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辦法(2)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識產權的,或造成公司知識產權被侵犯的,由知識產權管理部依據規定追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向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十條 侵害人為本公司員工的,應責令其改正,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侵害人為非本公司員工的,應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擔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必要時,提請政府機關處理或遵循法律途徑解決。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知識產權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辦法同時廢止。
企業專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公司的專利工作,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形成企業自主知識產權,推動生產技術進步,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本公司專利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宣傳普及專利知識,激發員工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推動我公司科技進步;提高市場競爭力和經濟效益。
第四條 執行本公司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公司。申請被批準后,公司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公司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五條 在取得專利申請號及取得專利權后,公司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按有關規定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六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專利工作者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的責任。
第二章 專利的管理
第七條 本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部是專利管理的主管部門,其職責包括:
(一)制定并實施公司專利戰略,并納入技術進步和現代企業制度規劃中;
(二)負責對員工進行專利法和專利知識的宣傳培訓;
(三)鼓勵員工開展發明創造活動,為職工提供有關專利事務的咨詢服務;
(四)辦理本公司專利申請、專利資產評估、專利合同備案、認定登記和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以及專利廣告證明等事宜;
(五)保護本公司專利權和防止侵犯他人的專利權,辦理有關專利糾紛、專利訴訟事務;
(六)管理公司專利資產,防止專利資產的流失;
(七)組織專利技術實施,管理專利實施許可貿易;
(八)管理、利用與本公司有關的專利文獻和專利信息,為科研、生產、貿易經營全過程服務;
(九)研究制定本公司的專利戰略,為經營決策服務;
(十)做好技術和產品進出口中有關的專利工作:
(十一)依法辦理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與報酬;
(十二)籌集和管理本公司的專利發展專項資金;
(十三)其他與公司專利工作有關的事務。
第八條 本公司專利資產管理包括如下內容:
(一)專利技術開發;
(二)專利申請、維持、放棄的確定,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的審查,科研檔案和發明或設計人員流動的管理;
(三)專利評價、評估;
(四)專利申請、優先權、署名權、專利權;
(五)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許可及專利權質押;
(六)專利戰略研究與制定;
(七)專利訴訟和向海關提請知識產權備案;
(八)其他與專利資產有關的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一)轉讓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
(二)以國有專利資產與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或者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合資、合作實施的;
(三)以專利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四)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公司的專利資產評估,應委托有專利資產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在產品、技術開發立項之前,知識產權管理部必須和相關業務部門一起進行專利文獻的檢索與分析,避免重復研究與侵權,同時運用專利制度的規則,提出能獲得最大市場利益的有關技術路線和技術解決方案的建議。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及完成后,要進行必要的跟蹤檢索。
第十二條 公司開展對外貿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知識產權管理部進行項目專利檢索:
(一)技術、成套設備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
(二)未在國內銷售過的原材科和產品的進口;
(三)未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銷售過的原材料和產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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