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
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區劃內共有建筑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為了保障業主和物業單位的權益,常常以簽訂合同的形式來實現。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都是常見的合同。它們之間有什么區別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
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一
委托合同以處理委托人事務為目的。物業管理的管理服務并不是事務而是一種專業化、技術化的綜合性有償服務。特別是現代建筑新技術、機電等設備設施智能化、網絡化的發展,物業管理向“服務集成商”的轉變,作為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不可能親自處理,或者沒有能力處理。
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二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條明確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 即受托人應對委托人盡忠實義務。第四百條和第四百零一條還規定了受托人的“親自處理”和“報告”義務。
物業管理是獨立自主地開展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特別是物業管理經營化發展的趨勢,企業的自主經營范圍擴大,其活動不可能按照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指示進行,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只有監督權,而沒有指揮權,更不能干涉。
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三
《合同法》第四百條規定“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而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另行委托,但不得將整項服務業務委托他人。
《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條規定“委托人經受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同時,第四百零九條規定還可以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
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大會,應當委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四
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圍內活動產生的法律后果概由委托人承擔,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務中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包括金錢、物品、所得收益及權利等都應及時轉交給委托人。
而物業管理則不同,所得收益、違約責任、侵權責任都應由物業管理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當事人各自分別承擔。
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五
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時隨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要在合同期限內解除合同,必須依據合同的具體約定協商一致,或者由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特別是業主委員會一方,必須業主大會決議并取得特別授權。
委托合同則由法律明文規定雙方都具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并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五)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將其解除合同的主張通知對方即可,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在實踐中,物業管理行業普遍認為,如果認為物業管理合同是委托合同,將給物業管理行業帶來一種災難。
試想,業主委員會作為委托人只要對物業管理公司(直接的對象是“管理處”)的“信任”有所動搖,不問客觀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隨時、任意地行使解除權,將是什么后果?特別是現行法律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不少于5人即可,是不是可能造成少數幾個人的“個人意志”極度膨脹,從而造成“權利濫用”?這樣物業管理公司還有什么安全感可言?還可能對小區改造投入嗎?勢必造成物業管理企業短期行為。從根本上也會造成對全體業主利益得不到保障。
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六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法律規定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而現在通行的物業管理一般實行酬金制和包干制兩種。酬金制按物業管理成本的8~15%提取,包干制按物業管理合同由業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納固定金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如本文案例中的收取方式。
物業管理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區別七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公民之間基于親友關系建立的委托合同,或者單純是事實行為,大多數是無償合同;物業管理合同必須是有償的。
小編總結: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物業管理合同與委托合同有著明顯的本質差別,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是有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