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票據是怎樣的
票據是依據法律按照規定形式制成的并顯示有支付金錢義務的憑證,廣義上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國庫券、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則僅指《票據法》上規定的票據。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虛假票據是怎樣的?
目前在實務工作中比較常見的虛假票據的特征有:
(1)“大頭小尾”票據。這種發票是購物者與商家串通不寫品名。大寫位不封頂,小寫位不寫“¥”字的,然后在“百、千、萬”位上再自填數額,從正面看有時可以以假亂真。對此的鑒別辦法是從發票背面看筆跡、筆畫輕重、數字排列是否整齊,從這些方面是能看出破綻的。
(2)連號票據。這類票據可從日期和票號上看,正常的是連號票據的編號與日期順序相一致,而虛假發票往往是日期在前而編號在后或日期在后而編號在前。
(3)過期票據。一般從年號、格式。紙質上可鑒別真偽,這種票據容易在一個單位或一個部門出現,一般連號的比較多,紙質較黃。
(4)直接撕下后自填票據。字體生硬做作,筆畫細而不暢,品名、單位、數量及大小寫金額錯位較多,票據背面沒有復寫痕跡。自帶復寫票據自帶顏色不一,一般是將同一張票據左邊裁下一小條再復寫,這種票據比正常票據要短而左邊齊整,有時還會出現字體筆畫不連貫有間隔斷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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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1.票據的偽造
票據偽造,是指假冒或者虛構他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而為的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保證、背書)。
如果票據行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據上簽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權,也不構成票據偽造,而是無權代理。
(1)偽造人
由于偽造人沒有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不承擔(任何)“票據責任”。但是,如果偽造人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2)被偽造人
①在假冒他人名義的情形下,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在虛構他人名義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個真正的“被偽造人”,因此不存在相應的法律后果承擔問題。
(3)真正簽章人
票據上有偽造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在票據上真正簽章的當事人,仍應對被偽造的票據的債權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債權人在提示承兌、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權時,在票據上的真正簽章人不能以偽造為由進行抗辯。
2.票據變造
(1)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原記載事項負責。
(2)變造后在票據上簽章的票據行為人,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3)如果無法辨別簽章發生在變造之前還是之后,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票據喪失
票據的喪失是指票據持有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包括絕對喪失和相對喪失兩種。絕對喪失是指票據的滅失,如票據被查禁、被毀損等;相對喪失是指持票人非因自己的意志而喪失票據,如票據被盜竊、被遺失等。票據權利是以占有票據為前提的,一旦票據喪失、特別是相對喪失后,持票人就無從行使票據權利,而且存在著被他人取得票據權利的危險,如支票一旦遺失,就存在著被冒領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票據權利人的利益,票據權利的補救有三種形式: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
掛失止付是指持票人在喪失票據后將票據喪失的情形通告付款人停止付款。《票據法》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公示催告是指票據喪失后,票據權利人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不明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再經法院將權利判決后,宣布喪失的票據無效,票據權利人才有權向付款人請求支付。對此《票據法》規定:“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以失票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者出票人”為被告,請求人民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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