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合同是什么(2)
特許經營合同是什么
六、限制競爭條款
特許經營最大的弱點就是容易制造出競爭者,為了防止被特許者學到企業的經營訣竅和技術機密后獨立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特許人往往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限制競爭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被特許人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合同有效期屆滿后十年內,被特許者不得從事與甲方(特許人)業務有競爭性的經營活動’。”同時,特許合同還可以包含競業禁止條款,競業禁止條款是指特許者要求加盟者與其員工簽訂含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勞動合同。
七、加盟店的轉讓問題
加盟店經營好壞不僅關系到加盟店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系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成敗。因此特許人對申請加盟者需要進行甄選,只有經考核合格的申請者才獲準進入特許經營體系。所以,特許人不允許被特許人擅自轉讓加盟店,對此,特許人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轉讓的條件。
另一方面,申請加盟者應該充分注意不易退出特許體系這一點。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未經特許人的書面同意,乙方(被特許人)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他人。否則,甲方(特許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八、特許經營中門店租賃期限和總部轉租權約定的問題
由于加盟店經營的好壞關系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利益,一旦某一個加盟店經營不善關門歇業,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和形象將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特許人總是要力圖接管該加盟店,使其盡可能恢復經營。
但是,對于一些投資大且必須在繁華地段開業的加盟店,特許人的接管有時會遇到門店租賃的問題。如某特許人在某大城市有一家加盟店,開業時間是2005年底,被特許人的門店租賃期10年。開業后,由于被特許人沒有經驗,加上沒有投入足夠的精力進行經營管理,經營情況不理想。
經協商,被特許人同意由特許人接管該加盟店,特許人擬將該店的經營權授予給另外一個申請加盟者,但這涉及門店轉租的問題。由于房價上漲等原因,原房東堅決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繼續承租該門店,而有關法律規定轉租房屋必須經出租人同意。致使特許人被迫放棄接管該加盟店的計劃,特許經營體系在該地區的形象和聲譽受到一定的影響。
其實這種情況是可以避免的。做法是:在被特許人與出租人簽訂門店租賃合同時,特許人可以作為第三方介入,簽訂一個三方合同。在合同中規定,如被特許人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需將加盟店交給特許人接管時,在合同規定的承租期內,被特許人有轉租權,特許人或其同意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享有承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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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的特點與特征
特許經營特點
按我國法律規定,特許經營是一種銷售商品和服務的方法,而不是一個行業。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在其經營過程和方法中有以下四個共同特點:
1.個人(法人)對商標、服務標志、獨特概念、專利、經營訣竅等擁有所有權。
2.權利所有者授權其他人使用上述權利。
3.在授權合同中包含一些調整和控制條款,以指導受許人的經營活動。
4.受許人需要支付權利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特許經營特征
特許經營一詞譯自英文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經營費。雖然不同國家、不同組織對特許經營有不同的定義,但一般而言,特許經營有如下特征:
1、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
2、特許人將允許受許人使用自己的商號和(或)商標和(或)服務標記、經營訣竅、商業和技術方法、持續體系及其他工業和(或)知識產權;
3、受許人自己對其業務進行投資,并擁有其業務;
4、受許人需向特許人支付費用;
5、特許經營是一種持續性關系。
特許經營是指特許權人與被特許人之間達成的一種合同關 系。在這個關系中,特許權人提供或有義務在諸如技術秘密和訓練雇員方面維持其對專營權業務活動的利益;而被特許人獲準使用由特許權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標、商號、企業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被特許人自己擁有或自行投資相當部分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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