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北京收養孩子條件手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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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北京領養孩子怎么上戶口,收養孩子條件手續流程
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產生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確立法定父母子女關系;二是被收養人與原有近親屬關系歸于消滅。
孤兒收養人的條件
年滿30周歲;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受過高等教育、經濟狀況良好、沒有不良記錄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重并絕癥和傳染病)。已婚公民收養子女的,應當夫妻雙方共同收養;收養孤兒不受收養人有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單身男性收養女童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收養孤兒的程序
1、孤兒監護人同意。
公民申請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可以到社會福利機構申請;申請由近親屬撫養的孤兒,可與監護人聯系。
2、確定收養登記機關。
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到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收養近親屬撫養的孤兒,到生父母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區縣民政局辦理。
3、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首先,根據《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若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其次,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
收養孩子的程序
(一)收養人
1、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
2、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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