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稅款滯納金的比例
什么是稅款滯納金的比例
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很多人都好奇稅款滯納金的比例是什么。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稅款滯納金相關法律知識。
稅款滯納金的比例
一、扣繳義務人已扣繳稅款,但未按規定期限將已扣繳稅款解繳的。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已扣稅款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扣繳義務人。
二、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遭納稅人拒絕但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造成未扣的。《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收稅繳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明確:“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由以上規定不難看出,扣繳義務人將納稅人拒絕被扣情況報告后,由稅務機關處理。滯納金的加收分兩種情況:
(一)扣繳義務人暫停支付相當于稅款的款項又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及時將暫停支付的款項征繳,不涉及滯納金的加收。
(二)扣繳義務人未暫停支付相當于稅款的款項但在一日之內報告的,稅務機關可向納稅人直接追繳稅款,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的,應加收滯納金,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是納稅人。
三、扣繳義務人違反規定應扣未扣稅款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滯納金的加收沒有予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而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國稅發[2003]47號文件規定:“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前者只明確了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補繳稅款主體和違規受處罰主體,后者則是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規定了補扣稅款的辦法。筆者認為:
(一)在法律賦予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的同時,納稅人無須承擔自行申報納稅義務,扣繳義務人未告知納稅人應扣繳稅款的,納稅人無主觀過錯,未扣稅款不應加收滯納金。
(二)若扣繳義務人已告知納稅人應扣繳稅款,但納稅人拒絕繳納,扣繳義務人未向稅務機關報告或者未及時向稅務報告而造成未扣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都有主觀過錯,未扣稅款應加收滯納金,因扣繳義務人未扣稅款也就未占用稅款,不應是滯納金的繳納主體,滯納金的繳納主體只能是納稅人。
稅款滯納金的征收范圍
根據規定,對逾期繳納稅款應征收滯納金的,還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進出口貨物放行后,海關發現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可以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從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2.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造成海關監管貨物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海關應當自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追征稅款,并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規行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0.5‰的滯納金。
這里所述“應繳納稅款之日”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的行為發生之日;該行為發生之日不能確定的,應當以海關發現該行為之日作為應繳納稅款之日。
3.租賃進口貨物分期支付租金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每次支付租金后的15日內向海關申報辦理納稅手續,逾期辦理申報手續的,海關除了征收稅款外,還應當自申報辦理納稅手續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租賃進口貨物自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應向海關申請辦結海關手續,逾期辦理手續的,海關除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租期屆滿后第30日該貨物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5‰的滯納金。
4.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征收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0. 5‰的滯納金。
海關對滯納天數的計算是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止,其中的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繳納期限屆滿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應當順延至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的,則按照調整后的情況計算繳款期限。例如,繳款期限的最后一天是9月30日,該日恰好是星期日,國務院決定將9月29日、30甘與10月4日、5日互相調換,即9月29日、30日成為工作日,如果納稅義務人在9月30日仍未繳納稅款,則從10月1日開始即構成滯納。
滯納金應當自海關填發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在征收稅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的,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15天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另行加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所滯納稅款的0 5‰的滯納金。
稅款滯納金的征收標準
滯納金按每票貨物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單獨計算,起征點為人民幣50元,不足人民幣50元的免予征收。
其計算公式為: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稅額×0.5‰×滯納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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