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部隊探親休假規定2017
軍人部隊探親休假規定2017
參軍光榮,在我國,軍人享有休假探親的權利。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有關軍人部隊探親休假的規定解析,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軍人探親休假規定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落實現役士官(以下簡稱士官)探親、休假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士官探親、休假應當按照服從軍隊工作需要與兼顧個人意愿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計劃管理。
第三條 士官按照下列規定享受探親假:
(一)未婚士官(離異、喪偶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級士官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級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假期45天;
(四)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結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第四條 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級士官假期20天,六級士官假期30天。
第五條 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
(三)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云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連以下分隊執勤的;
(四)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
第六條 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以及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的士官,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士官,在執行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假期的基礎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第七條 士官一年內只享受探親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項,當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計。因特殊情況,經團(旅)級以上單位首長批準,士官可將當年假期分兩段安排。
第八條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國家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士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高級士官一般就地休假,經批準也可以異地休假,假期含路途往返時間。
第九條 士官未隨軍的配偶每年可以來隊探親一次,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45天,其路費報銷標準按照軍官配偶來隊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各級司令機關是士官探親、休假工作的管理機關,負責制定士官探親、休假計劃,督導所屬部隊抓好計劃落實,辦理士官探親、休假的相關具休工作。
第十一條 一級士官探親,由營級單位首長批準并報團(旅)級司令機關備案;二級以上士官探親、休假,由團(旅)級單位首長批準。
第十二條 國家發布動員令后,所在探親、休假的士官應當立即返回部隊。除國家發布動員令以及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級戰備等任務外,一般不得召回正在探親、休假的士官,對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士官,應當在當年安排補假。士官一般不得請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事假的,其請假時間應當在當年探親、休假假期中扣除;當年已無假期的,在翌年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 士官因工作需要當年未能安排探親、休假或者在探親、休假期間被召回未能安排補假的,應當按照本人當年12月基本工資標準,給予相當未休假天數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所需經費由士官所在團(旅)以上單位自行解決。個人自愿放棄探親、休假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四條 士官探親乘坐交通工具、中轉住宿的標準及相關費用的報銷,按照總后勤部有關規定執行;異地休假的相關費用自理。
第十五條 軍隊院校士官學員的探親假,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軍隊院校畢業士官學員以及直接從地方招收的士官,從畢業或者入伍第二年起享受規定的探親假。
第十六條 在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服役且進駐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工作的士官,以及軍隊派駐國外、境外執行任務的士官的探親、休假,按照軍隊在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士官按照國家和軍隊在關規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產假、護理假,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士官探親、休假當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不得另行規定其他各類假期。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士官的探親、休假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其他在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干部部(處):
為便干部隊貫徹執行《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對有關具體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邊防一線連隊的范圍
《規定》中所稱邊防一線連隊,是指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云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執勤的連以下分隊,不含海防連隊和邊防部隊營以上單位。西藏邊防一線連隊軍官休假按照《規定》第十一條執行。
二、關于戰斗部隊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范圍
《規定》中關于“戰斗部隊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是指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導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軍官、文職干部。不含在醫院從事核磁共振儀器操作的軍官、文職干部。
三、關于軍官休假假期扣除療養時間
《規定》中明確的軍官療養時間從休假假期中扣除,是指軍官持證到療養院進行保健、康復療養的時間,不含空勤軍官特勤療養的時間。
四、關于駐西沙群島部隊軍官休假探親的假期
按照總部規定的假期執行,未婚軍官每年45天,已婚軍官每年60天。
五、關于軍官到外地休假
經批準到外地休假的軍官,假期含路途往返時間,路費自理。
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軍官,每年可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內地休假,往返路費按照總部有關規定明確的起止地點給予報銷。
六、關于軍官探望父母的假期
夫妻分居兩地的軍官,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與軍官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不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七、關于未婚軍官探望父母時一并結婚的假期
未婚軍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一并結婚的,其假期按照已婚軍官探望配偶的假期執行,當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八、關于軍官配偶來隊探親
夫妻分居兩地的軍官,其配偶每年可來隊探親一次,往返車船費地方不能報銷的,由部隊按照總部有關規定給予報銷。
九、關于軍官或配偶調動當年探親
軍官與配偶在一地生活的,因一方工作調動造成分居兩地的,當年只允許一方享受探親待遇。軍官因調學造成兩地分居的,其配偶原則上不享受探親待遇。
十、關于軍官分段探親路途往返時間計算
軍官探親假期經批準分兩段安排或者在探親期間因工作原因被召回的,第二次探親或者安排補休的時間均不含路途往返時間。
十一、關于軍官未休假、探親經濟補償
個別確因工作原因,當年未能安排休假、探親或者中止
休假、探親又沒有補休的軍官,由團級以上單位干部部門對其未休天數進行核實,報經黨委領導審定后給予經濟補償。所需經費由單位自行解決(經濟補償額=本人12月份基本工資÷31天×未休無數)。經濟補償對象應當嚴格掌握,個人主動放棄休假、探親的不給予經濟補償。
十二、關于軍官休假、探親情況的檢查通報
各級對下級落實休假、探親制度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年底前向上級寫出書面報告,并對所屬單位軍官休假、探親制度落實情況予以通報。對落實制度好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落實不好的單位要提出改進意見。
軍官休假探親規定
休 假
第八條 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軍官,每年休假2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從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條 在常規動力艦艇上工作的從事飛行工作的軍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條 軍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數,下同)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下同)地區工作的;
(三)在邊防一線連隊工作的;
(四)戰斗部隊中常年在有核輻射危險環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條 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服現役不滿20年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現役滿20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參加工作滿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現役滿25年以上或者服現役和參加工作滿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條 軍官療養一般應當在休假期間安排。當年療養過的軍官,療養時間從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條 軍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軍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區工作的,每年可以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區休假。
第十四條 軍隊院校的軍官休假,原則上應當在寒假、暑假期間安排。
探 親
第十五條 未婚軍官(離異、喪偶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軍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為獨生子女且與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軍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軍官與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內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條件的,假期45天。
軍隊院校畢業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入伍的軍官,符合探親條件的,從第二年起安排探親。
第十六條 未婚軍官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條 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軍官,探親假期按照第十一條規定的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八條 軍官當年內符合探親條件,探親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執行。
第十九條 軍官探親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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