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_保險法的特征及主要內容(2)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_保險法的特征及主要內容
保險法的立法進程
解放前,中國曾進行過一些保險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穩,沒有相應的執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沒有真正的實施。
新中國成立后,保險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屆三中全會后,保險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進展,中國先后頒布了一些單項的保險法規。這此法規有些屬于保險合同法的范疇,有些屬于保險為法的范疇,有些屬于保險特別法的范疇。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對海上保險做了明確規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保險法》,這是建國來中國的第一次保險基本法。采用了國際上一些國家和地區集保險業法和保險合同法為一體的立法體例,是一部較為完整、系統的保險法律。
2002年,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根據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保險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最新的《保險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的。
保險法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
1、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叫保險業監督法,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系的法律規范。凡規范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于保險業法。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叫保險契約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范。保險方積投保方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小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
3、保險特別法
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范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為之制定法律實施。如英國的海上保險法,日本的人身保險法。在這種保險持別法中,往往既調整該險種的保險合同關系,也調整國家對該險種的管理監督關系。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就社會保障所頒發的法令總稱。
保險法的主要內容
①保險業法。又稱保險事業法、保險事業監督法,是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法律法規。主要內容包括保險組織的建立、經營、管理、解散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1985年3月3日發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對保險企業的設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做了具體規定,即屬于保險業法規性質。
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
③保險特別法。是相對于保險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規范某一種險種的保險關系或規范保險活動某一方面的保險關系的法律和法規,是各種具體保險經營活動的直接依據。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險等。
保險法的特征內容
保險法以保險關系作為其調整對象,具有如下特征:
1、技術性
保險業應收保險費總額與應付保險金總額不是保險公司人為的主觀決策,而是根據大數法則對進行保險的危險進行概率測算,并最終實現收支總體平衡的科學決策。保險制度就是以此數理計算為基礎構筑起來的一種技術結構。如保險法中的補償原則、保險費不可分原則等,均體現了不可忽視的技術性。
2、社會性
保險是集合多數社會成員,共同分擔少數成員因遭遇危險所受經濟損失,最終保障社會成員生活安定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的一種社會制度。以全社會的力量來消除少數成員遭遇的危險,是保險的基本宗旨。因此,一方面,保險法特別關注對保險參加人的利益的保護,以定型條款限制保險合同,防止保險人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損害處于弱者地位相對方的利益;在另一方面,保險法嚴格限制保險人的主體資格及破產,并確立保險利益,確保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3、強制性。
一方面,保險法對于保險合同及合同條款的效力問題規定了一些強制性的規定,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保險人免責條款無效。另一方面,保險法對保證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保險資金的運用、保險公司的接管等確立了強制性規范。此外,為實現特定的社會政策,〈保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突破了保險自愿的原則,強制要求特定的行業、特種財產必須加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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