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產假休假相關規定介紹
休假 ,一個敏感的字眼,曾幾何時,多少官兵 望假興嘆 。那你知道部隊產假休假是如何規定的嗎?以下是學習啦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部隊產假休假規定,供大家參考!
部隊產假規定
女職工、女軍人生育時可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符合晚育規定的,按各地不同規定增加產假。
男方為軍隊人員,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部隊休假相關規定
第一條為了健全和落實現役軍官休假、探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現役軍官(以下簡稱軍官)依照本規定享受休假、探親待遇。
第三條軍官休假、探親按照服從軍隊工作需要與兼顧個人愿望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
第四條軍官一年內只享受休假或者探親中的一項。
第五條軍官休假或者探親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計。
軍官休假、探親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
第六條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不得另行規定其他各類假期。
第七條國家發布動員會令后,所有休假、探親的軍官應當自動結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隊。
第二章休假
第八條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條在常規動力艦艇上工作的從事飛行工作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條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地區工作的;
(三)在邊防一線連隊工作的;
(四)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條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參加工作滿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現役滿25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條軍官療養一般應當在休假期間安排。當年療養過的軍官,療養時間從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軍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軍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區工作的,每年可以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區休假。
第十四條軍隊院校的軍官休假,原則上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
第三章探親
第十五條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45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第十六條未婚軍官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條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探親假期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八條軍官當年內符合探親條件,探親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九條軍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
第四章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條各級首長應當把落實軍官休假、探親制度作為關心部屬、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每年按照規定安排所屬軍官休假、探親。
第二十一條各級政治機關管理軍官休假、探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部隊工作安排和軍官實際情況,制定軍官休假、探親計劃;
(二)辦理軍官休假、探親的審批呈報工作;
(三)檢查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軍官休假、探親按照下列規定權限審批:
(一)擔任領導職務的營職以上軍官和團級以下單位的非領導職務軍官,由團級單位的首長批準;
(二)擔任領導職務的團級以上軍官,副職軍官由本級正職首長批準,正職軍官由上一級正職首長批準;正大軍區職軍官由中央軍委批準;
(三)師級以上單位的的非領導職務軍官,由其直接首長批準。
第二十三條軍官每年的休假、探親假期通常應當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過兩次,累計天數不得超過規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條除國家發布動員令和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級戰備等任務外,各單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親的軍官。
第二十五條軍官在休假、探親期間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應當在當年安排補休。
第二十六條軍官因工作原因當年未能安排休假、探親或者在休假、探親期間被召回未能安排補休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資標準,給予相當未休天數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每半年對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級報告第二十八條軍官休假、探親乘坐交通工具、中轉住宿的標準及相關費用報銷,按照總后勤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軍隊文職干部休假、探親,按照規定執行。
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干部探親,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進駐特別行政區工作的軍官休假、探親,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軍隊派駐國外、境外工作的人員和留學生休假、探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軍官、文職干部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產假、護理假、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和文職干部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軍委批準、總政治部印發的《關于軍隊干部休假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以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部隊休假相關規定
一、婚假
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假有:
1、按法定結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結婚的,享有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結婚的,課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有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二、產假
女職工、女軍人生育時可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符合晚育規定的,按各地不同規定增加產假。
男方為軍隊人員,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三、休假
(一)軍官的休假
1、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2、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1)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地區工作的;
(3)在邊防一線連隊工作的;
(4)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
3、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參加工作滿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現役滿25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4、軍官療養一般應當在休假期間安排。當年療養過的軍官,療養時間從假期中扣除。
(二)士官的休假
休假只限高級士官享受。
1、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2、士官探親假的時間不含路途往返時間,異地休假時間含路途往返時間。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
四、探親假
(一)軍官的探親假
1、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45天。
2、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參加工作滿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現役滿25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3、軍官當年內符合探親條件,探親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執行。軍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
4、軍官的休假和探親假只能擇一適用,且不得跨年度累及,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
(二)士官的探親假
1、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2、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假期45天。
3、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結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4、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級士官假期20天,六級士官假期30天。
5、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1)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
(3)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云南、廣西陸地邊防線;
(4)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
6、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以及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的士官,在原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士官,在原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7、士官一年內只享受探親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項,當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計。因特殊情況,經團(旅)級以上單位首長批準,士官可將當年假期分兩段安排。
8、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士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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