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權的法律規定多少米最新標準
采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獲取適度光源的權利。采光權中對距離的規定關乎居民們的切身利益。那你知道法律中對采光權距離的規定詳細到多少米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采光權的法律規定間距規定,供大家參考!
采光權的法律規定多少米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標準,則采光權受到侵害無疑.當然最好了解一下所居住的地方是否還有地方性的規定。住宅的日照標準不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舊房改造可酌情降低。
當一套住宅居室空間總數超過4個,其中有兩個應該獲得日照。采光系數最底值臥室、客廳不得小于1%,窗戶和地面的面積比應為1比7的比例。窗戶的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于2米。 如果是真的影響你的采光,你可以找他協商,必要時到法院起訴解決。
房屋的通風采光權的規定
許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擋陽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響,從維持個人權益的角度出發,希望能夠維護現有日照條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點是必須明確的:采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權利。在1987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節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中,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對于取得住宅產權或使用權的居民來說,采光權不像建筑面積那樣,可通過簡單的定量標準來確定。由于在住宅周圍進行建設時,都會不同程度地遮擋住宅陽光。而我國地域廣闊,南方與北方的日照條件和生活習慣均存在較大差異,如何在處理建筑采光問題上,體現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過各地區根據自己的地方特點,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法規來進行規定。在制定法規的過程中,不可能同時滿足有關各方的全部權益,當出現矛盾時,為兼顧有關各方的權益,有關各方都會相應喪失一部分權益。因此,采光權只是一種有條件的、相對的權利,而不是無條件的、絕對的權利。
另外,我國《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標準,1987年10月1日起試行)第三章第3.1.2條規定:“建筑布局和間距應綜合考慮防火、日照、防噪、衛生等要求,”“建筑布局應有利于在夏季獲得良好的自然通風”。第3.1.3條規定日照標準:“住宅每戶至少有一個居室、宿舍應每層至少有半數以上的居室能獲得冬至日滿窗日照不少于1小時”。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準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可見,采光權雖沒有專門的單項法規,但并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您可以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準提出相關要求。
侵犯采光權應如何索賠
1.民事法律救濟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是指要求正在進行的采光權侵害行為停止,對于己經終止和尚未實施的侵害行為不能適用。采光權權利人應對義務人的采光權侵害行為正在進中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②排除妨礙,是指排除對于對權利人的采光權構成妨害的狀態,這種狀態既包括已經造成損害后果的現實妨礙,也包括可能造成妨礙的現實威脅。權利人承擔采光權侵害行為對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構成現實妨礙或存在妨礙威脅的舉證責任。③賠償損失,是指義務人通過支付一定數額金錢的方式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救濟的責任方式,即通過上文所述各標準,綜合考慮各因素確定賠償范圍及金額。
2.從行政法角度而言,受害方如果認為自身的采光權己經受到了超過一般容忍義務限度的侵害,且認為該侵害結果是由于規劃行政主管機關核發給建設方或者侵權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造成的,利害關系人直接可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2條的規定提起復議,要求其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進行審查,通過行政處罰解決侵害行為,如果對于行政復議機關所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受害方也可以不通過行政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具體行政行為、賠償損失。
房屋采光權賠償標準
建筑日照不足的賠償存在多個標準,類似案例也無傾向性參考標準。結合相關判例,受案法院通常應考慮如下因素:
①被侵權人房屋貶值部分。
如侵權人因其建筑物向高空發展,充分利用了空間,其房屋有了軟大的增值,或者侵權人所蓋的高層建筑物純粹為了商淺論采光權糾紛中的權利保護品房開發,其建成房屋的經濟效益自不待言,與此鮮明對比的是,相鄰一方的房屋因采光受到影響,其房屋在原有價值的基礎上有大幅的下降。因為房屋的價值取決于其位置、方向、采光等關鍵因素,因此應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房屋的原有價值及采光受影響后的價值予以評估,其差額部分應屬賠償范圍。
②被侵權人采取補措施的費用。
被侵權人因采光的需要,需改變原有房屋結構,如增大門窗面積,開天窗等,該項費用應屬賠償范圍。另外,被侵權人因采光不足,室內照明設備使用時間相對延長,對照明設備的使用壽命及能源消耗都有較大影響,因此,將該項費用應酌情予以一次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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