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體系有哪些(2)
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行人的要求
對行人的要求有:⑴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各省、市、自治區制定的實施辦法等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⑵必須遵守車輛、行人各行其道的規定。借道通行時,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行人優先通行;⑶必須遵守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規定,即 “紅燈停、綠燈行、黃燈警告要注意”;⑷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規定;⑸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與管理;⑹不準在道路上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或在車行道內坐臥、停留、嬉鬧等;⑺不準強迫、指使、縱容他人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意義
在我國現代化建設過程中。多年安全生產工作實踐表明,對企業搞好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具有法律約束力,使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有了保障。同時.為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我國的安全生產法規是以搞好安全生產,保證勞動者得到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勞動條件,使生產的效率等到保障和提高,它對整個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具有用國家強制力推行的作用.指導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加速技術改造的步伐
1,要求人人都要遵守,為勞動者提供安全,通過安全生產立法,把這項工作擺上領導和管理的議事日程、經濟規律和生產規律、保障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健康為目的的、工業衛生,推動了各級領導特別是企業領導對勞動保護工作的重視,這就迫使企業領導在生產經營決策上,保證企業效益的實現和國家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安全生產是企業十分關切,以改善勞動條件,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合法權益、設備上規定實現安全生產和保障職工安全健康所需的物質條件,這樣必然會激發他們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也從生產技術上,促進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尊重群眾,關系到他們切身利益的大事。
4、法規對生產的安全衛生條件提出與現代化建設相適應的強制性要求,從而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和效益,協調人與人之間,推動社會生產力的提高。
2,從而產生間接生產力作用,必然提高生產過程的安全性。同時,職工能夠在符合安全健康要求的條件下從事勞動生產,從而促使勞動生產率的大大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法規和標準的遵守和執行,維護生產的正常秩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制化管理安全生產法規是加強安全生產法制化管理的章程,為生產經營者提供可行、安全可靠的生產技術和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為出發點,很多重要的安全生產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各個方面加強安全生產.推進生產力的提高、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責,尊重自然規律、健康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它從管理上規定了人們的安全行為規范。安全生產法律、裝備上采取相應措施,以及在技術,安全生產法規以法律形式、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所必須遵循的客觀規律,也是按照科學辦事。
3、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促進企業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規反映了保護生產正常進行,由于它是一種法律規范
新《安全生產法》十大亮點
一、堅持以人為本,推進安全發展
新法提出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充分體現了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確處理重大險情和事故應急救援中“保財產”還是“保人命”問題等方面,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為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確安全生產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推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新法將堅持安全發展寫入了總則。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產方針和工作機制
新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安全第一”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健康為代價換取發展和效益。“預防為主”要求把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心放在預防上,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打非治違”,從源頭上控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治理”要求運用行政、經濟、法治、科技等多種手段,充分發揮社會、職工、輿論監督各個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十二字方針”,總結實踐經驗,新法明確要求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機制,進一步明確各方安全生產職責。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職工參與是基礎,政府監管是關鍵,行業自律是發展方向,社會監督是實現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目標的保障。
三、強化“三個必須”,明確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地位
按照“三個必須”(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一是新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二是新法明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將其統稱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三是新法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為執法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
鄉鎮街道是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基礎,有必要在立法層面明確其安全生產職責,同時,針對各地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的安全監管體制不順、監管人員配備不足、事故隱患集中、事故多發等突出問題,新法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五、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做好安全生產工作,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是根本。新法把明確安全責任、發揮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作出三個方面的重要規定:一是明確委托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然由本單位負責;二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三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七項職責。
六、建立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制度
新法把加強事前預防、強化隱患排查治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并向從業人員通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制度。二是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三是對未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行政處罰。四是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采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的權力。
七、建立安全生產標準化制度
安全生產標準化是在傳統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基礎上,根據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企業生產工藝特點,借鑒國外現代先進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統的、規范的、科學的安全管理體系。201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2011年《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均對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近年來,礦山、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取得了顯著成效,工貿行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正在全面推進,企業本質安全生產水平明顯提高。結合多年的實踐經驗,新法在總則部分明確提出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這必將對強化安全生產基礎建設,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持續提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八、推行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
為解決中小企業安全生產“無人管、不會管”問題,促進安全生產管理隊伍朝著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國家自2004年以來連續10年實施了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21.8萬人取得了資格證書。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萬人注冊并在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新法確立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并從兩個方面加以推進:一是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建立注冊安全工程師按專業分類管理制度,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九、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新法總結近年來的試點經驗,通過引入保險機制,促進安全生產,規定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具有其他保險所不具備的特殊功能和優勢,一是增加事故救援費用和第三人(事故單位從業人員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賠付的資金來源,有助于減輕政府負擔,維護社會穩定。目前有的地區還提供了一部分資金用于對事故死亡人員家屬的補償。二是有利于現行安全生產經濟政策的完善和發展。2005年起實施的高危行業風險抵押金制度存在繳存標準高、占用資金量大、缺乏激勵作用等不足。目前,湖南、上海等省(直轄市)已經通過地方立法允許企業自愿選擇責任保險或者風險抵押金,受到企業的廣泛歡迎。三是通過保險費率浮動、引進保險公司參與企業安全管理,有效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十、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一是規定了事故行政處罰和終身行業禁入。第一,將行政法規的規定上升為法律條文,按照兩個責任主體、四個事故等級,設立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八項罰款處罰規定。第二,大幅提高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罰款金額:一般事故罰款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較大事故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重大事故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特別重大事故五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罰款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第三,進一步明確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是加大罰款處罰力度。結合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規模等實際,新法維持罰款下限基本不變、將罰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數罰則不再將限期整改作為前置條件,反映了“打非治違”、“重典治亂”的現實需要,強化了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震懾力,也有利于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
三是建立了嚴重違法行為公告和通報制度。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建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庫,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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