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眾籌發展有哪些法制障礙
我國眾籌發展有哪些法制障礙
你知道眾籌嗎?眾籌,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香港譯作“群眾集資”,臺灣譯作“群眾募資”,由發起人、跟投人、平臺構成。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眾籌的相關法律知識。
我國眾籌發展的法制障礙
一、股權眾籌平臺有違反《證券法》的可能
根據我國《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向不特定對象或公眾發行證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情形,須經證監會等部門核準”。《證券法》該部分規定在法律上對參與單個項目股權眾籌的投資者數量提出了明確的限制。
受投資額度有限的制約,平臺投資者的投資額度較小,如果按照《證券法》的規定,那么項目的融資規模必定非常有限,很難滿足項目發展的現實需求,股權眾籌平臺所能發揮的作用將受到極大限制,也將會因此失去股權眾籌普惠金融的思路。
為了有效規避監管規定,國內股權眾籌平臺將互聯網平臺視為投融資雙方了解和展示項目的場所,而將后續股權辦理和流通手續轉為線下,私下協調股權辦理事宜,即“線上”+“線下”的操作模式。
或者由投資人選擇其他投資方代持股票,從而回避股東人數方面的限制,但對于委托方來說,無疑存在較大的風險。所以,除非股權眾籌得到立法層面的支持,否則必然出現非法平臺,各方利益均不能得到有效保護,行業健康發展也會受到威脅。
二、股權眾籌平臺有可能違反相關行政規定
根據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之規定,嚴禁非法經營證券業務,如從事股票承銷、經紀、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需由證監會依法批準設立的證券機構經營。
我國股權眾籌平臺未經批準,也不得經營股票承銷業務。股權眾籌平臺所從事的股權推介和股權投資服務并未得到證監會的批準以證券機構的形式來開展,所以可能觸犯該通知規定,缺少獲批開展相關業務的法律支持。
最后,1999年央行針對“非法集資”問題出臺了《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規定,未經批準的以發行股票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均屬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刑法》及其解釋可知,這可能觸犯擅自發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如果股權眾籌平臺和平臺上的融資企業不經相關部門批準就以發行股票等方式向公眾募集資金,則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法律快車知識拓展:
眾籌盈利模式不清晰
按照清晰、明確、可持續的盈利模式來運作,股權眾籌平臺才能吸引優秀的小微創業者加入股權眾籌當中,才能吸引一定數量的投資人,這些都關系到眾籌平臺的發展。
國外盈利來源分為三個部分:交易手續費、增值服務收費、流量導入與營銷費用。相比而言,我國股權眾籌平臺基本上依賴于交易手續費,這與目前主流眾籌平臺的主要盈利來源基本相同,但是除此之外的盈利來源比較缺乏,增值服務能力欠缺。
股權眾籌平臺很難收取傭金,而且由于用量很小,再加之很多眾籌項目融資金額不大,即便收取意義也不大。也有一些股權眾籌平臺將受益來源擴展到項目股權本身,開始收取融資方的股權來作為回報。這有可能有人為的內部人控制因素,損害平臺在推介項目過程中的公平性。所以,我國股權眾籌平臺的盈利模式需要進一步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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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的常見問題
Q1.眾籌是不是非法融資?
不是。眾籌模式從商業和資金流動的角度來看,其實是一種團購的形式,和非法集資有本質上的差別,所有的項目不能夠以股權或是資金作為回報,項目發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許諾任何資金上的收益,必須是以實物、服務或者媒體內容等作為回報,對一個項目的支持屬于購買行為,而不是投資行為。
Q2.眾籌成功的關鍵
1)籌集天數恰到好處:眾籌的籌集天應該長到足以形成聲勢,又短到給未來的投資者帶來信心。在國內外眾籌網站上,籌資天數為30天的項目最容易成功。
2)目標金額合乎情理:目標金額的設置需要將生產 、制造、勞務、包裝和物流運輸成本考慮在內,然后結合本身的項目設置一個合乎情理的目標。
3)支持者回報設置合理:對支持者的回報要盡可能的價值最大化,并與項目成品或者衍生品相配,而且應該有3-5項不同的回報形式供支持者選擇。
4)項目包裝:有視頻的項目比沒有視頻的項目多籌得114%的資金。而在國內的項目發起人,大多不具有包裝項目能力。
5)定期更新信息:定期進行信息更新,以讓支持者進一步參與項目,并鼓勵他們向其他潛在支持提及你的項目。
6)鳴謝支持者:給支持者發送電子郵件表示感謝或在您的個人頁面中公開答謝他們,會讓支持者有被重視的感覺,增加參與的樂趣,這點也常常被國內發起人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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