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_保險法的特征及主要內容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_保險法的特征及主要內容
保險法是指調整保險關系的一切法律規范的總稱。保險法有其特定的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保險法的基本原則的相關法律知識。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是集中體現保險法本質和精神的基本原則,它既是保險立法的依據,又是保險活動中必須遵循的準則,對保險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導意義。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有:保險與防災相結合原則;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損害賠償原則;公平互利、自愿協商原則;近因原則;公平競爭原則等。
一、保險與防災相結合原則
保險從根本上說,是一種危險管理制度,目的是通過危險管理來防止和減少危險事故,把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縮小到最低程度,由此產生此一原則。
1.保險與防災相結合
主要適用于保險事故發生前的事先防范,要求保險方對承保的危險責任進行管理,具體內容包括:
①調查分析承保的保險標的大的危險情況,據此向投保人提出合理化建議,促使投保人采取防范措施,并進行檢查監督;
②向投保人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設備;
③與社會各方互相配合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和減少危險事故的發生;
④必要時,經被保險人同意,由保險方采取安全預防措施;
⑤對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別費率制,以促使投保方加強對危險事故的管理。
同時這一原則要求投保方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履行善意所有人、管理人應盡的義務;并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即當保險標的出現保險合同的約定以外的危險情況時,投保方要及時通知保險方。
2.保險與減損相結合
適用于保險事故發生后的事后減損,據此原則,如發生保險事故,投保方應盡最大努力積極搶救,避免事故蔓延、損失擴大;而保險方則通過承擔施救及其他合理費用,承擔投保方因施救產生的損失。
二、最大誠信原則
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由于保險合同具有符合性(格式化)和射辛性(一方履行義務的偶然性)等特點,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最大程度地遵守這一原則,即不互相隱瞞欺詐,以最大善意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我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對于投保人而言,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要應承擔兩項義務:
①如實告知保險標的和被保險人的各種情況。其告知范圍為: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和提高保險費率的重要情況;
②履行義務,即向保險方作出承諾,保證在保險期內遵守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某些規則或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對于保險人而言,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要也應承擔兩項義務:
①履行說明義務。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有關責任免除的條款,應當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生效力。
②保險人應有足夠的能力履行約定的支付保險金的責任。 也有學者將這一條表述為“棄權和禁止抗辯”, 指一方當事人如果在合同中放棄了某項權利,將來就不得反悔而向對方再申請這項權利。這主要適用于保險人和保險代理人。如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明知不能承保或者因收取高額保險費而冒險簽發保險單,就屬于棄權行為。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不得以此為由拒絕賠償或給付。
三、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投保時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相關利益,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經濟利益。 應具備三個條件:
①必須是法律承認的合法利益;
②必須是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
③必須是能夠確定的利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其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所具有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往往由保險法規定,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具有贍養和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和近親屬;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的被保險的人。此外,勞動關系、合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也可能產生保險利益。
四、損害賠償原則
對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害,保險人應當及時、準確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用于彌補被保險財產或被保險人遭受的經濟損失。損害賠償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被保險人只有在保險合同的約定期限內,遭受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害時,才能得到賠付;
②賠付依據是被保險財產的實際損失或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害,按照賠付和損失等量的原則進行;
③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方有施救義務,而保險方承擔施救及其他合理費用,數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④索賠要求提出后, 保險人應及時、 準確地核定損失額,與索賠人達成賠付協議,履行賠償或者給付義務。
五、公平互利、自愿協商原則
保險合同具有雙務有償的特點,必須最大限度地遵守這一原則。其主要內容為:合同訂立必須基于雙方當事人自愿和協商一致;合同內容應當公平,雙方權利義務應當對等;保險價格應當合理。
六、近因原則
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前提是損害結果必須與危險事故的發生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損害結果可能由單因或多因造成。 單因較簡單,如果是保險事故保險人就應當賠償給付;多因較復雜,主要有:
1.多因同時發生
如同時發生的都是事故,則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如其中既有保險事故,也有責任免除的事故,保險人只承擔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如此時兩種責任造成的損失無法計算,則雙方協商決定賠付額。
2.多因連續發生
兩個以上災害事故連續發生造成損害,一般以最近的、最有效的原因為主因,若主因屬于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但若后因是前因直接、自然的結果,或合理的連續時,以前因為主因。
3.多因間斷發生
造成損失的災害事故先后發生,多因之間不關聯,彼此獨立。保險人視各個獨立的危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事故,進而決定賠付與否。
七、公平競爭原則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最普遍的規律,保險公司在保險市場中標也面臨著與其他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指在同等的市場條件下,市場主體通過采用符合法律和商業道德規范的措施和方法,以實現其產品價值的一種市場機制;而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共道德,以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利為自己獲得非法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規定了8類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這包括:
①投保人可以自愿選擇保險公司投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②保險公司不得委托未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保險代理人為其服務;
③保險公司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非正常降低保險費或擴大保險責任范圍開展保險業務,進行惡性價格競爭;
④保險公司不得偽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其他保險公司的信譽、聲譽;保險公司不得利用中國保監會、其他政府部門或者法院的判決、處罰決定,攻擊競爭對手,牟取商業利益;
⑤保險公司不得強占市場為目的,勸誘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解除與其他保險人的保險合同;
⑥保險公司不得利用政府部門、其他國家權力機關、壟斷性行業、部門或企業,非法排擠、阻礙其他保險公司開展保險業務活動;
⑦保險公司及其職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保險費回扣或違法、違規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圍、超標準向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和手續費;
⑧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宣傳資料應當全面、客觀、完整、真實。保險公司不得利用廣告宣傳或其他方式,對其保險條款內容、服務質量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保險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按照保險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根據不同的情節予以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險法的特征
1、技術性
保險業應收保險費總額與應付保險金總額不是保險公司人為的主觀決策,而是根據大數法則對進行保險的危險進行概率測算,并最終實現收支總體平衡的科學決策。保險制度就是以此數理計算為基礎構筑起來的一種技術結構。如保險法中的補償原則、保險費不可分原則等,均體現了不可忽視的技術性。
2、社會性
保險是集合多數社會成員,共同分擔少數成員因遭遇危險所受經濟損失,最終保障社會成員生活安定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的一種社會制度。以全社會的力量來消除少數成員遭遇的危險,是保險的基本宗旨。因此,一方面,保險法特別關注對保險參加人的利益的保護,以定型條款限制保險合同,防止保險人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損害處于弱者地位相對方的利益;在另一方面,保險法嚴格限制保險人的主體資格及破產,并確立保險利益,確保保險業的健康發展。
3、強制性。
一方面,保險法對于保險合同及合同條款的效力問題規定了一些強制性的規定,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保險人免責條款無效。另一方面,保險法對保證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提取、保險資金的運用、保險公司的接管等確立了強制性規范。此外,為實現特定的社會政策,〈保險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還突破了保險自愿的原則,強制要求特定的行業、特種財產必須加入保險。
保險法的相關定義
保險法有廣狹兩義,廣義保險法:包括專門的保險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關保險的法律規定;狹義保險法:指保險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專門的保險立法,通常包括保險企業法、保險合同法和保險特別法等內容,另外國家將標準保險條款也視為保險法的一部分內容。我們通常說的保險法指狹義的定義,它一方面通過保險企業法調整政府與保險人、保險中介人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通過保險合同法調整各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
在中國,保險法還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形式意義:指以保險法命名的法律法規,即專指保險的法律和法規;實質意義:指一切調整保險關系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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