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保藥品查詢
上海醫保藥品查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條關于藥品的定義: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上海醫保藥品查詢,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查詢醫保范圍的藥品
1、明確是什么藥品。
2、打開“上海醫保”網站。
3、在“常用信息查詢”,點擊“醫保范圍藥品查詢”。
4、出現查詢界面。
5、輸入藥品名稱及分類,查詢。
6、得到查詢結果。是要保范圍I可以報銷部分。
7、如果查詢沒有結果,則表明不是醫保范圍藥品。
醫保藥品劃分新計費標準
這次藥品價格改革,對醫療保險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逐步建立市場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中,要充分發揮醫療保險的控費作用,促進藥品市場的合理價格。 其中一項關鍵的政策措施是,醫保部門要制定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對此, 人們很關注, 社會很期待,也有不少專家按自己的理解推測和闡述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的定義、內涵。
何為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還需要了解我國現行的醫保基金支付的分擔政策。現行的醫保基金主要支付參保患者的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并將參保患者發生的藥品費用 和診療費用一并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按照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的規定,由醫保基金和參保患者分別負擔,并沒有對藥品費用和診療費用分開支 付。即使一些地方實行按病種付費、床日付費,個人的費用分擔,也是對藥品和診療費用一并計算后的醫療費用分擔。
何為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還要從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即市場主導藥品價格機制說起。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么是醫療保險參與的藥品市場和市場價格機制。在現行的藥品市場體系中,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患者,對使用的藥品是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 點藥店結算費用的, 既不和藥品生產企業結算,也不和藥品批發企業結算。 因此,醫療保險基金參與的市場,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作為藥品提供方,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患者作為支付方構成的藥品零售市場。而形成合理藥品價格的 市場機制,就是由這4個零售市場主體,通過公平的協商機制和程序,達成供需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協議。
何為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還需要認清一個基本的現實,就是我國現有的職工醫保、 居民醫保、新農合3個制度。由于這3個制度的保障水平和費用分擔政策不同;我國絕大部分醫保基金還是地級統籌,甚至是縣級統籌,這意味著醫保基金這個市場 主體并非是全國統一,而是有幾百個。
現在,社會上對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的說法有多種。然而,結合上面所說的3個問題,筆者認為以下說法是行不通的。
說法一:在醫院和藥店零售價的基礎上,由醫保基金支付1個固定費用額度,差額部分由參保患者負擔。這個說法存在說法二的所有問題和矛盾。 另外,3個不同保障水平的制度難道也要制定3個不同的基金支付固定額度嗎?而且,醫保基金只承擔固定額度,如果醫院和藥店的零售價上漲,全部風險都要參保 患者承擔。這與建立醫保制度分擔參保患者費用風險的基本功能定位相抵觸。
說法二:在醫院和藥店零售價的基礎上,由醫保基金和參保患者按比例分擔。除了和目前的分擔政策相矛盾外,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不符合市場機制,即醫院和藥店單 方面定價,醫保基金和參保患者只能被動支付,如果醫院和藥店不斷提價,醫保基金和參保患者的負擔都會增加,達不到引導市場合理價格的目的。
筆者認為, 在現實情況下,“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是醫保基金和參保患者共同就某一藥品向藥品提供方 (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藥店)結算費用的基準。參保患者使用醫保目錄內的藥品,按照這一基準計算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費用,并與診療費用合并后,按現行3個制度的分擔 政策,由醫保基金和參保患者分別承擔醫藥費用。
說法三:像德國或臺灣地區的“醫保支付價”。德國或臺灣地區對大多數藥品制定了 “醫保支付價”。他們的病人從醫院門診和藥店拿藥時,醫保基金按 “醫保支付價”與醫療機構和藥店結算藥品費用,病人額外付一個固定額度的費用。
德國住院病人采用按病種分組付費方式支付,不單獨對住院藥品用 “醫保支付價” 結算藥品費用。臺灣地區對住院部分按項目付費的病種, 由醫保基金按 “醫保支付價”結算費用,而參保患者根據醫院級別、每天額外負擔一個固定額度費用。
可以看出,兩地無論是住院還是門診,患者分擔費用并不包含在“醫保支付價” 中。 這和我國現行醫藥費用的 “3條線” 分擔政策不是一碼事。由于德國和臺灣地區只有1個制度,且待遇水平統一,他們制定1個 “醫保支付價”是可行的。但我國有3個保障水平不一的制度,并且在短期內不可能實現待遇一致。因此,不可能為了體現保障水平差異的現實,對1個藥品制定職 工醫保支付價、居民醫保支付價、新農合醫保支付價。
這個定義有以下內涵:一是參保患者按照現行的分擔政策和標準,承擔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部分醫藥費用,其余費用由醫保基金承擔。
二是無論醫院和藥店掛出的零售價格是多少,醫保部門要與醫療機構或藥店協商,確定一個結算藥品費用的基準,即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三是按照這個計算基準和用藥量計算的藥品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并和其他符合醫保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合并為一個總的醫保范圍內的醫藥費用。
筆者認為,這個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的定義和內涵,不僅尊重了服務提供方和費用方的出價權,而且體現了雙方協商確定結算標準的市場機制, 可以發揮醫保控費、引導藥品市場價格合理形成的作用。同時,也考慮到了現行3個制度待遇水平不同,并與現行分擔政策相適應,是可操作的。
這次藥品價格改革,對醫療保險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逐步建立市場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中,要充分發揮醫療保險的控費作用,促進藥品市場的合理價格。 其中一項關鍵的政策措施是,醫保部門要制定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對此, 人們很關注, 社會很期待,也有不少專家按自己的理解推測和闡述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的定義、內涵。
何為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還需要了解我國現行的醫保基金支付的分擔政策。現行的醫保基金主要支付參保患者的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并將參保患者發生的藥品費用 和診療費用一并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按照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的規定,由醫保基金和參保患者分別負擔,并沒有對藥品費用和診療費用分開支 付。即使一些地方實行按病種付費、床日付費,個人的費用分擔,也是對藥品和診療費用一并計算后的醫療費用分擔。
何為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還要從這次改革的基本思路,即市場主導藥品價格機制說起。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么是醫療保險參與的藥品市場和市場價格機制。在現行的藥品市場體系中,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患者,對使用的藥品是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和定 點藥店結算費用的, 既不和藥品生產企業結算,也不和藥品批發企業結算。 因此,醫療保險基金參與的市場,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作為藥品提供方,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患者作為支付方構成的藥品零售市場。而形成合理藥品價格的 市場機制,就是由這4個零售市場主體,通過公平的協商機制和程序,達成供需雙方都能接受的價格協議。
何為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還需要認清一個基本的現實,就是我國現有的職工醫保、 居民醫保、新農合3個制度。由于這3個制度的保障水平和費用分擔政策不同;我國絕大部分醫保基金還是地級統籌,甚至是縣級統籌,這意味著醫保基金這個市場 主體并非是全國統一,而是有幾百個。
現在,社會上對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的說法有多種。然而,結合上面所說的3個問題,筆者認為以下說法是行不通的。
說法一:在醫院和藥店零售價的基礎上,由醫保基金支付1個固定費用額度,差額部分由參保患者負擔。這個說法存在說法二的所有問題和矛盾。 另外,3個不同保障水平的制度難道也要制定3個不同的基金支付固定額度嗎?而且,醫保基金只承擔固定額度,如果醫院和藥店的零售價上漲,全部風險都要參保 患者承擔。這與建立醫保制度分擔參保患者費用風險的基本功能定位相抵觸。
說法二:在醫院和藥店零售價的基礎上,由醫保基金和參保患者按比例分擔。除了和目前的分擔政策相矛盾外,一個重要的問題是不符合市場機制,即醫院和藥店單 方面定價,醫保基金和參保患者只能被動支付,如果醫院和藥店不斷提價,醫保基金和參保患者的負擔都會增加,達不到引導市場合理價格的目的。
筆者認為, 在現實情況下,“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是醫保基金和參保患者共同就某一藥品向藥品提供方 (定點醫療機構、 定點藥店)結算費用的基準。參保患者使用醫保目錄內的藥品,按照這一基準計算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藥品費用,并與診療費用合并后,按現行3個制度的分擔 政策,由醫保基金和參保患者分別承擔醫藥費用。
說法三:像德國或臺灣地區的“醫保支付價”。德國或臺灣地區對大多數藥品制定了 “醫保支付價”。他們的病人從醫院門診和藥店拿藥時,醫保基金按 “醫保支付價”與醫療機構和藥店結算藥品費用,病人額外付一個固定額度的費用。
德國住院病人采用按病種分組付費方式支付,不單獨對住院藥品用 “醫保支付價” 結算藥品費用。臺灣地區對住院部分按項目付費的病種, 由醫保基金按 “醫保支付價”結算費用,而參保患者根據醫院級別、每天額外負擔一個固定額度費用。
可以看出,兩地無論是住院還是門診,患者分擔費用并不包含在“醫保支付價” 中。 這和我國現行醫藥費用的 “3條線” 分擔政策不是一碼事。由于德國和臺灣地區只有1個制度,且待遇水平統一,他們制定1個 “醫保支付價”是可行的。但我國有3個保障水平不一的制度,并且在短期內不可能實現待遇一致。因此,不可能為了體現保障水平差異的現實,對1個藥品制定職 工醫保支付價、居民醫保支付價、新農合醫保支付價。
這個定義有以下內涵:一是參保患者按照現行的分擔政策和標準,承擔納入醫保支付范圍的部分醫藥費用,其余費用由醫保基金承擔。
二是無論醫院和藥店掛出的零售價格是多少,醫保部門要與醫療機構或藥店協商,確定一個結算藥品費用的基準,即醫保藥品支付標準。
三是按照這個計算基準和用藥量計算的藥品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并和其他符合醫保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合并為一個總的醫保范圍內的醫藥費用。
筆者認為,這個 “醫保藥品支付標準”的定義和內涵,不僅尊重了服務提供方和費用方的出價權,而且體現了雙方協商確定結算標準的市場機制, 可以發揮醫保控費、引導藥品市場價格合理形成的作用。同時,也考慮到了現行3個制度待遇水平不同,并與現行分擔政策相適應,是可操作的。
從近年來醫保支付制度改革的實踐來看,在醫藥政府定價的框架下, 采取了控制醫院醫療費總量、按病種確定醫保基金支付額度、 按人頭向社區醫療機構包干門診統籌費用等所謂的 “付費方式改革”。但是這些改革措施如何落實,落實到什么地步也是一個需要深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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