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正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怎么正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時代,瞬息萬變的信息,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決定因素。信息社會就是信息和知識將扮演主角的社會,作為最重要的信息資源的政府信息涵蓋全社會信息的80%,它既是公眾了解政府行為的直接途徑,也是公眾監督政府行為的重要依據。因而,政府信息應該公開。下面由學習啦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問題。
怎么正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實例一】
北京市民葉某在自家樓下擺桌子散發廣告,在上樓取廣告傳單的時候,某區城管執法局正好進行路面占道經營的檢查,遂將葉某的桌子作為無主物帶走。葉某不服,想到法院起訴城管執法局,但又覺得證據不足,遂向城管執法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搜走樓下桌子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法官提示:咨詢≠政府信息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政府信息應當是以一定形式記錄或保存的信息。進一步說,可以從兩點進行理解:一是政府信息要有一定的載體,比如文件、電子數據等;二是政府信息應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制作的。本案中,城管執法局將葉某的桌子扣押,但是這種扣押行為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并不需要制作、保存關于其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政府信息。葉某要求公開“搜走樓下桌子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實質上是以咨詢的方式對城管執法局執法行為提出質疑。對于這種情形,建議葉某直接到法院針對城管執法局的扣押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城管監察局所在的區政府或北京市城管執法局提起行政復議。
【實例二】
陳某和李某因為口角發生爭執,李某將陳某打傷,經法醫學鑒定結果為輕傷。某公安局將李某毆打陳某一案作為刑事案件受理,并進行了初步的調查,但由于證據調取困難,暫時還沒有作出立案的決定。陳某認為公安局包庇李某,強烈要求盡快立案。于是,他向公安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安局公開立案決定書。
法官提示:刑偵信息≠政府信息
同樣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公安機關既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也具有刑事偵查職能,在其履行刑事偵查職能的時候,公安機關屬于司法機關,不屬于行政機關。本案中,陳某申請公開的信息,其實屬于刑偵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建議陳某向公安局的督察部門、人民檢察院提請立案監督,符合自訴條件的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實例三】
小丁認為某鎮政府干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瀆職行為,他遂向某區監察局舉報,要求行政問責,很快得到了回復。為了進一步加強監督,他又向區監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某區干部離任審計監察方案”。
法官提示:內部信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對外行使行政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政府行為都是對外行為,有的政府行為僅是對內發生效果的,比較典型的例子就是監察行為。監察,是政府為了提高工作效能、加強廉政建設而開展的一種內部監督行為,由專門的監察機關來行使監察職責,它的效果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獎懲評價,并不對外產生效果。小丁要求公開的“審計監察方案”,屬于監察機關對內行使監督職責產生的內部信息,不是對外行使行政職責產生的信息,因此不屬于政府信息。
【實例四】
小林是一位熱心環保的公益人士。雖然身在北京,但是對家鄉的環境污染,特別是河流污染情況心憂如焚。于是,趁春節回鄉之際,他向家鄉的縣環保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該縣“向河流中超標排放工業污水的企業名單”,目的是要以此督促政府加強環境保護。
法官提示:需“加工”信息≠政府信息
小林關心公益事業的精神值得贊賞,但是他的做法卻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前面說過,政府信息應當是事先存在的,不是需要加工、制作的信息。雖然,環保局具有對超標排放工業污水的企業進行檢查監督的職責,但是制作、保存此類的企業名單,卻不是環保局的職責,因為企業的超標排放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可能全部掌握,制作名單無疑是無用之舉。
如果非要拿出小林希望得到的名單的話,環保局必須進行加工、制作、分析、匯總才能拿出,顯然這超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職責范圍。建議小林針對個別企業的超標排污行為,直接向環保部門進行舉報,甚至可以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以實現自己的公益目標。
【實例五】
陳某是某村的村民。今年初,某村委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會議決定對村集體土地進行調整,要求部分多占多用集體土地的村民騰退土地,其中包括陳某。陳某不服,認為村委會組織的村民代表會議程序違法,受到個別人員的操縱,要求鄉政府予以糾正。為了證明其主張,陳某向鄉政府提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會議記錄”。
法官提示:村務信息≠政府信息
陳某混淆了村務信息和政府信息的區別。村務信息是指村民自治活動中產生的信息,比如村委會財務開支狀況、土地承包情況等。我國實行村民自治,村集體不是一級政府,而是一個自治組織。所以,在村民自治活動中產生的村務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的范疇。不過,值得提醒的是,如果陳某有證據證明鄉政府在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獲取了村民代表會議的會議記錄,那么鄉政府仍有公開的義務。
【實例六】
吳某的父親吳老先生是著名的書畫收藏家。““””期間,吳老先生受到錯誤的批判,其收藏的字畫被查抄沒收。““””結束后,吳老先生被平反,部分字畫予以發還,但仍有部分字畫遺失。吳老先生去世前囑托吳某盡力搜尋。由于時間久遠,吳某苦尋不著,遂向某市文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獲取當年查抄字畫的清單。文物局告知吳某,該清單早已移交檔案館。
法官提示:移交檔案信息≠政府信息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逐漸建立了比較完備的檔案工作系統,1987年還專門制定了《檔案法》。《檔案法》規定:國家機關應當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凡是移交檔案館的檔案,均應當按照《檔案法》規定的時限向公眾開放。公眾對于開放的檔案,可以查閱利用。因此,文物局移交檔案的行為,符合《檔案法》的規定,并無不當。移交后的查抄清單,即屬于歷史檔案,不再屬于政府信息的范疇。因此,陳某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請求,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建議其按照《檔案法》的規定向檔案館申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