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的區別
你聽說過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嗎?司法鑒定顧名思義,意思大家都清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 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的相關法律知識。
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的區別
一、組織方式區別
司法鑒定由社會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人須經司法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鑒定需2人以上,涉及專科、專業技術問題可向專家咨詢,最終由鑒定人簽發鑒定意見書。
醫療事故鑒定由各級醫學會組織進行,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醫學會建立專家庫,專家庫依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置學科專業組。中華醫學會負責全國疑難、復雜、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爭議案件的鑒定。
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的區別
二、鑒定程序的區別
1、啟動程序的區別
司法鑒定可接受單方申請,而醫療事故鑒定不接收單方申請,需醫患雙方共同申請,或衛生局指定,或司法機關委托;
2、聽證程序的區別
司法鑒定可以憑借委托人提供的資料進行鑒定,可以不組織聽證,可進行單方書面審查,也可以邀請相對人參加聽證。而醫療事故鑒定必須由雙方提供資料并進行雙方參加的聽證。
3、管轄區別
司法鑒定不受地域限制,沒有級別限制。而醫療事故鑒定由發生事故所在地的地市級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需要再次鑒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進行。中華醫學會鑒定程序不是必須的鑒定。
4、鑒定時限的區別
司法鑒定一般應在15日內出具鑒定書,需延長的可至30日,經鑒定人批準并征得委托人同意,最長不得超過60日。醫療事故鑒定在鑒定7日前,將時間、地點、要求以書面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自接到材料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鑒定書。
5、鑒定人簽字區別
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必須在鑒定書上簽字。而醫療事故參加鑒定的專家不在鑒定書簽字。
6、專業咨詢區別
司法鑒定對于專業專科技術問題可以咨詢本地或外阜的專業專家。而醫療事故鑒定一般由隸屬的專家庫專家參與鑒定,當本專家庫專家人數不足時,可委托另一醫學會進行。
7、簽發程序區別
司法鑒定鑒定文書由鑒定人簽發,需要時,由授權復核核發。醫療事故鑒定由鑒定專家組組長簽發。
8、鑒定檢材區別
司法鑒定依委托人提供的檢材資料進行鑒定,條件允許和必要時,鑒定人可進行尸體解剖提取病理檢材,進行病理藥物化驗分析;醫療事故鑒定時,醫學會不組織尸體解剖,不制作檢材,依靠委托人提供的檢材和資料進行論證分析。司法鑒定可做文證審查,醫療事故鑒定時,沒有解剖影響死因認定的,醫學會不接受委托,不作文證審查意見書。
三、法庭質證中的區別
司法鑒定的鑒定人在法庭需要時,必須出庭接受質詢,否則鑒定結論將不被采信。而參加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沒有出庭接受質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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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鑒定所需材料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三)搶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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