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全文解讀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全文解讀
2016年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發布《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在目前法律上對直播這個行業進行了總結,那么,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新規有哪些內容,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全文解讀。一起來看看吧。
首次明確“互聯網直播”的定義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一次這么明確的界定了互聯網直播的定義,即“指基于互聯網,以視頻、音頻、圖文等形式向公眾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的活動“。至少內涵有幾條:
1.直播的內容形式肯定是不止于視頻,還包括音頻,那么現時中存在的各類手機電臺類app,肯定是第一位要受制的對象,這些手機fm平臺經常會有直播節目出來,還有課程和演講類app也是受到約束的。還有比較有意思的是,微信群語音直播和類似知乎live類,能夠事后隨時返回重播類直播,也能納入本規定么?
2.是直播必須是“向公眾直播”,此處的公眾,應當界定為“不特定的公眾”,而不是僅僅是數量計算,如果能讓任何一個互聯網用戶隨時通過點擊鏈接觀聽直播的,才能算是向公眾直播,那種局限于特定群體的直播不應算作是向公眾直播,這類所謂的特定群體,包括公司內部會議直播、有資格條件準入的直播(如基金對合格投資人的直播等),至于說加入直播要不要付費,個人認為不能成為準入。
3.是“持續發布實時信息”,這里所稱的持續發布實時信息,當是指畫面、音頻的“持續”和“實時”,持續并沒有時長的約束,故在此并沒有多少分量,關健時“實時”,即直播活動畫面及播出時間,應當和觀聽直播的用戶,在北京時間或者其它時區時間保持在同一時間點,當然,是否延時不能成為抗辯的理由。
新聞直播首次明確“雙資質”
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服務,首次提出了“雙資質”要求,即: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直播發布者在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時,都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并在許可范圍內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這里有兩點是必須要非常引起重視的,否則不論是互聯網直播平臺,還是對直播發布者(包括直播網紅,大v)都是非常“危險”的。
1.是互聯網直播平臺和直播發布者,都該知道并區分什么屬于“新聞”,什么不是“新聞”。如果自己的商業模式下,自己每天直播的都是“新聞事件”,那早點放手吧。根據2005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規定,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說白了“新聞”有三類,一是時政,二是突發事件,三是新聞評論,所以如果城里哪里突發大火,你就不要提個手機亂直播了。其它的我們平日里的講的“新聞”很多是算不上新聞,例如非突發的經前期籌備而成的論壇、電影新書發布會,dot2直播、吃飯睡覺唱歌直播,以及公司或一般行業的“新聞”,都其實算不上新聞,放心播。
2.雙資質問題。這點確實有點特殊,以往只要求平臺有相應的資質,發布者就可以發布了,例如網絡出版服務,在微信公眾平臺上發文就不需要個人也有這個資質。新聞領域,確定直播平臺和直播發布者都必須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這就要求直播平臺在前期合規時嚴格審查發布者資質,否則應承擔責任。
3.另外,要注意的是,對新聞的轉載也是需要《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信息的搬運工也不是這么好當的。因為2016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目前仍在征求意見中)規定:通過互聯網站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以及提供新聞信息發布平臺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網絡表演、視聽和直播三者關系有待界定
新規第六條規定,通過網絡表演、網絡視聽節目等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這仍然是需要厘清的規定,網絡表演、視聽節目和互聯網直播到底什么關系,如果要開展網絡直播,要拿雙證還是其中一證即可?
2016年9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還下發了《關于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重申相關規定,要求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機構依法開展直播服務。該通知要求的核心在于:未持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的機構和個人,不得通過互聯網直播間以個人網絡演藝形式開展直播業務,也不得利用網絡直播平臺(直播間)開辦新聞、綜藝、體育、訪談、評論等各類視聽節目。這個新聞當時引起了直播行業大討論,但仍留下了兩個疑團,一是廣總只發了新聞,未發全文,在法律上而言,沒有明文的法規都只能算是“領導講話“。二是留給行業一個疑問,即通知中所謂的要辦視聽證,根據上下文是僅限于“新聞時政”類節目,還是也包括秀場等直播。
網絡直播準入和審核規范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就網絡直播,對直播平臺提出了很高的審核要求,其第七條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主體責任,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健全信息審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應急處置、技術保障等制度。”說白了,起碼下次網信辦來突襲檢查平臺時,平臺總得拿出這些規章管理制度吧,否則罰罰罰。在系列審核義務中,有幾點比較重要:
1.進行分類管理。對圖文、視頻、音頻等直播內容加注或播報平臺標識信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后發管理(先審后發還叫直播么?)。
2.是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管理人員。
3.是要具備隨時“斷網”的能力。即“應當具備即時阻斷互聯網直播的技術能力”,嗯,拔網線或電源線的事,就交給技術員吧。
4.用戶準入審核要求。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互聯網直播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對互聯網直播發布者進行基于身份證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的認證登記。這些信息以后要進行“分類管理”,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并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5.用戶黑名單制度。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冊賬號,并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黑名單通報制度。
不管如何,大家繼續看,也希望這個行業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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