傳、維權、教育等工作。
(2)對社區內的弱勢青少年提供有效保護。
(3)積極做好福利機構內孤兒、棄嬰的集中養育、照料護理、教育、康復等工作,切實保障其健康成長。
(4)認真做好社會散居孤兒生活保障工作。
(5)認真做好受艾滋病影響兒童福利保障工作。
(6)認真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措施得力。
(7)在兒童福利機構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中開展面向孤殘兒童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輔導。
(8)依法做好兒童的收養審核登記工作,保護被收養兒童的合法權益,成效顯著。
6.司法行政系統
(1)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能夠認真開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調查。未成年犯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能主動了解服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加強心理輔導,開展有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進行個別化教育矯治,比照成年人適當放寬報請減刑、假釋等條件。
(2)積極與學校、社區協作開展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積極派員擔任青少年法制教育輔導員并經常開展輔導工作。
(3)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幫教力量,做好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司法所能確保有關青少年的糾紛調解成功率達95%以上;對涉及青少年的糾紛做到無因調處不當或不調處引起非正常死亡,無民事轉為刑事案件,無群體性械斗,無糾紛積案;認真做好青少年社區服刑人員的社區矯正工作,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使他們悔過自新,棄惡從善,成為守法公民,確保刑罰的順利實施;積極協助基層政府做好青少年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工作,安置率達80%以上,幫教率達95%以上。
(5)未成年犯管教所、監獄、勞教所能為未成年犯、未成年勞教人員接受義務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監所建有教學場所,大中隊建有圖書(閱覽)室、文體活動室等較為完善的學習活動場所,確保每人能按規定時間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根據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勞教人員的特點,堅持教育改造為主,適當輔之以習藝性勞動,培養勞動觀念和技能;在接見、休假等方面,對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勞教人員給予照顧;建立心理咨詢室,積極開展對未成年犯和未成年勞教人員的心理矯治工作,有專業人員定期進行心理輔導;緊跟社會需求,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教學大綱組織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讓他們掌握一技之長,增強就業謀生能力。
(6)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所能夠積極受理涉及青少年維權的法律服務,提供優先、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對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青少年當事人酌情減免費用,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7)法律援助中心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涉及青少年案件的受理率達100%;為青少年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
7.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
(1)面向用人單位和青年職工開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方面的宣傳教育,提高用人單位依法用工的水平,增強青年職工依法維護權益的意識。
(2)貫徹執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規范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嚴厲打擊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
(3)監督用人單位執行對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4)督促用人單位為青年職工和未成年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對不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的企業,依法給予嚴肅處理。
(5)嚴厲打擊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等侵害進城務工青年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切實保障進城務工青年的合法權益。
(6)積極組織青少年,特別是城鄉應屆初、高中畢業生未能繼續升學的人員,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提升其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
8.文化系統
(1)加強對青少年文化活動的組織和指導,開展格調高雅、積極向上、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動,豐富青少年文化生活。
(2)加強對網絡游戲動漫、演出、互聯網文化產品等文化市場的管理和引導,促進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網絡游戲動漫、演出、互聯網文化產品等文化產業的發展。
(3)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站等公益性文化場所對未成年人免費或優惠開放。
(4)加強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網場所的建設與管理,打造綠色上網空間,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環境。
(5)堅決查處和取締互聯網文化、游藝娛樂等文化市場中存在的宣揚反動、淫穢、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內容的文化產品,依法查處和打擊文化產品經營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
(6)加強對校園周邊文化經營場所的管理,文化市場舉報電話運行順暢。
(7)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加強對未成年人進入娛樂場所的管理,對未成年人禁入和限入的娛樂場所,設立專門標志并經常性檢查,對其中違反規定的依法查處。
(8)對網吧接納未成年人行為做到嚴管重罰,有效杜絕未成年人違規進入網吧的現象。
9.工商行政管理系統
(1)依法嚴厲打擊經銷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各類商品的行為。
(2)配合有關部門大力開展“掃黃”、“打非”和禁毒斗爭,積極營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3)及時受理和處理涉及青少年的消費糾紛,依法查處侵害青少年消費權益的案件,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4)依法查處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廣告以及損害青少年合法權益的虛假違法廣告。
10.質檢系統
(1)加大對青少年質量安全知識、質量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廣大青少年的質量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
(2)依法加強對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質量檢測,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青少年食品、用品生產廠家和單位依法進行查處,監督企業保障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質量安全。
(3)依法加強對進口青少年食品、用品的質量監管,防止不符合我國質量標準的產品入境。
(4)對生產加工危害青少年健康的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維護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5)對幼兒園、校園和青少年活動場所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電梯、大型游樂設施、客運索道等特種設備進行重點檢查,給青少年創造安全的學習、活動環境。
11.廣播電影電視系統
(1)發揮廣播電影電視的行業優勢,制作宣傳青少年法律和自我保護知識的廣播、電影、電視作品。
(2)在“5?4”、“6?1”等與青少年密切相關的特殊節日期間,制作播放宣傳青少年權益保護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和公益廣告。
(3)堅決制止各種含有反動、淫穢、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等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內容的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制作和播放。
(4)批評、揭露各種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不良社會現象和惡性案件。
12.新聞出版系統
(1)發揮新聞出版的行業優勢,普及青少年法律保護知識,揭露、曝光侵害青少年權益的現象,并對典型案例進行報道。
(2)組織出版健康有益、豐富多彩、青少年喜聞樂見的出版物,為青少年提供優秀的精神食糧。
(3)在“5?4”、“6?1”等與青少年密切相關的特殊節日期間,在報紙、期刊等出版物上刊登宣傳青少年權益保護的內容。
(4)嚴格監督管理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和進口,加強對網絡和數字出版的監管,堅決取締非法出版物以及含有誘發青少年違法犯罪、宣揚淫穢色情、渲染暴力、迷信、賭博、恐怖活動等內容的出版物和盜版出版物。
(5)結合“掃黃打非”工作部署,加強對校園周邊出版物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
13.綜治系統
(1)縣(市、區、旗)、鄉鎮(街道)綜治辦及鄉鎮(街道)綜治工作中心領導班子、專職干部配備齊全,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經費保障,注重加強基層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組織建設,強化鄉鎮(街道)綜治工作中心、村級綜治辦的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職能,建立健全預防工作網絡,加強檢查考評,落實預防工作責任制。
(2)加強調查研究,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綜治工作中心、派出所、司法所、各類社區青少年活動中心等基層工作平臺作用,通過專職社工、志愿者、“五老”人員發揮感情、友誼、信任等因素的作用,積極開展重點青少年群體教育幫助工作,加強對社區閑散青少年、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員未成年子女、流浪乞討青少年、農村留守兒童等青少年群體的教育、服務、幫助和管理。
(3)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優勢,在組織開展群防群治、基層平安創建活動中,針對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突出問題,組織有關部門認真開展與青少年有關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積極開展社會文化環境專項整治行動和學校及周邊社會治安專項整治行動,切實改善青少年成長的社會環境。
(4)協調轄區內有關部門做好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青少年法律法規的知曉率,依法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14.共青團系統
(1)代表和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對發生的侵害青少年合法權益事件,及時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2)關注轄區青少年權益狀況,善于動員社會力量為青少年提供幫助、服務,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
(3)積極引導青少年通過合法有序的渠道表達和維護自身權益。
(四)“青少年維權崗”的創建程序
“青少年維權崗”分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四個層級,各級“青少年維權崗”原則上每兩年開展一次考核命名。
1.申報。“青少年維權崗”采用逐級申報的形式,申報創建全國級“青少年維權崗”的單位必須是省級“青少年維權崗”,依此類推。
2.創建。申報單位通過審核后,進入兩年的創建期。各級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在此期間對本級創建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
3.審核。在兩年創建期滿后,由各級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對創建單位進行審核。
4.確定達標單位。根據創建期內對創建單位檢查情況和創建期滿審核結果,確定符合標準的“青少年維權崗”名單。
5.公示。由各級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對達標擬命名的“青少年維權崗”集中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一周,如發現不符合命名規定的,一經核實即取消該單位“青少年維權崗”命名資格。
6.命名。由各級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授予本級“青少年維權崗”稱號和牌匾。
7.復核。“青少年維權崗”命名兩年期滿后,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要組織復核,復核標準與命名審核標準相同。復核合格的,繼續保留相應稱號;復核不合格的,實行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稱號并摘牌。通過兩次復核的單位,如無特殊情況(注銷、撤銷),永久保留“青少年維權崗”稱號,不再參加復核。
8.注銷。“青少年維權崗”因工作性質或工作內容變更,不再從事涉及青少年權益相關工作,其“青少年維權崗”稱號自動取消,允許其將“青少年維權崗”牌匾留作紀念,但不得在公共場所懸掛。
9.撤銷。“青少年維權崗”或其成員發生以下任一情況,經檢查核實,由原命名單位直接撤銷其“青少年維權崗”稱號,摘除其“青少年維權崗”牌匾,并將牌匾收歸命名單位。
(1)創建單位集體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現象或主要負責人受刑事處罰。
(2)發生嚴重影響行業(系統)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誤。
(3)在創建和命名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欺報、瞞報、賄審等情況,經查屬實。
(4)嚴重影響“青少年維權崗”榮譽的其他情形。
三、不斷擴大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的社會影響
1.深化“青少年維權崗在行動”活動。針對網絡淫穢色情信息、“黑網吧”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長的突出問題,利用重要紀念性節日和寒暑假等時機,通過開展“維權崗行動月”、“維權崗行動日”等集中活動,動員組織各級“青少年維權崗”及創建單位進行聯合治理。推動各級“青少年維權崗”及創建單位加強對社會文化環境的日常監管,進行有效治理。組織各級“青少年維權崗”及創建單位發揮工作場所和人員優勢,廣泛開展青少年喜聞樂見的自我保護和法制教育活動。發揮“青少年維權崗”貼近青少年的優勢,組織開展“青少年維權崗進社區(村)”活動,就近就便解決青少年的問題。
2.建立“青少年維權崗”激勵體系。認真落實共青團與法院、檢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制定的“青少年維權崗”管理激勵辦法,其他部門也要把“青少年維權崗”納入各自系統對基層單位的考核激勵內容,推動基層黨委政府制定對“青少年維權崗”單位的考核和激勵制度,促進“青少年維權崗”單位更好地發揮作用。
3.增強“青少年維權崗”的社會影響力。著力培育“青少年維權崗”品牌,通過為青少年努力辦實事、求實效,培育良好的品牌形象。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宣傳“青少年維權崗”的做法和成效,提高青少年和社會各界對“青少年維權崗”的知曉度和認同度。及時發現和總結“青少年維權崗”有特色、有實效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充分發揮典型的示范引導作用,帶動工作的整體發展。
四、切實加強對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的組織領導
1.健全組織體系。共青團中央、各有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共同組成全國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領導小組,負責全國創建活動的總體規劃和組織管理,創建活動辦公室設在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各地也應參照成立相應機構,建立健全對創建活動的組織領導體系。
2.加強指導支持。創建活動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結合本系統工作職能,加強對創建活動的指導,及時研究解決青少年維權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逐步形成具有行業特點的青少年維權服務形式和維權工作機制。各級綜治部門、共青團組織要把創建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考核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可把創建“青少年維權崗”活動經費列入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預算。
3.完善管理機制。各級創建活動辦公室要建立完善檔案管理制度,妥善整理保存“青少年維權崗”臺帳資料,每兩年向上一級創建活動辦公室報備本級“青少年維權崗”名單。要建立完善動態管理制度,聘請人大代表、__、相關部門負責同志、新聞記者、青少年工作者、社會知名人士等擔任青少年維權崗監督員,強化對“青少年維權崗”及創建單位的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監督“青少年維權崗”及創建單位及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