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收養后親生父母無權繼承其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你對遺產繼承的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遺產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
孩子被收養后親生父母無權繼承其遺產
案情回顧
1966年1月鐘某出生,其親生父母考慮到家庭過于貧困,便于其8個月大時,將鐘某送給他人做養子,由他人撫養成人。2014年3月20日鐘某在煤礦上班時不幸發生事故死亡。
事發后,礦場與鐘某的妻子楊某達成賠償協議,支付死亡賠償款、撫養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20萬元。然鐘某的親生父母認為鐘某作為他們的親生子,與鐘某在生前有來往,鐘某生前對他們也有照顧,因此認為,其對該項賠償款也有繼承權。鐘某親生父母與鐘某妻子楊某就賠償款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訴至法院。
孩子被收養后親生父母無權繼承其遺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1966年,鐘某親生父母將鐘某送給他人做養子,由他人撫養成人。1966年國家《收養法》還未頒布實施,鐘某與他人形成了事實收養關系,與親生父母脫離了父子、母子關系,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隨之消除。因此,鐘某的親生父母對鐘某的遺產不享有繼承權。因此,駁回鐘某親生父母的訴訟請求。
法律解析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父母作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但《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條中關于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首先指的是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彼此已經不再是法律意義上的父母與子女,他們之間不再存在撫養、教育、保護、贍養、扶助、繼承等關系。
在本案中,鐘某從小被人收養,與其親生父母之間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此應適用《收養法》的相關規定,鐘某與其親生父母不再存在繼承關系,自然無權繼承鐘某的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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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繼承順序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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