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條件有哪些
你知道公司規章制度嗎?公司規章制度是為進一步深化企業管理,充分調動發揮公司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切實維護公司利益和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全體員工的行為和職業道德。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司規章制度的相關法律知識。
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條件
一、制度內容合法
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僅應該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還應該合理公平、符合社會道德,否則將會被視為內容不合法。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必須注意不能低于法律對于勞動者保護的最低標準,尤其要重視勞動基準法對勞動者保護的一些強制性規定、避免出現抵觸的情形。
公司規章制度的合法條件有哪些
二、制定程序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1、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提出草案
依據用人單位的管理、發展需要,著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規范,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可以組織有關人員或部門共同起草,必要情況下,應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起草。
2、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修改
3、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通過
如果未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則應通過適當方式,如設立意見箱,在制定規章過程中使員工有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并且員工的建議和意見能充分體現在規章的制定過程、文本內容中。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應注意保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職工大會或者員工參與制定規章的證據,如在集體討論、審議時要求職工參與并簽名,保存建議信、意見書原件等。
4、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根據各地方的對于勞動規章的備案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制定和修訂勞動規章制度,在審議通過后,應當在15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備案。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內應當給予回復,若三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勞動規章制度即行生效。
三、向勞動者公示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常見的公示方法有:
1、直接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設置專門條款,讓員工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確認;
2、將規章制度以手冊形式發給員工,讓員工在簽收單上簽收;
3、將規章制度放置網上,通過計算機技術記錄員工的瀏覽記錄;
4、在企業公共區域將規章制度內容全文公告,并且將規章制度的公示現場以拍照、錄像的形式記錄備案;
5、將規章制度發送到員工的電子郵箱,保存發信記錄;
6、將規章制度作為員工的考核項目,并記錄員工的考核結果;
7、組織員工學習規章制度,并保存學習記錄。
四、合法公司規章制度的效力
1、可作為判案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2、可作為員工守則
《勞動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87條規定,勞動法第25條第3項中的“重大損害”,應由企業內部規章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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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的重要性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勞動法律”,是企業進行勞動管理的工具。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既是企業的權利,也是企業的義務。從一定的意義上說,企業進行勞動管理,必須靠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沒有勞動規章制度,企業就無法進行勞動管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7條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中的“重大損害”,應由公司內部規章來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如果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勞動者違反的,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合法地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對企業的正常運作,規范管理勞動者的行為,無疑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企業應給予高度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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