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正當行為的法律認定
特殊正當行為的法律認定
這是對防衛過當的一種例外規定,是一種特殊的防衛或無過當防衛。刑法設立無過當防衛制度,其立法意旨在于充分鼓勵公民打消顧慮,勇于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避免那些嚴重犯罪行為對國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人身、財產或者其他合法權利造成重大的損害。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特殊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知識。
特殊正當行為的法律認定
正當防衛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正當防衛,一種是特殊正當防衛,也稱為無過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特殊正當行為的法律認定
特殊正當防衛的特殊性在于兩點:
1、特殊正當防衛只能針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2、特殊正當防衛沒有必要限度,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并非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防衛的都適用上述規定,只有當這些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暴力犯罪一般性地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只有導致死亡或者嚴重重傷的危險很緊迫時,才能稱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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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當行為的概念
新修訂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恪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我國刑法中的無過當防衛。 對無過當防衛權及無過當防衛的理解,均應針對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具體理解,雖然國內法律理論界對于無過當防衛權的概念存在爭議,但其對無過當防衛的具體應用原則應該是一致的:公民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實施的沒有任何范圍條件和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是法律賦予公民在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下的一項特殊的權利。
特殊正當行為的適用
一、與刑法關于正當防衛規定的范圍相比,無過當防衛的范圍顯然要小得多。根據修訂后的刑法第20條第3款之規定,無過當之防衛的適用對象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無過當防衛必須是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人身安全權利是人所享有的所有權利中最重要、最基礎的權利,結合上述嚴重暴力犯罪行為發生的突發性、即時性、侵害結果的難以預料性等特點,防衛人在緊急情況下很難準確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強度,無法慎重選擇與侵害行為相適應或曰不超出其侵害程度的防衛措施,因此,法律才賦予公民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時候享有無過當防衛權。由此可見,可以實施無過當防衛的侵害行為,僅是在可以實施正當防衛的多種侵害行為中最為嚴重、威脅最大的對人身權益的嚴重侵犯行為。
二、根據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的理解,應為該種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已經開始著手實施,屬于實際發生的一種客觀存在,行為人已經對防衛人開始實施了侵害行為,“正在進行”從時間上把‘還未進行’和“已經結束”的侵害行為排除在可實施無過當防衛的侵害行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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