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部隊轉業安置新政策內容
2017部隊轉業安置新政策內容
轉業,指中國人民解放軍或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軍官和城鎮戶口的士兵退出現役,分配到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參加工作或參加生產的活動。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2017部隊轉業安置新政策,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士官轉業安置新政策
2017最新版士官轉業安置新政策
第一條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戶籍管理一體化要求,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的退役士兵是指由嘉興市本級(南湖區、秀洲區、嘉興經濟開發區)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和轉業士官。
第二條對退役士兵安置實行安置就業、復工復職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辦法。
(一)安置就業。轉業士官、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由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據當年度用人單位職位和安置就業對象在部隊表現等綜合情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安置,如本人要求自謀職業的,應予鼓勵。
(二)復工復職。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單位職工的,退役后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接收手續;原單位因破產、撤并等原因造成復工復職困難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調整安排;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難以安排的,鼓勵其自謀職業。
(三)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根據退役士兵入伍時兵役機關頒發的《入伍通知書》上明確的無地(原非農戶口,下同)或有地(原農業戶口,下同),按照“區別標準”的原則發給安置保障金。
第三條對經部隊批準正常退役并自謀職業的人員,由政府發給(核撥)安置保障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一次性安置補助費、軍齡補助費、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以及養老、醫療保險和培訓費組成。
(一)無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無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調整一次,如調整后低于原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按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滿一年,按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遞增10%計發,以此類推。
軍齡補助費:服役滿兩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時的軍齡補助費,按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10%計發;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滿一年,按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軍齡補助費遞增10%計發,以此類推。
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到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到之月的下月起,至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安置工作介紹信或辦理自謀職業公證手續的上月止),按當地無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0%發給生活補助費。
養老和醫療保險:退役士兵辦理自謀職業公證手續后,由市或區安置部門為其辦理一年的自謀職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根據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確定,繳費比例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和基本醫療保險(單統)繳費。
培訓費: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在當年度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當地政府按每人500元標準給予培訓機構一次性培訓補貼。
(二)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有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調整一次,如調整后低于原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服役滿兩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時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本意見實施首年度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50%計發;以后每年計發比例提高10%,至計發比例100%止;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滿一年,按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遞增10%計發,以此類推。
軍齡補助費:服役滿兩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時的軍齡補助費,按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計發;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滿一年,按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軍齡補助費遞增10%計發,以此類推。
養老和醫療保險:由所在地安置部門根據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確定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合作醫療保險的對應繳費基數,為退役士兵辦理一年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作醫療保險繳費。
培訓費: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在當年度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當地政府按每人500元標準給予培訓機構一次性培訓補貼。
(三)根據退役士兵服役期間表現增(減)發安置補助費,具體為:獲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的增發5000元;榮立一等功一次的增發4000元;榮立二等功一次的增發3000元;榮立三等功一次的增發1000元。退役士兵服役期間受警告處分一次的減發1000元;受嚴重警告處分一次的減發2000元;受記過處分一次的減發3000元;受記大過處分一次的減發4000元;不安心服役或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役的減發5000元,一期、二期士官軍齡補助費按義務兵(兩年)標準計發。
第四條符合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安置的對象要求自謀職業的,可向市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自謀職業書面申請,報經市安置領導小組批準并辦理公證手續后,由市安置部門發給(核撥)與無地退役士兵相同標準的安置保障金。
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安置的對象,因原單位破產、撤并等原因造成復工復職確有困難且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難以安排的,可向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自謀職業書面申請,經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批準并辦理公證手續后,由市或區安置部門發給(核撥)與無地退役士兵相同標準的安置保障金。
第五條進藏、高原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標準按市政府、軍分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符合轉業條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經部隊批準復員的,根據落戶情況按退役義務兵標準發給(核撥)安置保障金。
第七條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無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市財政承擔,在退役士兵辦理自謀職業公證手續后,由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按規定標準一次性發給(核撥)退役士兵。有地退役士兵的安置保障金由市、區財政按3:7的比例承擔,由鎮(街道)按規定標準一次性發給(核撥)退役士兵。
第八條退役士兵安置經費保障和發放工作,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按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戶口落戶手續,檔案由區兵役機關統一管理。
第十條殘疾軍人自謀職業后,享受無工作殘疾軍人撫恤金待遇。
第十一條各級民政(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勞動保障部門要協調和組織用人單位,每年舉辦退役士兵就業招聘會,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創造良好就業環境。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招聘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退役士兵。
第十二條無地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由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發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和省政府、省軍區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規定,憑證享受相應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退役士兵自安置通知書發出之日起,無正當理由六個月內不到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接收單位辦理報到手續的,取消退役士兵安置資格,按失業人員對待。
第十四條本意見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解讀2017年轉業最新政策
1、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2、哪些軍隊轉業干部可以選擇自主擇業安置方式?
3、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4、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安置問題有何規定?
5、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計劃分配軍轉干部有哪些規定?
6、企業接收安置計劃分配軍轉干部有何規定?
7、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8、在計劃安置中對接收單位和部門有哪些要求?
9、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如何確定?
10、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職務安排有何規定?
10個問答看懂轉業最新政策
1、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方式有哪些?
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2、哪些軍隊轉業干部可以選擇自主擇業安置方式?
軍齡滿20年的師、團、營級職務(含相應職級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的軍隊轉業干部,本人提出申請,經組織審核批準,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3、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點是如何規定的?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對轉業干部安置地點作了系統而明確的規定,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軍隊轉業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①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谂渑既〉闷渌鞘谐W艨诘?。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僮灾鲹駱I的;但安置地為艱苦邊遠地區和高山海島地區縣(市)的,其上述親屬(不含隨軍、離退休安置或工作調動)須取得該地區常住戶口滿5年,且有獨立合法產權的住房。
?、谠谶呥h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蹜饡r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芤驊鹨蚬職埖?。
(5)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滿15年的軍隊轉業干部,不符合到直轄市、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和副省級城市安置條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地級城市安置。
(6)夫婦同為軍隊干部的,雙方或者一方轉業,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部隊駐地安置;未婚或者離異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比照駐地軍隊干部配偶隨軍條件予以安置。
(7)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干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4、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安置問題有何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干部同時接收安置。
隨調配偶為公務員、且符合公務員轉任規定的,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主要在事業單位和企業妥善安置。對安排到實行勞動合同制、聘用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隨調配偶,應當給予3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5、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計劃分配軍轉干部有哪些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于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 3 年適應期。
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6、企業接收安置計劃分配軍轉干部有何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干部本人志愿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干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7、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待遇是如何規定的?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準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于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退休待遇。但不適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干部。
(3)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4)軍隊轉業干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轉業后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5)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
8、在計劃安置中對接收單位和部門有哪些要求?
按照《關于改進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國轉聯〔2012〕1號)要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是指令性計劃,必須無條件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認真落實國家和上級下達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計劃,不得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干部。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干部或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應采取通報批評、行政問責等措施予以糾正,或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考試錄用、聘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9、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如何確定?
按照《關于2006年度及以后計劃分配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待遇確定辦法的通知》(國發〔2008〕8號)規定,分配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的基本工資,比照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工資或績效工資,比照原軍隊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相對應的地方同等條件人員,根據不同情況分類確定;津貼、補貼、資金等工資待遇,按同等職務等級(專業技術職務)同等條件地方人員的規定執行。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資金等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10、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軍隊轉業干部的職務安排有何規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規定,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并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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