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佛山勞動法員工休假情況介紹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的歷史進程向前推進,勞動法才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員工的合理休假是受勞動法保護的,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佛山的員工休假情況,大家一起來了解下吧。
佛山勞動法休假
一、勞動法工作時間事假病假加班費規定
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探親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喪假:
員工休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之法律規定: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營企業職工休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
工傷假:
《企業職工工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30年以上的為30個月。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注意:職工病假期間遇有國家法定節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公休假星期六、日)時,應算作病假期間病假的待遇:病假在六月內,按連續工齡的長短發給工資,不滿2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2—4年的,本人工資的70%,4—6年的,發給本人工資80%,6 —8年,支付本人工資的90%。8年以上者,發給其100%。停止工作醫療期超過6個月的,發給疾病救濟費。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發給本人工資40%,1 —3年者,發給本人工資50%,3年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60%。
事假:
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關于事假的待遇,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是企業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同時在公司的規章制度應有明確規定的。
勞動法概念
勞動法是指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離不開調整勞動關系這一核心內容。
明確以下幾點:勞動法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法》是國家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而制定頒布的法律。從狹義上講,我國《勞動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屆人大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廣義上講,《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以及調整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勞動法》作為維護人權、體現人本關懷的一項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稱為第二憲法。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策及錄用職工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技術規程等。
以上內容,在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布的。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法案例分析
企業破產安置有方,職工無據訴請被駁回
企業因經營不善被宣告破產,企業按公司職工安置方案及政府文件的規定,對原告進行安置,但原告以自己應按工傷有關文件安置、自己應屬解除勞動合同范圍為由申請仲裁,被駁回后不服,向法院起訴。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勞動爭議糾紛,判決駁回原告老張的訴訟請求。
老張原系S集團有限公司職工。1977年9月因工受傷。2004年5月,老張與S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8年6月,因S集團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法院裁定破產清算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6月29日,S集團有限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2008年9月,S集團有限公司經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表決通過了《職工安置方案》,對安置事宜進行了明確。
根據安置方案,S集團有限公司對原告老張實行內養,發給原告每月350元基本生活費,同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至退休。原告拒絕該種安置方式,亦拒絕領取被告發放的基本生活費。2008年11月10日,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定,原告勞動功能障礙鑒定為六級。后原告以自己應按工傷有關文件安置、自己應屬解除勞動合同范圍為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30000余元,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000余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0000余元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0000余元。該委于2009年8月裁決駁回原告的申訴請求。原告不服,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老張原系S集團有限公司職工,該公司被宣告破產后,根據《關于做好國有企業破產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經職代會表決通過了企業職工安置方案,該方案確定的時點為2008年8月31日,此時原告距退休年齡已不足五年,按照該安置方案規定,原告屬內養人員,由被告發給原告基本生活費和各項社會保險費至退休,原告與S集團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至原告退休前仍未終止,故原告要求確認與S集團有限公司的勞動合同終止并要求被告支付工齡經濟補償金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原告1977年9月因工受傷,而《工傷保險條例》是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故原告要求按《工傷保險條例》支付一次性費用無法律依據,且安徽省人民政府曾于1997年2月20日制定了《安徽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該辦法對施行前發生工傷職工的一次性費用不予補發。同時,安置方案中該款已明確表示原告作為工傷人員僅可按勞動部門認定的等級享受相應政策性補助,即工傷復發治療費,并非按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綜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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