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海關稅收新政策
2017海關稅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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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國海關政策
1.調整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
2.進口環節執行小汽車消費稅政策調整;
3.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范圍;
4.新增和調整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內容;
5.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稅則》第84、85、90章商品的試點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1、調整小汽車進口環節消費稅。
對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住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且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按照生產(進口)環節稅率和零售環節稅率(10%)加總計算,由海關代征。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財關稅〔2016〕63號
2、進口環節執行小汽車消費稅政策調整事宜。
收貨人及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進口小汽車時,應按規定如實、準確填制報關單。自12月1日起,我國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外國駐華機構及人員、非居民常駐人員、政府間協議規定等應稅(消費稅)進口自用小汽車,并且單臺完稅價格130萬元及以上的,報關單征免性質欄需填報“特案”。上述范圍之外的進口小汽車,有關報關單填制規定不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4號
3、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范圍。
擴大試點的范圍是,在長江經濟帶海關(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南昌、武漢、長沙、重慶、成都、貴陽、昆明海關,下同)關區海運口岸進口,且向長江經濟帶海關以無紙化方式申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第84、85、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價、特案以及尚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不納入試點范圍。
其他事項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62號公告執行。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3號
4、新增和調整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內容。
新增和調整了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本國子目注釋》內容(詳見公告附件)。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5號
5、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稅則》第84、85、90章商品的試點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在上海口岸海運進口、向上海海關申報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空運進口、向上海海關申報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關注冊進出口企業、單位,不含快件)。
在北京、寧波口岸進口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分批納入試點范圍。
《稅則》第84、85、90章商品的試點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62號
2017年已經實施的海關新政策
(2017年1月1日)起這些海關政策開始實施:
1.《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2.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
3.2016年商品歸類行政裁定(Ⅴ);
4.部分世界海關組織商品歸類決定開始執行;
5.在全國開展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業務無紙化作業;
6.調整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農產品免征關稅的產品清單;
7.調整部分實施反傾銷措施進口貨物商品編號。
1、《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一、調整進口關稅稅率
包括對最惠國稅率、關稅配額稅率、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的調整。(詳見稅委會[2016]31號附表1-5)。
二、調整出口關稅稅率
對鉻鐵等213項出口商品征收出口關稅,其中有50項暫定稅率為零。(詳見稅委會[2016]31號附表6)。
三、稅則稅目
2017年,我國進出口稅則稅目與《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同步轉版(詳見稅委會[2016]31號附表7)。根據國內需要對部分稅則稅目進行調整(詳見稅委會[2016]31號附表8)。經轉版和調整后,2017年稅則稅目數共計8547個。
——稅委會[2016]31號
2、2017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
《2017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詳見公告附件1)。
《2017年1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詳見公告附件2)。
修改部分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7號
3、2016年商品歸類行政裁定(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裁定管理暫行辦法》(海關總署令第9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58號),海關受理了微軟游戲游藝設備(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商品名稱為“穿戴式電腦及其配件”的商品歸類行政裁定申請。現將相關商品的歸類行政裁定予以公布(詳見公告附件)。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8號
4、部分世界海關組織商品歸類決定開始執行。
近期,世界海關組織公布了一批商品歸類決定。根據我國締結的《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公約》,中國海關組織對世界海關組織商品歸類決定進行了翻譯、審查。為便于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經營單位及其代理人正確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結合中國海關歸類實際,現將部分世界海關組織商品歸類決定(詳見公告附件)予以公布。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79號
5、在全國開展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業務無紙化作業。
為深化海關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規范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操作,海關總署決定在全國開展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業務無紙化作業。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24號同時廢止。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82號
6、調整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農產品免征關稅的產品清單。
《部分原產于臺灣地區的進口農產品免征進口關稅的產品清單(2017年版)》中,標有“ex”的稅則號列是指該稅則號列包括多項商品,但僅在清單中列名的產品為免征關稅的農產品。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88號
7、調整部分實施反傾銷措施進口貨物商品編號。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進口收貨人申報進口磺胺甲噁唑時,商品編號應填報29359000.35。
二、進口收貨人申報進口稅號90011000項下的光導纖維、光導纖維束及光纜時,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應填報90011000.01,其他單模光纖應填報90011000.02,光導纖維束、光纜及其他光導纖維應填報90011000.90。
鑒于“其他光導纖維”商品編號90011000.09已并入90011000.90,進口收貨人在辦理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歐盟的其他光導纖維的進口申報手續時,無需再向海關提交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
——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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