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國家規定2017湖北
婚假在各個地區的規定都是不同的,那么2017湖北婚假多少天?湖北準備結婚的新人就要多了解了,以下是學習啦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于婚假國家規定2017湖北,一起來看看2017年湖北婚假新政策吧!
婚假國家規定2017湖北
婚假:3天
產假:128天
陪產假:15天
湖北省十二屆人大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此前保留了晚婚假的草案,經修改刪除了關于對晚婚晚育的獎勵假期的規定,對符合政策生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按照生育意愿調查的情況,湖北2017年將迎生育高峰。下面是小編分享的2016年湖北產假國家最新規定。
晚婚假取消增加產假30天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規定,《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刪除了關于對晚婚晚育的獎勵假期的規定。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據了解,此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假,經修改被刪除,是為了與上位法,即國家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保持一致。
湖北省衛計委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年1月1日起登記結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獎勵假待遇。元旦前已領證,還沒有休婚假的,原則上按條例修改前執行,可享受晚婚假。
關于二孩
根據《條例》,其中第十四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在“全面兩孩”實施后,湖北省對符合“全面兩孩”生育條件的夫妻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持結婚證、戶口薄和雙方居民身份證,向夫婦雙方戶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現居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
關于晚婚假
此前“我省晚婚假不取消”的草案,在正式通過的文件中做了修改,刪除了“晚婚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的內容。
湖北明確給予男方陪產假15日
延長產假的同時,16個省份也對男方休陪產假或護理假制度作出規定。其中,最少的陪產假也有7天,最長的則多達25天。
16個省份中,天津、 山東兩地新計生條例明確,將給予男方7天的護理假。上海方面規定,男方可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安徽除了明確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外,還規定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北京、浙江、江西、福建、廣東、湖北、山西、遼寧、青海9個省份,都明確給予男方陪產假或護理假15日。
在16個省份中,廣西、寧夏兩地的陪產假時間最長,均達到25天之多;四川省其次,護理假為20天。
除了規定陪產假或護理假天數,不少計生條例中都明確強調,男性享受陪產假期間將視為正常出勤,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2017年湖北婚假產假新規定
湖北15天晚婚假確已取消,合法生育增30天產假
13日,第十二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并刪除了之前草案中保留的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規定;另外對所有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婦女,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全面兩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屬違法生育。
13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衛生計生委召開新聞發布會,就相關政策法規、我省的人口形勢和科學生育知識進行解讀,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再婚夫妻合計只生一個孩子,可再生育兩個孩子
再婚的夫妻,按照《條例》規定有關再婚夫婦的生育政策執行。再婚前夫妻合計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計生育兩個孩子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再婚前夫妻合計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孩子。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生育兩個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實行生育審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
再生育條件,作了三處修改
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授權規定,將再生育的條件修改為:(一)夫妻雙方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兩個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個子女的。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子女數的計算。
再生育審批權限,下放到街道和鄉鎮
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持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居民身份證,向夫婦雙方戶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現居住地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
鄉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獨生子女時代,已享受的獎勵不追回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銜接好獎勵等有關政策。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婦可以申請再生育,并自申請再生育之日起,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獎勵優惠待遇,已經享受的獎勵優惠待遇不予追回。自2016年1月1 日《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實施后生育的,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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