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拘留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你對拘留有多少了解?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于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拘留的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拘留的適用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 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 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 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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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注意事項
1、需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這是執行人員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拒不履行義務的行為就不能進行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行中,有的執行人員變拘留為一種執行手段,在不對當事人財產詳細調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以執帶拘,把拘留作為考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請人作一交待的方法,違反法律程序,是嚴重錯誤的。
2、需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于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報本院院長批準。實踐中,對某人是否適用拘留往往由承辦人個人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序如同虛設。同時執行人員“先斬后奏”的情形也屢屢出現,人已經拘留,但院長還沒有簽字批準。當然,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撓執行等情況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續,但過后必須立即報院長補辦批準手續。
3、異地拘留應當符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不在本轄區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請該院協助執行。這是對異地拘留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考慮,往往自己徑行到異地進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會激化矛盾,遭到圍攻,執行人員身體、裝備將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異地拘留前,要充分考慮可能會發生的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法院配合和協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權利。對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執行人員應當明確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權利。另一方面,雖然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應當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但將被執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關押的處所告之其家屬,應有現實的意義。而這一點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須合理。根據規定,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認并改正錯誤”作為解除拘留的唯一條件規定的過于籠統,有的法院只要被執行人出具一份具結悔過書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執行人象征性履行一部分義務也提前解除。
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應當進一步嚴格提前解除拘留的決定,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必須在被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后方得解除拘留;對其他妨礙執行行為的被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拘留。
總之,司法拘留既不是一種執行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決執行難的靈丹妙藥,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同樣蘊涵著一個法律價值追求的問題,我們應該端正認識,切實把握法律實質,在執行工作中正確適用司法拘留,打擊和懲罰妨害民事訴訟的違法人員,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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