摻雜摻假行為的特征是什么
摻雜摻假行為的特征是什么
摻雜、摻假,是不法分子在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中常用的伎倆。它是指違法行為人以牟取利潤為目的,故意地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作假,進行欺騙性商業活動,使產品中的有關物質的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同或標準要求的一種質量違法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摻雜摻假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摻雜摻假行為的特征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九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生產、銷售的產品,不得摻雜、摻假。
摻雜、摻假是不法分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經常使用的伎倆。摻雜、摻假是指行為人以謀取利潤為目的,故意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作假,進行欺騙性商業活動,使產品中有關物質的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合同中規定的一種違法行為。其中,摻入的雜質或其他物質,都是無價值或低價值的。
摻雜、摻假行為的主要特征是:
1、摻雜、摻假行為以牟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行為的動機是故意的。
2、摻雜、摻假行為的對象是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行為方式是破壞產品的正常組成成分或有效成分比例,而以假充真是用假的當真的。因此,摻雜、摻假行為不同于以假充真。
3、摻雜、摻假行為的結果是使產品的成分或含量不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標準或合同的要求,但并不排除被摻雜、摻假的產品中仍有有效的成分。
在《產品質量法》頒布以前,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對摻雜、摻假等禁止性行為有過規范,但所對應的責任是極輕的。
《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摻雜、摻假,其意義不僅僅在于對該義務的設定,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對違反該義務的行為處以重罰。
重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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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摻假的危害
添加物屬于正常食品或原輔料,僅是成本較低,會致使消費者蒙受經濟損失。如:乳粉中加入過量的白糖;牛乳中摻水或豆漿;味精中摻食鹽等。這些添加物都不會對人體產生急性損害,但食品的營養成分、營養價值降低,干擾經濟市場。
添加物是雜物,不利于人體健康。如:米粉中摻入泥土,面粉中混入沙石等雜物,人食用后可能對消化道黏膜產生刺激和損傷。
添加物具有明顯的毒害作用,或具有蓄積毒性。例如:用化肥浸泡豆芽;用除草劑催發無根豆芽;將添加綠色染料的涼粉當作綠豆粉制成的涼粉等。人食用這類食品后,胃部會受到惡性刺激,還可能對人體產生蓄積毒性,致癌、致畸、致突變等作用。
添加物細菌污染而腐敗變質的,通過加工生產仍不能徹底滅菌或破壞其毒素。如因食用變質月餅、糕點等引起食物中毒的典型事例,使食用者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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