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的適用情況淺析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唯一機關,它對各類案件制作的判決和裁定,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形式。判決和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法律強制力,有關當事人以及負有執行責任的機關、單位,都必須堅持執行。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拒不執行判決的相關法律知識。
拒不執行判決的適用情況
為了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后,當事人能夠自覺、自動地履行,我國1979年刑法中就規定了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1997年刑法修訂后也規定了此罪并進行了適當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通過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8月第九屆全國人大會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做了進一步的解釋。而司法實踐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大量存在,法院對此實施刑罰打擊的極少,根本沒有起到以刑罰懲治這類犯罪的教育和震懾作用,執行難多年來一直不能得到解決。
拒不執行判決的適用情況淺析
導致上述問題有多種因素,而法律條文設置時對該罪規定的不規范和不完善是重要原因。綜合各方研究的觀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犯罪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范圍過窄。因此,許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置法院判決、裁定于不顧,采取各種各樣方式規避法院的執行,而法院對其無法實施刑事處罰。
2.罪名不夠嚴謹,認識上有誤區。很多人以為只有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書和裁定書,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其實對于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法院的調解書以及支付令、公證債權文書等司法文書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也應構成犯罪。
3.法定刑過輕,罪罰均衡方面有失偏頗。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沒有區分案情,有失公平。如不劃分訴訟標的大小,就有可能造成同案不同標的而同判的現象發生。
4.程序方面存在著規則倒置問題,追訴渠道不順暢。按照有關規定,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認為已構成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到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然而,法院既已認為被執行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又移送公安機關審查立案,那么公安機關的偵查、檢察機關的批捕程序還有何用?公安機關如不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不認為構成犯罪,法院將處于什么地位?有些法院在追訴這類犯罪方面因礙面子而有畏難心理。另外,我國法律對進入再審的要求寬松,再審案件比例居高不下,也是影響對這一犯罪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的一個重要原因。
針對以上法律規定存在的不足,學者們提出了完善意見:1.修改罪名,改為“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罪”,一切生效的法律文書包含于其中;2.追究“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罪”啟動程序應規定以公訴為主兼被害人自訴原則。被執行人或相關人員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受損害的是權利人,理應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3.賦予法院司法警察對此類犯罪享有偵查權。從根本上解決法院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證據的收集與公安刑事偵查的脫節問題,由檢察院負責審查提起公訴;4.量刑處罰幅度應區別對待。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后果大小劃分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兩個幅度,拉開檔次,相應科刑。
在執行領域,目前有很多法律法規賦予法院強有力的強制權力,形成長期執行困境的主要原因是這些法律法規在落實的環節上做得不夠好。一些執行案件,執行人員著手執行時,刑事追訴意思不強,搜集證據不及時、全面,從而導致事實上已觸犯刑律的被執行人,由于法院執行機構沒有充分的證據而無法向有關機關移送進而追究其刑事責任。執行工作中,對應當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尤其是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喊的多做的少,無原則的適用較為寬緩的處罰,甚至在關系、金錢、人情等面前將違法犯罪行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這既損害了法院的形象,更嚴重的削弱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一刑罰措施的懲罰和教育功能,直接導致一些逃避應負法律責任的人懷疑法律、藐視法律,甚至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這也使現有的法律尊嚴和權威受到極大的挑戰,進而讓許多原本對法院的執行有點“懼怕”心里的被執行人敢于試探性的抗拒法院的執行,而那些取得“成功”的被執行人則會更加放肆地去違法。
長期以來,在他們做出拒不執行行為的時候,對于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能不能構成犯罪在頭腦中已經沒有了印跡。嚴格執行法律動了真格就能解決問題,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規范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人民群眾才能受益,社會才會和諧穩定。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非法處置查封和扣押凍結財產的犯罪行為,困擾法院的執行難問題也才有可能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法院還應將在執行過程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的過程,進行全方位的宣傳報道,由此形成對“老賴”們的高壓勢態。酒駕在我國也曾像執行難一樣是個難治的頑癥,在醉駕入刑后,全國各地加大力度對酒后駕駛進行嚴查,嚴厲打擊醉駕犯罪行為,并在媒體進行規范的宣傳報道,形成了強大的社會輿論氛圍。其效果是醉酒駕駛入罪強大的刑事懲罰措施的教育和震懾作用十分明顯,酒駕醉駕行為大幅減少。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要借鑒這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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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罪的司法解釋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2002-8-2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于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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