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最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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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關于產品標識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產品標識標注在法律中是有明文規定的。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產品標識標注規定,供大家參考!
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產品標識,引導企業正確地標注產品的標識,明示產品質量信息,保護企業、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產品標識是指用于識別產品及其質量、數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種表示的統稱。
產品標識可以用文字、符合、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物等表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其標識的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標識的標注另有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其規定。
第四條 產品應當具有標識。
裸裝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五條 除產品使用說明外,產品標識應當標注在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
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的,在產品或者產品銷售包裝上可以僅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限期使用的產品,在產品或者產品的包裝上還應當標注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規定的其它標識內容可以標注在產品的其他說明物上。
第六條 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
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于相應中文。
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七條 產品標識應當清晰、牢固,易于識別。
第八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產品名稱。產品名稱應當表明產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用戶、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如標注“奇特名稱”、“商標名稱”時,應當在同一部位明顯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
第九條 產品標識應當有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的,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
進口產品可以不標原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但應當標明該產品的原產地(國家/地區,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進口商或者銷售商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進口產品的原產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予以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相應予以標注:
(一)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對其生產的產品,應當標注各自的名稱、地址;
(二)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體公司的生產基地,對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集團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
(三)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相互協作,但又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應當標注各自的生產者名稱、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業為委托人加工產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在該產品上應當標注委托人的名稱和地址;
(五)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的外國企業,其生產的產品可以標注該辦事機構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最新產品標識標注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依據]為加強對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標識標注行為,防止質量欺詐,保護企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調整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含分裝)、銷售的食品,其標識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食品標識標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進口食品,其標識標注應當遵守本規定。
出口食品的標識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標注。
第三條 [概念界定]本規定所稱食品標識,是指用以表示食品名稱、質量、數量、特征、特性、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產和銷售商等相關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以及其他說明的總稱。
第四條 [管理體制]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對全國食品標識的標注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標識的標注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食品標識標注的內容
第五條 [附加標識要求]食品應當附加標識,食品標識標注的內容必須與食品的真實屬性相一致。現做現買、即時加工并直接以裸露形式進行銷售的食品可以不附加標識。但通過包裝運輸進入市場后再以裸露形式進行銷售的食品,應當在其運輸包裝上按照本章有關規定標注標識。
第六條 [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食品標識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
第七條 [進口食品要求]用于銷售的進口食品應當有中文標識。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中文的食品名稱、凈含量、原產地(國家/地區)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或者銷售商的名稱和地址、生產(分裝)日期和保質期,以及根據食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注的主要成份及其含量。
第八條
[食品名稱]食品標識應當有食品名稱。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稱或者俗名;
(三)標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 “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注本條(一)、(二)項規定的一個名稱或者分類(類屬)名稱。
(四)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采用含量最多的食品命名,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五)以植物性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某一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主要營養素等特征特性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仿生”或“素”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
第九條
[廠名廠址]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食品標識必須標明食品的真實產地,食品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的地域概念進行標注。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產基地生產加工食品以及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食品標識中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標注按照《產品標識標注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分裝食品應當標注分裝者的名稱及分裝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分裝進口食品的,應當同時標注進口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分裝者的名稱及分裝地址,并注明分裝字樣。
第十條
[生產日期]食品標識應當清晰地標注食品的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和保質期。日期的使用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一條
[凈含量]食品標識應當標注凈含量和瀝干物(固形物)含量。凈含量應當與食品名稱排在食品包裝的同一展示版面。凈含量的標注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十二條
[配料清單及定量標示]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配料清單,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標明配料的定量標示。
食品中含有食品添加劑的,必須在標識中標注“本品含有食品添加劑”,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注明食品添加劑的種類、名稱或者代碼。
第十三條
[標準編號]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經備案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第十四條
[質量等級]企業執行的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其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質量(品質)等級。
第十五條
[食品分類標注]企業執行的標準已明確規定食品分類(類型)的,應當在食品名稱后標注食品分類(類型)。
第十六條
[生產許可證]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QS標志。委托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可以標注委托企業或者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委托企業不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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