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領養嬰兒政策
2017年領養嬰兒政策
2017年領養嬰兒出臺哪些新政策,想要領養嬰兒需要哪些條件,領養嬰兒的流程是什么。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年領養嬰兒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領養嬰兒政策
調整收養政策,讓那些在中國出生的孩子得以存活,并能夠健康成長,是很多人的期待。不過,《收養法》存在的諸多問題,嚴重阻礙了這一目標的實現。
現行《收養法》側重于防止計劃外生育以收養名義免除處罰,而非保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權益。因此有些重要條款已經不能適應新人口形勢和新生育政策的需要,突出表現在規定的送養人條件過于苛刻。《收養法》第五條規定的送養人條件只有三種:(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而這第(三)款規定的送養人看似涵蓋很廣,但審核認定程序極為繁瑣,很多人屢次申請也通不過。
另外,規定的收養人條件也很苛刻。《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其中第(一)款規定的“無子女”,就把絕大多數既有收養意愿又有收養能力的人拒之門外;而符合這款條件的人中,多數又往往或無收養意愿或無收養能力。
這樣苛刻的法條,制造了很多困擾。一方面有很多孩子得不到妥善撫養而流落街頭或死亡,另一方面又有很多迫切想收養孩子的家庭無法實現收養。比如,2013年6月發生的南京兩個女童餓死案,女童的母親吸毒,已無撫養能力,但又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的送養人的條件,致使許多有心收養的人也無法收養。
據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不育不孕夫妻占育齡人口的12.5%(2013年統計數字)。通過孤兒院領養遠遠滿足不了現實的收養需求,而且鑒于目前嚴苛的送養收養法律條款,真正能在民政部門辦成合法收養手續的“民間收養”可謂鳳毛麟角,于是“民間收養”大量存在。這些民間收養的小孩因不符合現在《收養法》的條件,上不了戶口而處于“黑戶”狀態。
公開且合法的送養渠道,目前幾乎只有通過政府的福利機構。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收養人往往被要求支付各種公證費、贊助費、服務費,累計有數萬元之多,且通常外國人收養比中國人收養要支付得更多。
現實中的諸多問題,反映出調整收養政策已經迫在眉睫。
建議放寬送養人條件。將《收養法》第五條第(三)款“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改為“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并簡化審核程序。同時放寬收養人條件。將《收養法》第六條第(一)款“無子女”刪除,不限制收養人已有子女數量。將第八條“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改為“收養人條件特殊優越者可以收養多名子女”,讓更多的孤兒能有一個愛他們的家庭。
另外,可以考慮效仿發達國家做法,由政府出資設立兒童福利機構并重新設立“嬰兒島”或“嬰兒棄置艙”,收養所有本國公民的棄嬰,在規定期限內棄嬰父母回心轉意仍可接回家中撫養,并補交養育費。福利機構送養兒童只能按成本核算收取相應的養育費,不可變相以“接受捐贈”的名義販賣兒童。送養之前應先在網上進行公示,中國公民有優先收養權。
《收養法》頒布于1991年,1998年作過一次修改,此后一直再未修改,有不少法條已經不適合現實情況。修改《收養法》,應該早日列入立法日程。
領養孩子的條件
一、領養孩子的條件有哪些?如果您想領養一個孩子,那么首先請您看看您是否符合領養孩子的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五周歲。不受此條件的約束有以下幾種情況
1、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2、繼父母領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孩,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不受此條件的約束有一下幾種情況
1、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2、繼父母領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
3、華僑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
4、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領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領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領養人的生活并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領養成年人除外。
(五)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六)有正當的領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
(七)領養人有配偶的,須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領養。
(八)領養人只能領養一名子女。但領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2017年收養孩子的辦理手續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收養小孩需辦理以下手續:
(一)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三)收養登記必須嚴格依照分級登記制度進行:
1、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
2、涉及到港、澳、臺、華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地級市(州)民政部門辦理
3、涉外的收養登記,由省(直轄市、自治區)的民政部門或經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級市(州)的民政部門辦理。
(四)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關系。
在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中,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材料、證明等,同時還要找到相應的登記部門才行。
猜你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