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重點考點(2)
(三)法的特征
1、法是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
(1)法律與自然法則。①自然法則是自然現象之間的聯系,自然現象的存在與人的思維和行動無關,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蘊;②社會規范則是無數思維著的理性的個人行動的結果。從這個意義上 說,社會規范也是一種文化現象。
(2)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法律是一種以公共權力為后盾的、具有特殊強制性的社會規范;而習慣、 道德、宗教、政黨政策等社會規范則建立在人們的信仰或確信的基礎上,通過人們的內心發生作用。因 此,它們不僅是人的行為的準則,而且也是人的意識、觀念的基礎。
2、法是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會規范目前,國家形成法律有兩種基本方式。
(1)制定法律。
(2)通過國家認可的方式形成法律。國家認可有兩種情況:①國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將已有的、 不成文的、零散的社會規范系統化、條文化,使其上升為法律;②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認已有的社會規范具 有法的效力,但卻未將其轉化為具體的法律規定,而是交由司法機關靈活掌握,如有關“從習慣”、“按政 策辦”等規定。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1)在國家權力所及的范圍內,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約束力。
(2)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對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來的法律雖然與一定的國家緊密聯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內容始終具有與人類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趨向。
4、法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規范
國家法律與自然法則具有以下區別。
(1)法律以權利義務為內容,意味著一定條件具備時,人們可以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行為,必須做或必須不做某種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對或不對,人們的選擇正確與否,就是另外的一個問題了。
(2)自然法則則不是人們的選擇問題,而是一定的條件具備,必然出現一定的結果。
5、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法律程序保證實現的社會規范
(1)沒有保證手段的社會規范是不存在的。
(2)法律就一般情況而言是一種最具有外在強制性的社會規范。
(四)法的作用
根據法在社會生活中發揮作用的形式和內容,法的作用可以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
1、法的規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法對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
①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個別性指引,即通過一個具體的指示形成對具體的人的具體情況 的指引;規范性指引,是通過一般的規則對同類的人或行為的指引。
②從立法技術上看,法律對人的行為的指引通常采用兩種方式:確定的指引,即通過設置法律義務, 要求人們作出或抑制一定行為,使社會成員明確自己必須從事或不得從事的行為界限;不確定的指引, 又稱選擇的指引,是指通過宣告法律權利,給人們一定的選擇范圍。
(2)評價作用。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標準,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過法的實施使法律對一般人的行為產生影響。這種作用又具體表現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預測作用。憑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預先估計到人們相互之間會如何行為。
(5)強制作用。指法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
2、法的社會作用主要涉及三個領域和兩個方向
(1)三個領域。社會經濟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領域。
(2)兩個方向。政治職能(階級統治的職能)、社會職能(執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
3、法律不是萬能的
(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社會。
(2)法律是社會規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范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
(3)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語言表達力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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