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69條
勞動合同法第69條
中國勞動法在不同時期呈現不同的勞動法理念內涵,這是由不同時期歷史特點決定的。下面是學習啦小編為你整理的勞動法第69條,希望你喜歡。
勞動法第69條
【職業技能資格】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
(二十三)用人單位招錄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從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中優先錄用。要進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相關職業的準入辦法。勞動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門要加大對就業準入制度執行情況的監察力度。對違反規定、隨意招錄未經職業教育或培訓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處罰,并責令其限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就業準入的法規和政策。
(二十四)全面推進和規范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加強對職業技能鑒定、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評價、職業資格證書頒發工作的指導與管理。要盡快建立能夠反映經濟發展和勞動力市場需要的職業資格標準體系。
《職業技能鑒定規定》(1993年7月9日)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等級的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以下統稱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十五條 職業技能鑒定的對象:
(一)各類職業技術學校和培訓機構畢(結)業生,凡屬技術等級考核的工種,逐步實行職業技能鑒定;
(二)企業、事業單位學徒期滿的學徒工,必須進行職業技能鑒定;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社會各類人員,根據需要,自愿申請職業技能鑒定。
第十六條 申報職業技能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可向當地職業技能鑒定站(所)提出申請,由職業技能鑒定站(所)簽發準考證,按規定的時間、方式進行考核或考評。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職業技能鑒定證書制度。
(一)對技術等級考核合格的勞動者,發給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對技師資格考評合格者,發給相應的《技師合格證書》或《高級技師合格證書》;
(二)《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是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憑證,同時,按照勞動部、司法部勞培字<1992>1號《對出國工人技術等級、技術職務證書公證的規定》,是我國公民境外就業、勞務輸出法律公證的有效證件;
(三)上述證書由勞動部統一印制,勞動行政部門按規定核發。
《職業資格證書規定》(1994年2月22日)
第二條 職業資格是對從事某一職業所必備的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職業資格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從業資格是指從事某一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起點標準。執業資格是指政府對某些責任較大,社會通用性強,關系公共利益的專業(工種)實行準入控制,是依法獨立開業或從事某一特定專業(工種)學識、技術和能力的必備標準。
第三條 職業資格分別由國務院勞動、人事行政部門通過學歷認定、資格考試、專家評定、職業技能鑒定等方式進行評價,對合格者授予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四條 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對申請人專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用的主要依據。
第五條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遵循申請自愿,費用自理,客觀公正的原則。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都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申請相應的職業資格。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關于進一步推動職業學校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意見》(2002年11月29日 勞社部發[2002]21號)
三、各地勞動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門要依據國家職業標準,結合職業學校的特點、培養目標、專業設置、教學要求,研究確定職業學校畢業生參加職業資格考核鑒定的具體辦法。職業學校畢業生申請職業技能鑒定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考試,應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規范的職業名稱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類別進行。同時,鼓勵職業學校學生在校學習多種職業技能,實現一專多能,拓寬就業渠道。四、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按照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積極做好職業學校畢業生職業技能鑒定工作。經勞動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門認定,職業學校所設專業的教學內容與國家職業標準要求相符合的,其畢業生申請參加中級以下(含中級)職業技能鑒定時,理論課考試成績合格者可視為鑒定理論考核合格,按照職業技能鑒定有關規定只進行操作技能考核。對于培養學生復合技能的專業,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職業理論和技能外,應增加應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綜合能力的考核。
國家級重點職業學校以及少數教學質量高、社會聲譽好的省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的主體專業,經勞動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門認定,其畢業生參加理論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者,可視同為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發給相應的中級職業資格證書。
七、大力推進勞動預備制度的實施。各級各類職業學校要面向城鄉未能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廣泛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要加強對農村準備從事非農產業工作或進城務工的人員開展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和培訓,努力提高他們的職業技能水平和職業道德、法制觀念等綜合素質,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同時,要積極面向下崗失業人員和已經在城市務工的農村青年開展職業教育和培訓,引導和組織他們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對學習和培訓合格者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對技能鑒定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幫助他們提高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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