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全文內容(4)
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全文內容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和辦法;
(二)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核批準企業產權轉讓、增資等事項;
(三)選擇從事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并建立對交易機構的檢查評審機制;
【君按:為適時增加產權交易機構提供可能,同時肩負建立對產權交易機構評定和審查的機制。】
(四)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六)履行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監管職責。
第五十四條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范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并對外公布名單。選擇的產權交易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君按:要打破一個省一個產權交易機構且壟斷本省業務的局面,要不受地域限制,鼓勵在更大的范圍、跨省選擇產權交易機構?!?/p>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未從事政府明令禁止開展的業務,未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交易管理制度、業務規則、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公開,交易規則符合國有資產交易制度規定;
(三)擁有組織交易活動的場所、設施、信息發布渠道和專業人員,具備實施網絡競價的條件;
(四)具有較強的市場影響力,服務能力和水平能夠滿足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設和管理水平滿足國資監管機構對交易業務動態監測的要求;
(六)相關交易業務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五條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對產權交易機構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情況進行動態監督。交易機構出現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對其進行提醒、警告、通報、暫停直至停止委托從事相關業務:
(一)服務能力和服務水平較差,市場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
(二)在日常監管和定期檢查評審中發現問題較多,且整改不及時或整改效果不明顯;
(三)因違規操作、重大過失等導致企業國有資產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損失;
(四)違反相關規定,被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而影響業務開展;
(五)拒絕接受國資監管機構對其相關業務開展監督檢查;
(六)不能滿足國資監管機構監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君按:不僅是事前審核,也不僅是事后監督,而是動態監督,全程監督?!?/p>
第五十六條國資監管機構發現轉讓方或增資企業未執行或違反相關規定、侵害國有權益的,應當責成其停止交易活動。
第五十七條國資監管機構及其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定期對國家出資企業及其控股和實際控制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重點檢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過程中交易雙方發生爭議時,當事方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調解無效時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君按:新3號令提倡在國有資產交易中發生爭議的,先行通過產權交易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再訴訟或仲裁。如果爭議方跳過調解,直接仲裁或訴訟,也是可以的?!?/p>
第五十九條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國資監管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君按: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簡稱“三重一大”制度?!?/p>
第六十條社會中介機構在為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提供審計、資產評估和法律服務中存在違規執業行為的,有關國有企業應及時報告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國資監管機構可要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不得再委托其開展相關業務;情節嚴重的,由國資監管機構將有關情況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建議給予其相應處罰。
第六十一條產權交易機構在企業國有資產交易中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持有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按照現行監管體制,比照本辦法管理。
第六十三條金融、文化類國家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等行為,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君按:老3號令將金融類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作為例外對待,新3號令增加了文化類國有資產交易?!?/p>
第六十四條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各級子企業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相應由各級 人民政府或國資監管機構另行授權。
【君按:國有資本投資和運營公司對子企業的交易可以另行授權,不受本辦法規制?!?/p>
第六十五條境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在境內投資企業的資產交易,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君按:即境外國有非控股企業、非實際控制企業境內投資企業的資產交易不受本辦法規制;境外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受本辦法規制?!?/p>
第六十六條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股)權對外 轉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君按:各類基金投資企業的對外轉讓不受本法規制?!?/p>
第六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現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君按: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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