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對事假的續假規定介紹
部隊對事假的續假規定介紹
休假不僅關系到官兵切身利益,而且關乎一支部隊戰斗力的生成。今天學習啦小編就為大家整理收集了一些部隊對事假的續假規定,供大家參考!
部隊對事假的續假規定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期間,由于工作需要完成緊急任務,經領導安排加班加點的,目前不實行加班工資,單位可安排同等時間補休。
(二)年休假
1、休假天數:
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休假7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10個工作日;
工作年限滿20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個工作日。
2、休假原則:
(1)工作年限滿5年、10年、20年的,分別從當年起開始按規定時間休假。年休假天數,以工作日計算,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2)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初根據工作情況,應對本單位職工的年休假做好計劃安排;對每位符合年休假條件的職工都盡可能在當年內安排年休,個別確屬工作原因當年不能安排年休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同意后,可將其假期移至下年使用;對未休假者,不得以經濟和物質形式予以補償。
(3)年休假原則上當年安排使用,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幾次安排。
(4)凡在一年內請病假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或請事假累計超過15個工作日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若在年休假后到年底的時間內,請并事假分別超過以上規定時間的,則在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凡組織安排療養的人員,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如果療養時間少于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可以補足年休假天數。
(6)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兩年以上的,學習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3、假期待遇:年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期間外出活動所發生的一切費用自理。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范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并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 (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并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后,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提高退休費計發比例的相關規定
(一)辦理時間:每月15日——25日
(二)政策依據:
1.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省九屆人大第三十一次會2002年9月26日修訂通過)、川人發〔2003〕33號、綿人發〔2003〕12號。
2.高原高寒地區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國辦發〔1982〕32號、勞人險局〔1984〕4號、川人發〔2003〕67號。
3.省部級勞模及軍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一等功和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成果獎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川勞人險〔1984〕64號、川人退〔1999〕9號、川府發〔1984〕62號。
4.從事教學和教育管理工作30年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國發〔1987〕162號、綿人退〔1994〕18號、綿人退〔1999〕14號。
(三)申報材料:
1.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獨生子女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請示;獨生子女證遺失的需獨生子女調查表原件及復印件。
2.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高寒地區工作過10年以上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高原、高寒地區市(地、州)人事部門或軍隊師以上機關政治部門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人事檔案及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3.符合川勞人險〔1984〕64號和川府發〔1984〕62號文的人員退休時提高退休費比例需: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證書的原件、復印件及享受相關待遇的文件、單位請示。
4.中小學教師教齡滿30年的教師退休提高退休費比例需:教師資格證書、人事檔案、單位請示。
(四)辦理程序:
1.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申請。
2.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3.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領導復審。
4.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5.人事局發文,單位在10個工作日后領取批復。
連續工齡的認定
(一)辦理時間:每月25日——30日
(二)申報材料:人事檔案、相關證明材料、單位請示。
(三)辦理程序:
1.個人向單位提出書面請示。
2.單位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請示。
3.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4.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科務會討論復審。
5.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6.市人事局發文。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撫恤、喪葬、遺屬供養
(一)辦理時間:每月15日——25日
(二)申報材料:單位請示、死亡證明、工資檔案。
(三)辦理程序:
1.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經辦人員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2.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領導復審。
3.報經市人事局領導審批。
4.人事局發文,單位在10個工作日后到工資科領取批復。
部隊對事假請假制度
機關請假管理制度
一、職工因事、婚、喪、探親等必須請假者,必須由本人呈遞請假申請書(并產假需指定保健醫生開具證明),說明請假理由,逐級審批。
二、請假三天以內者,由科主任或護士長簽字同意后,在科室考勤員處備案方可休假。
三、請假三天以上者,需科主任或護士長、上級主管部門、主管院長、院長分別簽署意見后,到人力資源部辦理相關請假手續、備案,方可休假。
四、請假人接到準假通知后,必須將工作交待妥善,方能離開工作崗位,假期滿后必須按期返院,到科室銷假,對超假或不銷假者,均以無故礦工論處。對未經組織同意,擅自離開崗位,連續15天者,單位按自動離職予以除名。
五、各科考勤員要及時登記請假人員及日期,月終報人力資源部。
六、各類休假規定:
1、探親假
① 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指3月底以前轉正的)與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節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職工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體節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親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職工與父母任何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喪偶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親,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② 職工探親原則上一次休完。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分兩次休完的,只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③ 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軍隊干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特殊情況需要再到部隊探親時,經批準,可給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過30天。假期工資照發,往返路費本人自理;軍隊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職工一方團聚的,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定享受休假和報銷往返路費。
④ 職工學徒、見習、試用期間不享受探親假(轉正定級時間在下半年的,當年不享受探親假)。
⑤ 女職工到配偶地點生育,享受生產假,不享受當年探親假,路費可按探親規定報銷一次。
⑥ 職工的配偶與職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親。不再另給探望父母假。
⑦ 職工在探親期間,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應持當地交通部門證明,向人事科申報,在路途多耽誤的時間科研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⑧ 在3月底以前結婚的職工,可享受當年度探望配偶假;當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計3個月,當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親假。
⑨ 五一、國慶、元旦、春節假不包括在探親假之內。
2、病假
① 工作人員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須持本院保健醫生的診斷證明,經所在科室同意方可休息。非保健醫生開的病假條一律無效。
② 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間請并事假,相應延長見習期。
③ 凡探親、事假、工休等在外地因急病就診的職工,應持當地縣級以上醫院出示的證明、病歷、化驗單到保健科換取病假條并辦理手續,否則一律按曠工對待,不給予報銷醫藥費。
④ 工作人員病愈要求恢復工作,需經副主任醫師以上專家出具證明并經醫務科審批,確實可以恢復工作的方可復工。但復工后,不能勝任工作又請病假,則應將其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⑤ 職工病假期間,停發所有各項津貼,工齡10年以內發給職資30%,工齡10--20年發給職資40%,工齡20--30年發給職資50%,工齡30年以上發給職資60%。
3、事假
① 職工個人事情盡量利用工休假和節假日處理,一般不準請事假。因事必須請假者,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嚴格執行審批權限,3天以下由科主任批準,分別報醫務科護理部同意,人事科備案,3天以上由主管領導。科主任、護士長請事假需經分管院長批準,因公外出或病休要告知主管職能科室,以便安排工作。除特殊情況,電話請假、捎口信、捎假條及信件請假續假,一律無效,如缺勤按曠工處理。事假期間的待遇按本院規定執行。一年內病事假累計超過6個月的,扣除工齡一年。
② 職工事假期間,不論工齡長短,一律停發本人工資及各種津貼,事假期間的養老保險全部由個人繳納。
4、產假、婚假、節育手術假
產假、婚假、節育手術假,均按拾計劃生育條例”執行,由保健科同意,院計生辦審批,人事科備查。
5、喪假
工作人員父母(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給喪假3天,超過三天按事假對待。父母、配偶、子女在外地死亡,路程所需時間不計在喪假之內。
6、公傷職工因工負傷,應根據勞動部門有關規定,經技術委員會討論鑒定。確認為工傷后,寫出書面材料,按有關工傷規定享受假期工資和福利待遇。
部隊休假規定條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落實現役軍官休假、探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現役軍官(以下簡稱軍官)依照本規定享受休假、探親待遇。
第三條 軍官休假、探親按照服從軍隊工作需要與兼顧個人愿望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
第四條 軍官一年內只享受休假或者探親中的一項。
第五條 軍官休假或者探親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計。
軍官休假、探親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不得另行規定其他各類假期。
第七條 國家發布動員會令后,所有休假、探親的軍官應當自動結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隊。
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條 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條 在常規動力艦艇上工作的從事飛行工作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條 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地區工作的;
(三)在邊防一線連隊工作的;
(四)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條 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參加工作滿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現役滿25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條 軍官療養一般應當在休假期間安排。當年療養過的軍官,療養時間從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 軍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軍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區工作的,每年可以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區休假。
第十四條 軍隊院校的軍官休假,原則上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
第三章 探 親
第十五條 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45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第十六條 未婚軍官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條 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探親假期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八條 軍官當年內符合探親條件,探親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九條 軍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
第四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首長應當把落實軍官休假、探親制度作為關心部屬、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每年按照規定安排所屬軍官休假、探親。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治機關管理軍官休假、探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部隊工作安排和軍官實際情況,制定軍官休假、探親計劃;
(二)辦理軍官休假、探親的審批呈報工作;
(三)檢查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軍官休假、探親按照下列規定權限審批:
(一)擔任領導職務的營職以上軍官和團級以下單位的非領導職務軍官,由團級單位的首長批準;
(二)擔任領導職務的團級以上軍官,副職軍官由本級正職首長批準,正職軍官由上一級正職首長批準;正大軍區職軍官由中央軍委批準;
( 三)師級以上單位的的非領導職務軍官,由其直接首長批準。
第二十三條 軍官每年的休假、探親假期通常應當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過兩次,累計天數不得超過規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條 除國家發布動員令和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級戰備等任務外,各單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親的軍官。
第二十五條 軍官在休假、探親期間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應當在當年安排補休。
第二十六條 軍官因工作原因當年未能安排休假、探親或者在休假、探親期間被召回未能安排補休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資標準,給予相當未休天數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每半年對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級報告第二十八條 軍官休假、探親乘坐交通工具、中轉住宿的標準及相關費用報銷,按照總后勤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軍隊文職干部休假、探親,按照規定執行。
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干部探親,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進駐特別行政區工作的軍官休假、探親,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軍隊派駐國外、境外工作的人員和留學生休假、探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軍官、文職干部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產假、護理假、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和文職干部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軍委批準、總政治部印發的《關于軍隊干部休假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以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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