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醫患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醫患糾紛,指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糾紛。醫患糾紛包括基于醫療過錯爭議產生的醫療糾紛,也包括與醫療過錯無關的其他醫患糾紛(如欠付醫療費的糾紛等等)。你對醫患糾紛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醫患糾紛的相關法律知識。
不屬于醫患糾紛的情形
區分醫患糾紛與非醫患糾紛,是研究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很需要前提。對于何謂醫患糾紛前面已作了較為詳細的介紹,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兩各情況不屬于醫患糾紛:
1、不具備執業醫師資格的人,無論是在非醫療機構內還是在合法的醫療機構內“行醫”,其與患者之間的糾紛都不屬于醫患糾紛,而屬于“非法行醫”
2、執業醫師在非執業地點行醫時與患者發生的糾紛,有時也不屬于醫患糾紛。
根據《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醫師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活動。執業地點是指醫師執業的醫療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登記注冊的地址。執業類別是指臨床、中醫(包括中醫、屆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末經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活動。”
因此,執業醫師非因受其所執業的醫療機構的指派,而在非執業地點(包括其他醫療機構或非醫療機構)行醫,屬于“非法行醫”‘與患者發生的糾紛也不屬于醫患糾紛。
由此可見,醫患糾紛要領中提到的醫療服務,是指有執業資格的醫務人員在其執業地點進行的醫療活動。其他的“醫療服務”均應屬非法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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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患糾紛的概述
其中,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醫療過錯、侵權與賠償糾紛。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于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并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于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并發癥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 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后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其他醫療糾紛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鑒定的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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