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不當得利法院支持家人勝訴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并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不當得利屬于事件,因為不當得利本質上是一種利益,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不當得利的相關法律知識。
第三者不當得利 法院支持家人勝訴
案情
一家大公司的老總郭某,10年前邂逅了和女兒同齡的女老板馮某,演繹了一段忘年戀。后郭某因病突然辭世,留下的“死賬”。這把他的妻子、兒女和“忘年情人”推向了“戰場”。
“50后”的郭某身家千萬,在一次工作應酬時,結識了和自己女兒同齡的馮某。馮某年紀輕又能干,這讓郭某很傾心,他們戀愛了,馮某還為郭某生下一個孩子。后郭某患癌期間,曾打算立遺囑,把部分財產贈予馮某母子,但郭某的妻子和兒女知道后,強烈反對,最終此事不了了之。郭某病逝后,兒子小郭繼承父業,在查賬時他發現有200萬資金莫名“去”了馮某的公司。于是小郭以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起訴馮某的公司,在法庭上雙方“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因證據不足法庭駁回了原告的訴求。誰知,馮某剛“吃”完一場官司,緊接著又一場官司來了:郭夫人和兒子、女兒一同狀告馮某不當得利200萬。
他們起訴稱,2011年,郭某曾“秘密”在一天內匯給馮某200萬元。據郭家人爆料,在郭某患癌癥期間,馮某為給自己和孩子“謀出路”,經常找郭某要錢,還帶人到醫院鬧事,軟硬兼施,最終郭某瞞著家人匯給馮某200萬元。郭夫人認為郭某此舉違反了《婚姻法》相關規定,侵害了她和兒女的合法利益,要求馮某歸還不當得利的200萬元。馮某對郭某匯來200萬一事并不否認:“這200萬不是不當得利,而是用于歸還此前欠我的款子。”并拿出相關銀行票據,證明郭某生前曾借款200余萬元的事實。對此,郭夫人一方并不認可,但沒拿出過硬的證據駁斥。
法院判決
儀征法院審理后認為,郭某未經妻子同意,將200萬元夫妻共同財產匯給馮某,損害了妻子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郭某去世后,作為合法繼承人的妻子、兒女3個人,對郭某生前的財產有權主張,馮某收取此款沒有合法依據且未支付相應的對價,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于馮某提出的郭某欠她公司200萬元一事,應該是郭某和她公司結算,郭某直接匯錢給馮某不符合財務制度。如果郭某欠馮某公司的錢,應該由馮某公司的相關權利人另行主張。據此,法院判馮某在判決生效10日內將200萬元不當所得返還給郭夫人及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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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返還方式
①原物返還,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②作價返還,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則可作價償還。
關于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說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于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返還不當得利,除返還原來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產生的孳息也應一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引起的一種事實狀態,因不當得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叫受害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不當得利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一種法律事實,因其引起此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當得利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利益獲得方返還不當得利的范圍受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
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①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部分,不應該只限于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態,如形態已改變,其財產價值仍存在或可代償,仍屬于尚存部分。
②受益人是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一.給付發生的不當得利:
1.給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當事人一方雖然沒有給付義務而為給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為不當得利: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財產(但是如果是單方面違法的,照樣構成不當得利,如綁架的贖金、黑社會的保護費等)。
2.給付的目的未達到; 3.給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二.給付以外的不當得利:
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2基于受損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3基于第三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4基于自然事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5基于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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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試論債權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