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為是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行為有哪些
被認為是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行為有哪些
組織作弊即行為人在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的國家考試中,實施了組織作弊的行為。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被認為是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行為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l)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被認為是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行為有哪些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相關閱讀: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定義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組織作弊即行為人在根據法律規定進行的國家考試中,實施了組織作弊的行為。近些年的考試作弊行為大多呈現出“多人對多人”的集團式作案方式,形成了“術業有專攻”的利益鏈。作弊行為一般通過“傳出試題”和“傳入答案”兩個主要過程來實現。整個作案流程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組織行為居于核心地位。
這里的組織行為是指發起、組建和設立考試作弊的團伙(如招募、雇傭、拉攏、收買相關人員等),為組織考試作弊活動制訂計劃、進行謀劃和布置,實際指揮、調整具體措施的實施、人員的分工與安排等。組織的對象也不僅限于考生,組織家長、監考人員或者相關輔導教師參與作弊的,也屬于組織作弊。
組織考試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設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款所規定的行為是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罪名應當確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
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相關法條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看過“被認為是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行為有哪些”的人還看過:
3.經典病句及答案
5.九年級政治期末總復習題及答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