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競合如何處理_交通事故的認定及賠償標準(2)
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競合如何處理_交通事故的認定及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所需材料
一、受害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個人申請(寫明事故經過和所受傷害情況,包括時間、地點、現場證人及用人單位對傷害事故是如何處理的,是否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事故結案情況)。
二、二人以上證人證言、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事發第一現場證人的所見所聞);
三、受傷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工作證、押金條等)
受傷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確定勞動關系,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四、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個人申請應提供用人單位情況:(1)、用人單位全程,詳細地址,郵政編碼,聯系方式;(2)、工商注冊機關名稱;(3)、法人代表姓名,聯系方式;
五、受傷害人的初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六、受傷害人委托他人申請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七、全部報送認定材料須為a4紙,有復印件的須提供原件由勞動部門進行審核;
八、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申請工傷認定。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1)、交通事故須出具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2)、企業內發生的交通事故須出具企業車輛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3)、在履行工作職責中被人毆打致殘者,須出具公安部門或法院的判決書。
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程序的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但職工本人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等情形除外。 然而,目前在辦理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案件中,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關于“職工因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外延是否包含無證駕駛等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存在不同的理解,爭議和分歧較大,往往造成同樣情況,出現不同的認定和處理結論,影響了當事人權益的實現,也影響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嚴肅性。
(一)受理機構:用人單位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行政部門;
(二)申請人:
1、用人單位;
2、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則工傷職工或其盡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提出申請。
(三)申請日期:
1、用人單位應自事故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申請;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延長;
2、若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
(四)所需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
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在職證明,一份;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復印件一份;
4、病例復印件一份;
5、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6、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五)工傷認定辦結期限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3)哪些情況會導致工傷認定耗時較長?
一是勞動關系不明確。
部分勞動者特別是農村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不明確,這就要進行勞動爭議仲裁,如對仲裁結論有異議就得到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梢砸婪ㄉ暾埿姓妥h,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是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對交通事故工傷進行認定的程序與一般的工傷認定程序是差不多的,只不過在工傷認定范圍方面,交通事故工傷的,如果是職工本人因違反治安管理而導致傷亡的,那么是不能夠被認定為交通事故工傷。
交通事故工傷賠償標準
核心內容:因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的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費后應當予以償還。
(2)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3)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上述兩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補償制度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在勞動者發生工傷后對其給予一定的補償和救助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其意義在于:第一,使每一個體發生的工傷損害的承擔由全社會負責;第二,能夠對遭受工傷損害的勞動者利益提供充分的保護,第三,使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后能得到迅速的補償成為可能。
我國工傷保險補償制度的特點有:
第一,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如未依法參加保險,將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一旦發生工傷就要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繳費主體僅僅為用人單位,勞動者為此不需繳費;
第三,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原因,用人單位的參保率較低,即便如筆者所在的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情況也不盡如人意;第四,對勞動者的補償水平較低,如一次性工亡補償金僅為48-60個月的平均工資,與發達國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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