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險繳費查詢
對于上海生育保險新規你了解多少,有哪些政策是與你息息相關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上海生育保險繳費查詢,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條件、流程、標準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條件
1、2016年7月1日以后足額繳納生育保險的女職工;
2、所花生育醫療費用符合計劃生育相關規定。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流程
1、申請
攜帶生育保險報銷材料到生育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2、受理
生育保險管理中心受理并收取生育保險報銷材料,申領人確認并簽字。
3、審核
審核生育保險材料,著重審核材料的缺漏、真實性,并致電醫療機構、計生部門求證。
5、匯款
生育保險管理中心審核材料完成后,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聯匯款到申領人賬戶。
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標準
一、上海生育保險繳費不滿一年的
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繳費期限不滿1年的,生育生活津貼為2892元。
二、上海生育保險繳費滿一年的
1、上海生育醫療費報銷
①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3000元;
②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500元;
③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300元。
2、上海生育津貼報銷標準
①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產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③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④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
⑤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3、上海生育生活津貼報銷標準
①從業婦女
(1)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2)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海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3)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
②失業婦女
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
上海生育保險報銷材料
1、個人有效身份證;
2、《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3、上海市生育出具《生育醫學證明》;
4、外省市生育的出具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出院小結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5、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生育的攜帶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6、申請人在上海市開立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上海市范圍內任意銀行);
7、生育保險委托他人辦理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
2017年上海生育保險新規
關于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滬人社福發[2016]22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生育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生育女職工依法合規、及時足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現對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且符合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女職工生育、流產的,可以按規定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二、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三、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已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四、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016年4月29日
生育津貼如何申領?
申領地點:就近的各街道、鎮(鄉)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或各區縣社保分中心
申領時間: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無時間限制,符合條件的生育婦女生產或流產后攜相關材料辦理。
申領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2、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上海市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審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
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攜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出院小結和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在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生育的,需攜帶當地醫療機構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順產或流產)的病歷證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譯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范圍內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折)復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上海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農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
這些要點你必須知道
一、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合法生育可領取生育津貼
根據《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及相關配套政策,從業婦女只要繳納了生育保險即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待遇。
“三險”女職工自2016年4月起,即可按規定由用人單位開始繳納生育保險,因此自2016年4月起生育的原繳納“三險”改為繳納“五險”的女職工,也都可以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生活津貼。
近期,本市還發布了《關于申領本市生育保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6〕22號,以下簡稱“22號文”),其中對《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中領取待遇的標準又做了進一步放寬。
原辦法中要求女職工需參加社會保險滿12個月,才能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用人單位上年度的月均收入水平全額申領生育生活津貼,但新辦法中則明確:“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全額支付。”
“十月懷胎,一朝分娩”,這也就意味著,女職工只要在生育時連續繳費滿9個月,即一般情況下只要懷孕時就已經開始正常繳費的,就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額申領生育津貼。
二、特殊情況下,可要求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生育津貼
那么,若參保女職工生育時,尚不滿足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滿9個月的條件,是否只能按原辦法規定以最低標準申領生育生活津貼呢?當然不是的!
“22號文”也做出了新的規定:
“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用人單位為其累計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12個月且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滿9個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已繳費月數÷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職工生育、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撥付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舉個例子來說明——
一孕婦的預產期是2016年7月,自2016年4月起至生育的7月計算,累計繳費應當為3個月。(注:本市社會保險為隔月征收,因此7月份的費用要到8月份繳納)
若其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收入為6000元,那么她可以向社保中心申領3/12的生育生活津貼,即1500元/月×(產假+生育假);
而余下的9/12的生育生活津貼,即4500元/月×(產假+生育假),則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先行支付。
當然,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的費用,最終還是由社保基金來承擔,只要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后,就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返還已先行支付的費用。
這樣一來,即保證了給那些詐騙生育保險基金的人關上了大門,也保障了正常情況下女職工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權利不受影響,更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用人單位保障女職工的“三期”特殊勞動保護。
因為若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后,違法解雇女職工造成不能達到“用人單位為該職工累計繳費滿12個月或者連續繳費滿9個月”的要求的,用人單位也就無法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返還先行支付的待遇了。
提醒
“22號文”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那么如果恰巧有原繳納“三險”的女職工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之間生育的,那么還是只能按2892元/月的標準向社保機構申領。
但是若2892元/月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本人生育前工資待遇平均水平或不足其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不足部分仍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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